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天天是某乡镇幼儿园的一名小班幼儿,该园师幼比例大,一个班有五十几名幼儿。这天中午天天面对碗里的饭菜丝毫没有食欲,粒米未进。保育员王老师忙于照顾其他幼儿并未过多关注天天,于是天天没有吃午饭便上床午休了。下午户外活动时,脸色苍白的天天找到王老师说不舒服,王老师将天天带到幼儿园医务室,天天在园医进行常规诊治时突然晕倒,园医建议立即将天天送往医院,可王老师认为,天天只不过是因为没有吃午饭饿晕了,没什么大问题。双方一番讨论,耽误了不少时间,致使天天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天天的家长赶到后伤心欲绝,要求幼儿园赔偿。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涉及日常保育活动中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政策法规看案例
幼儿具有活泼好动且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的特点,面对突发的情况极易受到伤害。无论是教师还是保育教师,对幼儿均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在幼儿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冷静地处理、准确果断地救护。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对幼儿园教师的救护知识及能力提出了要求,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提出幼儿园教师应该“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www.xing528.com)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也提出了要定期对教师实施安全培训,提高教师的应急能力及急救技能。其中,伤害预防部分第四条规定:“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第五条指出:“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作为保育员的王老师对安全隐患的警觉性和预见性不足,错过最佳救助时间,导致幼儿死亡。王老师是在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教师的一切行为和过错都应由园方负责,当幼儿园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幼儿园有权向王老师进行追偿。
防范指南
1.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和宣传,引导全体教师了解自己的义务,并积极履行义务。
2.幼儿园要对教师进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发现幼儿有异常现象,决不能掉以轻心或主观臆断、草率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