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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准入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对电信业准入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法规即《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我国电信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发展迅速,许多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电信市场竞争的需要,特别是对于电信5G的发展,应将滞后的法规政策适时废除。

电信业准入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优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4]依照我国《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公平竞争审查既包括增量政策也包括存量政策的审查。我国对电信业的准入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控,有关电信业准入的政策十分多,根据北大法宝数据统计,电信业司法解释有425篇,地方性法规33篇,地方政府规制20篇,地方规范性文件876篇。对电信业准入的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法规即《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电信条例》在2016年进行了修改,但对进入电信业的企业和资金都有较高要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也是对外资的投资比例做了限制性规定。考虑到我国电信5G发展对资金和技术的需求,按照“34号文” “有序清理存量” 的要求,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我国电信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发展迅速,许多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电信市场竞争的需要,特别是对于电信5G的发展,应将滞后的法规政策适时废除。同时,“34号文”也指出,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面对数量巨大的文件审查,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必须能够证明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并且是实现政策目标所必须的,否则该政策措施就是不具有合理性”原则[5],以工信部牵头,各部门、地方对现有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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