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电信业的发展过程中,1996年的电信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电信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奠定了法律基础。1995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美国最大的电信公司AT&T进行拆分。随后,在1996年,美国政府对通信法中的电信管理部分,作出了电信市场开放的修改,于是出台了《1996年电信改革法》 (The Telecommunications Reform Act of1996)。《1996年电信改革法》的核心是破除AT&T在电信业的垄断地位,让其他企业进入到电信市场,鼓励有线电视公司开展电信业务,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1996年的《电信法》还通过修改了FCC的“Video Dial Tone Rule”,推翻了电信与广播电视业之间的“柏林墙”,取消了电信业与广播电视跨业经营的限制。
有线电视经营电信方面,1996年《电信法》规定有线电视经营者不必另外取得执照,有线电视发照当局不得以经营者未获得电信营业执照为由,终止其电信业务或者中止有线电视业务;有线电视发照当局也不得以限制有线电视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为目的增加有线电视经营者的要求。
电信方面,电信营业者关于电视节目传送系统的运营也不需要取得执照。虽然美国对电信经营视频业务放宽限制,但相比有线电视,电信经营视频业务方面的规定规则较为严格。电信业若要经营视频业务,要依照传输的方式接受政府的管制:以无限广播方式传输信号,视为广播业者加以规制;以公共载具的方式传输信号则以电信业者的身份接受规制;经营非开放视频业务:以有线电视经营者加以规制;经营开放视频系统:以开放视频系统经营者身份接受政府规制。[9]
美国1996年的《电信法》不仅打破电信、有线电视之间的相互进入壁垒,更是开放了本地电信市场,允许各种公司进入电信行业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同时,《电信法》打破了准入许可限制,允许长话、市话、广播、有线电视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相互融合,允许各类经营者之间相互参股、相互进入。这为美国信息产业的融合创造了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标志着美国电信与广电业进入了全面竞争的时期。
2.美国电信经营者竞争的监管法律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竞争法》即《为有意义地促进一流技术、教育与科学创造机会法》,该法是以美国发达的经济水平为大背景,以反垄断为中心的法律。美国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主要依靠反垄断法来规制,其主要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美国的反垄断法在监管企业并购时,不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经营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垄断行为,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和各个因素,而不局限于仅在本国市场范围进行考察,作出最终的决定。美国反垄断机构在执行反垄断法时,也要以整个国家利益为核心,以提高美国企业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为目的,支持一些大型企业的重组与合并。但这些重组与合并需要置于反垄断法的监督之下,而不是盲目地一概拒绝企业的重组、合并。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和完善,为三网融合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向经营者提供三网融合后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3.美国电信行业规制机构(www.xing528.com)
相比英国的行业规制机构,美国的规制机构复杂得很多。从纵向上看,涉及联邦机构和各州机构的关系,从横向上看,涉及三网的许多相关规制机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机构,以及各个协会和咨询机构等。但在这些规制机构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联邦一级的规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美国早在1943年根据国会通过的《通信法》设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这也是世界上最早设立的独立的通信规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各州之间以及美国与国际之间的商业性的电视、卫星、通信的管理。FCC目前的工作人员约为2000人,实行委员会制。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产生5名委员,组成FCC的最高机构,其中一名委员由总统任命为主席,主席负责FCC日常所有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经FCC批准,主席可以任命一位管理主任,在主席的监督和指导下履行主席授予的管理和行政职责。FCC内设7个运行局和10个办公室,负责对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网络和内容的规制,主要包括发放电信业务许可证,分配频率,协调运营商之间的矛盾,确保电报公司、卫星公司和其他提供公共视频服务公司有效竞争的监管措施。”[10]
《电信法》对FCC的职责规定十分清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美国国内的通信权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全体国民获得优质、价格合理的通信服务;二是为国防提供服务;三是对电信公司新增设的通信设施和服务的审批;四是为了公共利益,经过听证程序裁定各通信公司网间互联互通义务;五是在《电信法》的指导原则下制定出具体的通信规制制度。
FCC的规制范围涉及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业务。FCC作为联邦一级的独立的规制机构,具有准司法权、准立法权。作为权威十足的超级规制机构在推动美国三网融合,促进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4.美国电信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美国新《电信法》颁布后,规定经营者可以进入电信、电视、互联网市场,垄断行为的调查主要由“联邦通信委员会、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法院进行”。[11]联邦通信委员会审核电信企业在市场的垄断行为时,必须依据美国的反垄断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局作为隶属于国会的相互平行的规制机构,它们共同负责执行电信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具体划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对主要负责提起禁止经营者垄断行为的民事诉讼和违法单位,对单位处以罚金以及对个人处以监禁、罚金的刑事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它只在民事方面对违法者提起诉讼和制裁,但不能提起刑事诉讼。美国法院有处理电信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案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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