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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与物证的关系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讨论痕迹与物证的关系时,我们有必要根据物证的表现形式特点而对物证进行的分类。显然,这类物证独特的存在形式或外在特征是其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所谓痕迹物证,是指以痕迹的存在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物质痕迹是两种物质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痕迹物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痕迹与物证的关系及优化措施

就物证而言,将物证划分为不同种类也即根据物证的具体特点分类,显然,所依据的准则不同,对物证特点予以分析的角度不同,则物证被归入的类别也就各不相同。

当讨论痕迹与物证的关系时,我们有必要根据物证的表现形式特点而对物证进行的分类。所谓物体、物品类物证,即由占有一定空间的物质性实体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物品本身构成的物证。所谓痕迹物证,即以物体、物品上承载或空间中拥有的痕迹来证明案件真实的一类物证。

1.3.3.1 物体、物品类物证

(1)文书物证。

文书物证是以文书这一特殊物品形式而存在或表现的物证。由于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在纸张上表达思想或意思的物品均可视为文书,因而遗嘱、合同、发票、借条、各类证件、货币、邮票、车船票、投保单、存折等均可能成为文字物证。

(2)音像物证。

音像物证,也可称作音像证据,乃以音像材料,如录音带、CD、录像带、VCD、DVD、MP3等,这一特殊物品形式为其具体表现或存在方式的一类物证。

(3)物质物证。(www.xing528.com)

这类物证的表现形式既非文书也非音像材料,而是除文书及音像材料之外的其他各种物品物体,但它与下面要谈到的“其他物体、物品及物证”有着本质的区别:物质物证需以其本身具有的物质属性而不是外观状态证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换言之,即物质物证并不依赖于其表现出的具体存在形式即可证明案件,而“其他物体、物品类物证”则是以其外在表现形式的独有特点证明案件事实。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化学分析技术、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物质物证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相应地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

(4)其他物体、物品类物证。

有相当多的物体、物品类物证没有文书或音像材料这样的外在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也不以其拥有的化学物质属性或生物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中有关的问题,而是以其外在表现形式方面所具有的独特特点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因而被归为“其他物体、物品类物证”。例如,杀人用的匕首、菜刀,交通事故中被撞毁的汽车,盗窃案中被盗的电视机冰箱摄像机首饰,受贿案中受贿得来的手表、字画、古玩,保险索赔纠纷中遭受自然灾害损伤的农作物,等等。显然,这类物证独特的存在形式或外在特征是其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将此类物证区别于文书物证、音像物证以及物质物证有着积极的意义:这是一类通常不需要借助专门人员的检验鉴定技术便能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在运用此类物证时只需依常规出示、指认、质疑即可。因此,诉讼的裁判者、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律师等,凭借自己对这些物体、物品的观看、观察、分辨,便能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自己的看法或得出自己的结论。

1.3.3.2 痕迹物证

痕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痕迹,泛指由于人(有时也可能是动物)的活动而在客观环境中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各种物质性变化,包括客体形态结构的变化、物体的移动、物质的增减,等等。所谓狭义痕迹,即形象痕迹,是一个客体在力的作用下,与另一个客体相接触后在另一客体表面留下的印痕。

所谓痕迹物证,是指以痕迹的存在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物质痕迹是两种物质相互作用的结果。例如,桌面上的指印是人的指头接触桌面的结果;尸体上留下的牙印痕迹,是牙齿接触皮肤的结果。痕迹的证据作用是很大的,如从足迹(鞋印)可以判断留下脚印者的身高、体重、大致年龄、行走习惯、职业特征等,还可以判断走动方向,进而搞清足迹的来龙去脉,为查明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的重要线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痕迹物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能利用足迹、指印这样一些人体痕迹,也可以利用掌印、耳印、唇印等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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