案例呈现
5岁的欢欢上幼儿园大班。一天,欢欢穿了一件新衣服来到幼儿园。新衣服上的纽扣是用金色的金属挂钩组成的,左右相钩就扣上了衣服。老师和小朋友都夸欢欢的新衣服漂亮,欢欢特别高兴。上午户外活动时,主班王老师发现欢欢新衣服上的金属挂钩非常容易钩到异物或其他小朋友,尤其是衣服敞开时,钩住的可能性就更大了,王老师赶紧让欢欢脱下衣服再活动。晚上放学时,王老师把这一情况告诉欢欢的妈妈,建议以后不要再穿这件衣服来幼儿园了。但欢欢的妈妈觉得老师有点小题大做,没有听从老师的建议。第二天,仍然给欢欢穿了那件新衣服去了幼儿园。中午午休后,欢欢穿着衣服,双手抓着护栏,两脚踩在横杆上,从上铺下来。可是衣服上的挂钩钩在了床板的裂缝里,欢欢想使劲拽出来,由于用力过猛,从横杆上摔了下来。幼儿园及时将欢欢送往医院,并通知了欢欢的妈妈。经诊断,欢欢右臂骨折,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
欢欢的家长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医药费。幼儿园认为欢欢受伤完全是由于衣服上的挂钩造成的,而且老师已经提醒过家长不要再穿这件衣服了,但是家长没有听从老师的建议,幼儿园不应该承担欢欢的医药费。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责任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政策法规看案例
本案中,首先需要我们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到底是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www.xing528.com)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如果在园幼儿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而且该在园幼儿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是该幼儿园的情况,幼儿园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显然本案中,欢欢的情况并不符合,那么幼儿园也就不是欢欢的监护人。幼儿园对欢欢的责任只是基于保教职责而产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这一责任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幼儿园如果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本案中,欢欢的新衣服上的金属挂钩非常容易钩到异物或其他小朋友,幼儿教师王某已经发现了这一隐患,并且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园已经尽到了职责。但是老师的建议并未引起家长必要的注意,仍然给欢欢穿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衣物,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因此,家长是存在过错的。
另外,幼儿园提供的床铺存在裂缝也是导致欢欢从上铺摔下的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提出的是,幼儿园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欢欢送医治疗,通知家长,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这在一定程度可以减轻幼儿园的过错。
所以,幼儿园和幼儿家长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多少,具体比例要依据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
防范指南
1.幼儿园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向家长说明不要给幼儿购买有安全隐患的衣物和物品,不允许幼儿带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小物品或玩具,让家长们理解并配合幼儿园的工作。
2.家长要避免给孩子买过于繁琐的衣物。要经常与幼儿园教师沟通,听取幼儿园教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能只顾孩子高兴,而忽视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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