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业不断发展的趋势下,我国业界和学者都在呼吁《电信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电信经营者的市场的公平进入。虽然我国《电信条例》将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的传播纳入电信类,但是有线、无线的视频传播却被排除在外。按照我国现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频节目由广电总局监管。由于工信部和广电部实行分业监管,这样的分业监管会带来网络视频运营商的双重准入许可,两部门之间的“井水不犯河水”使得运营商之间的无障碍进入变得困难,增加了电信市场的市场进入壁垒。建议在制定《电信法》相关法律条款时,应明确“电信”的概念,网络视频、电信边缘业务包含在其规制范围内,为电信和广电的相互进入提供法律依据,给我国电信业的融合的规制体制奠定基础。
在电信增值业务的准入方面,我国逐步转向电信市场的完全开放。2013年工信部开始向网络虚拟运营商发放移动转售业务试点牌照,希望引入更多的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竞争。经过四年的试点,在2108年向社会公示《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这预示着网络虚拟运营商将获得正式的准入资格。2014年我国成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电信业的三大巨头退出了电信基础网络建设和维护,将竞争视线转移到他们擅长电信核心网络运营上,形成更大的市场竞争。希望通过网业分离,缓解网络虚拟运营商进入骨干网络高额费用,但是中国铁搭公司的股东是三大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网络接入依然被三大巨头控制。对于我国5G时代电信业的发展要坚持非对称的双向准入,对弱势企业和潜在的运营商给予法律和政策的扶持,建立科学的准入制度。由于我国电信业发展变化快,市场准入制度要随着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予以动态调整,及时修改我国电信市场准入的部门规章,清理相关的红头文件,在法律层面打破市场进入壁垒。(www.xing528.com)
此外,考虑到我国进入WTO时对电信市场开放的承诺,我国还需适时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虽然该规定降低了外商进入我国电信业的准入,但是在持有股份上还是做了严格限制,基础电信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增值电信业务不得超过50%。外资企业有着先进的技术,在电信运营中其优势主要集中在上游或下游产品的环节,如软件、芯片和终端产品。这些环节也是未来5G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可以放宽限制,采用中外合资的方式,适当增加外资持股比例,吸引更多外资企业进入我国电信增值业务的领域,提升我国电信5G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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