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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形态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虽然赞同将电信企业利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性规定就能解决电信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问题。[27]在进入5G时代后,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多地会表现为拒绝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道或网络、交叉补贴、捆绑销售等。构成电信市场的歧视定价一般需要具有三个条件。因此,在电信市场实施歧视定价比有形的产品市场更为常见。

电信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形态优化措施

笔者虽然赞同将电信企业利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性规定就能解决电信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问题。在传统产品市场中,反垄断法一般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另一类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价格歧视的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等行为。”[27]在进入5G时代后,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多地会表现为拒绝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道或网络、交叉补贴、捆绑销售等。

(一)拒绝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条件

在电信业竞争法律关系中,“必要条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必要条件是指公共电信传输网络设施或业务,这些设施或业务是由单个或少数几个主导的电信运营商控制或主要提供,并且为了开展竞争需要这些设施,但由于技术或经济上的原因,竞争者无法对这些设施进行复制,具体包括网络接入线路和本地交换设备等设施。5G时代的电信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往往需要通过固定管道或网络传输,其特点就是:一是,电信管道和互联网的经营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受到主导运营商的控制;二是,为了开展竞争,新进入电信市场的运营商需要接入这些公共网络设施;三是,由于电信业的规模经济和技术特征,新进入电信市场的竞争者很难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复制或建设

电信5G技术推进了电信的全业务经营,实现了各相关产业的融合,最终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而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道和网络是促进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网络效应,网络规模越大,其价值越大,产生的效益越高。通常来看,企业开放网络有利于扩大市场,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电信在位运营商只有相互开放网络才能获得价值的最大化。但是企业有逐利的本能,当企业发现合作所带来的利益远不如垄断带来的好处多时,有能力控制市场的运营商就会限制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网络或基础设施,使得其他企业的产品无法提供给消费者,甚至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向潜在竞争者开放网络,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小企业因此无法借助在位运营商的骨干网拓展业务,市场上无法形成良性竞争。因此,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负有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网络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二)企业内部交叉补贴

企业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主要是指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打败竞争对手和限制竞争的目的,在同时拥有自然垄断性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提高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价格并降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价格排挤竞争对手,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因价格下降受到的亏损则可由该企业提高自然垄断性业务价格而增加的利润予以弥补。[28]虽然电信业经过多次重组,交叉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是随着5G的全面商用,经营不同种类业务的企业可以相互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这些在各自市场有着支配地位的运营商就会采取交叉补贴的手段,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通常来讲,主导运营商会用一种或几种竞争不激烈的业务来补贴竞争较激烈的业务。例如:有些地方的电信企业在做IPTV业务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甚至免收电视收视费的形式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然后IPTV业务和电信网络业务打包销售,以电信具有垄断地位的话费利润弥补电视收视费的亏损。(www.xing528.com)

(三)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行搭配出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限制的行为。作为一种强卖行为,捆绑销售违背了公平交易的经营理念,限制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和服务的活动,进而使竞争对手相对减少交易机会,给竞争带来不利影响。事实上,捆绑销售是为了通过杠杆效益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另一产品市场,或者通过捆绑销售扭曲或妨碍另一产品市场的交易自由与竞争而获利。[29]例如,电信将移动电话、宽带网络进行捆绑的套餐服务。这种看上去很美的销售,实际上是电信借助自己宽带业务的优势保持固定电话业务,推进移动业务的发展。

(四)歧视定价

歧视定价是指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成本的产品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不同的价格,或是对不同成本的产品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相同的价格。在电信领域,歧视定价主要指具有主导市场地位的运营商提供相同的服务产品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资费条件的行为。构成电信市场的歧视定价一般需要具有三个条件。首先,实施歧视定价的运营商应当占有电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其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运营商所实施的歧视定价没有正当的理由,且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运营商实施歧视定价对相关市场的其他运营商会造成损害。由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产品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这些产品主要是向其网内消费者提供的,且这些服务产品不能转卖。因此,在电信市场实施歧视定价比有形的产品市场更为常见。以主导移动通信市场的电信运营商的网内网外差别定价为例,作为一个电信运营商其吸引的用户量越多,竞争优势越明显,因此各家运营商都千方百计扩大自己的用户群。但在目前国内市场力量不均衡的格局下,主导运营商基于其优势地位,通过差别定价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而对处于劣势的非主导运营商来讲,这种差别定价的手段具有不能效仿性,因而不能采取统一的手段回应。为了争夺用户、获得生存空间,处于劣势的运营商只好通过更低的资费来吸引用户,从而引发一轮接一轮的价格战。电信的歧视定价一般出现在不同电信网络之间,以移动通信资费的优惠套餐形式出现,如移动短号业务、网内通话免费,而网外则需要收费。

从表面上看,主导运营商实行差别定价的目的是鼓励网内用户的消费,是对网内用户的优惠,但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具有支配地位运营商的销售收入,获取了高额的利润,同时促使竞争对手客户的转网,也使得竞争对手的用户因此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最终达到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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