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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限制竞争的产生与危害探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限制竞争又称为卡特尔、垄断协议,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达成以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为目的的行为。纵向限制竞争,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而有交易关系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契约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行业相比,电信业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因此在统一市场内的企业竞争者数量较少,市场活动比较专业,更易形成垄断协议,其限制竞争效果与危害也更大。

企业联合限制竞争的产生与危害探析

联合限制竞争又称为卡特尔、垄断协议,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达成以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为目的的行为。在学理上,按照行为参与者所处的经济层次,联合限制竞争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处于同一经济层次企业的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另一种是上下游企业间的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横向限制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经济层次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而达成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共同分瓜市场、歧视第三方竞争者或者抵制第三方竞争者。纵向限制竞争,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而有交易关系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契约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与一般行业相比,电信业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因此在统一市场内的企业竞争者数量较少,市场活动比较专业,更易形成垄断协议,其限制竞争效果与危害也更大。因为在竞争企业较多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形成“集体行动”的难度较大,而在企业竞争极为有限的市场中,企业之间更容易达成合意,形成“集体行动”,且相互之间的监控成本较低,导致联合限制竞争的“集体行动” 得以维续。 “尽管在一次性博弈中,企业间的卡特尔和默契合谋是难以维持的,但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中,卡特尔协议和默契合谋是可以维持的。”[46]

电信业进入全业务经营前是一个独立产业,作为自然垄断的国有企业,此时既无联合限制竞争的可能,也无联合限制竞争的必要。电信业进入全业务经营后,特别是在5G的全面商用推动下,电信业的边缘供应商会越来越多,市场内开始出现数家企业相互竞争,企业之间联合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出现。5G时代,经营者一般不会选择横向协议,究其原因:首先,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来自创新产品和提升服务。数字产品具有强烈的消费者锁定效应,其价格取决于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因此传统的低价竞争方式已经失去了其对市场占有率的优势。比如,在中国的传媒市场,大众会偏向网络IPTV电视宽带网络的更多的选择中国电信,移动通信也会偏好于中国移动。其次,由于数字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其传输速度快,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在短时间内能大量地生产和复制,横向协议的效应也远没有传统物质产品市场那么明显。因此,5G时代的电信经营者的横向协议没有传统产品市场那么常见。(www.xing528.com)

进入5G时代,电信市场对信息产品全方位的多媒体信息服务要求,这是任何一个运营商无法单独实现的,需要整个产业链的紧密配合共同承担和完成,这就会促使企业更多地选择纵向协议。我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相继开始了与手机终端设备制造商,SP服务商和经销商几方共同签订协议,参与设计适用其网络的制定终端手机。此类定制手机是以移动电信运营商为主导,通过定制手机,移动运营商可以有效地控制整个产业链,更强化了该运营商在整个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其结果是限制了整个产业链的上下游。比如主导电信运营商与参与定制手机的制造厂商和SP服务商达成的协议中往往含有一些约束性条款,即禁止该定制手机的制造商和提供定制手机数据或多媒体业务的SP服务商再向其他运营商提供此类产品和数据。

应该承认的是,电信企业间的纵向协议虽然有利于产品的创新,满足市场的需求,但企业同样会利用纵向协议排除竞争,至于是否构成垄断问题,应根据具体案例而定。但至少可以认为,如果该纵向联合协议不是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是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且对三网融合市场造成实质性影响,该类纵向联合行为就应当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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