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某幼儿园的一名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长怕幼儿园拒收孩子,因此在报名时并没有把这一情况告诉幼儿园。一天,孩子正常入园,午饭后,孩子们像往常一样午休。老师忽然发现这名孩子情况不对,浑身抽搐,呼吸困难。老师及时按压人中,并将其送往医院,电话通知幼儿母亲。
孩子送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后,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长隐瞒幼儿病情导致幼儿在园死亡的典型事故。
政策法规看案例
幼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突发性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幼儿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先天性易碎性骨折、先天性无排汗功能等;幼儿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孩子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幼儿的自我伤害等。
本案中的突发性事故主要是由于先天性心脏病引发的。幼儿园的责任认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的责任认定原则主要是以下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责任认定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给予赔偿,没有过错的不予以赔偿。“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本案中提到,身亡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幼儿家长由于怕幼儿园拒收孩子,因此在报名时并没有把这一情况告诉幼儿园。而当身亡幼儿突发疾病时,幼儿教师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电话通知了该幼儿的母亲,幼儿教师是尽了主要注意义务的。如果幼儿园确实能够找出证据证明该幼儿家长在入园时隐瞒了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一情况,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防范指南
1.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入园体检制度,详细记录幼儿的身体健康情况,及时了解登记幼儿的特异体质及特殊防护要求;组织幼儿园教师进行应急抢救知识技能的培训。一旦有幼儿突发疾病,幼儿园教师就能在第一时间恰当地抢救处理,为救助幼儿生命赢得宝贵的时间。
2.幼儿园教师对身体状况较差的幼儿要随时注意观察,给予适当的照顾。
3.幼儿园要提醒幼儿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在幼儿入园时不得隐瞒幼儿某些先天性疾病或者曾经患过的哮喘、癫痫、心肌炎、过敏等较严重的疾病。告知幼儿家长一旦幼儿旧病复发,因不能及时获得针对性的救治而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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