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检验及痕迹检验学的内容一般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观察分析痕迹的形成与变化的因素及其规律。诸如人的步法特征,手法特征以及各种习惯动作和痕迹反映;各种造型客体表面种属特征与细节特征的来源,变化稳定性与特定性,从而研究痕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第二,研究并掌握对各种痕迹的发现、显现、采取、固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不同的方法发现显现各种痕迹,是提高痕迹的采取率、利用率的条件。
第三,掌握并发展检验、鉴定痕迹的理论与方法。利用痕检同一认定理论以及相关学科的有关理论与方法,科学准确地分析鉴定痕迹,提高痕迹的利用价值与证据作用。
第四,深化痕迹的检验理论和技术、方法,诸如痕检的数理统计与预测,档案的管理、查档和信息分析,各种痕迹的图像处理与自动识别等,利用现代化技术开拓新的痕检领域,扩大检验痕迹的范围。
痕迹检验的研究内容包括:
1.2.3.1 寻找现场痕迹
(1)在犯罪活动的中心现场与相关地点寻找。
(2)在受破坏(侵害)的客体上寻找。
(3)在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工具器械上寻找。
(4)在犯罪嫌疑人来往行走路线上寻找。
1.2.3.2 发现观察痕迹
(1)直接发现观察痕迹。对于立体痕迹和平面有色痕迹,用肉眼在普通光照下仔细观察即可,对于在透明物体或有光泽物体表面,也可通过不断调整视线的方向、角度观察无色痕迹。(www.xing528.com)
(2)特殊光源检验发现痕迹。对于不能用肉眼直接观察到的光滑或有光泽的非渗透性客体表面的痕迹,可借助紫外灯、多波段光源、紫外观察系统、激光器等设备进行观察,以便发现甚至显现出潜在的痕迹。
1.2.3.3 显现痕迹
有一些痕迹是潜在的或直接观察不到的,需要采取某项技术措施使其显现或增加反差。显现痕迹的手段主要可归为两大类:
(1)物理的方法。在不改变痕迹物质成分的前提下,增加痕迹色差,使其显现的方法。主要有附着法、镀膜法、光致荧光法和不可见光摄像法。
(2)化学的方法。通过化学反应的方法改变痕迹物质的成分和化学性质,使其显色的方法。主要有颜色反应法和沉淀反应法。现场痕迹有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发现、显现痕迹应本着先无损、后有损,先选用对痕迹物质破坏小的方法、后选用对痕迹物质破坏大的方法的原则。基本的发现、显现痕迹的程序是:光学检验法、其他物理显现法、化学显现法顺序应用。
1.2.3.4 提取固定痕迹
(1)转移法。将痕迹物质转移到专门载体上的方法。如用透明胶带将粉末显现的汗液指纹从承痕体上转移到白色或黑色硬纸背上。
(2)制模法。通常用石膏液、硅橡胶或牙科打样膏灌入立体的痕迹中,制作立体痕迹模型。
(3)复印法。常用于粉尘形成的痕迹提取。如用静电吸附的方法提取粉尘足迹。
(4)原物提取法。凡是体积较小,载体和痕迹不易变形损坏的,尽量提取原物,可以更全面地保存痕迹原貌特征。
(5)照相法。对所有痕迹都普遍、必须采用的方法,它是提取、固定痕迹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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