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在进行浮沉游戏。突然,军军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种实验材料——一枚生锈的铁钉划破了手,当班的黄老师赶紧为军军粘上创可贴止血。
家长询问情况,孩子只是说擦破点皮,在第二天问清楚具体情况后赶紧将军军送往医院处理。军军的妈妈向幼儿园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幼儿园没有及时将军军送往医院打破伤风针,也没有在离园时告知家长实情,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并赔礼道歉。
面对家长的指责和提出的赔偿要求,幼儿园认为事件是由于黄老师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引起的,家长可直接向黄老师索赔;而黄老师认为幼儿只是被铁钉划破了手,家长无须大惊小怪,同时提出铁钉生锈是幼儿园的责任,如果赔偿也应该是幼儿园赔偿。
三方各执一词,这场纠纷到底该如何处理?
案例诊断
这是一起由于幼儿园实验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幼儿受伤的事故。
政策法规看案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园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教具、玩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幼儿园和教师的保护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明确规定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生锈的铁钉是造成幼儿伤害的主要原因,幼儿园负全责,应给予赔偿。
防范指南
1.幼儿园要加强对玩教具的管理,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游戏材料。
2.幼儿园及教师应完善玩教具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3.教师应认真备课,充分预计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做好预防工作。
4.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切实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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