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的策略与方法

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的策略与方法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其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节中进一步详细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制。应该指出,鼓励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机制的创建最终要依靠法治的支持与保障。在电信技术创新领域,反垄断法的公共治理功能主要表现为,根据技术创新活动的自身规律,创设和维护一种有利于电信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竞争机制,以使电信市场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这同样也是电信反垄断立法所关注的重要价值目标。

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的策略与方法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型经济,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通过有效竞争形成规模经济,促使资源配置达到较优状态。然而,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竞争者要想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进行创新。因为创新能给市场带来新型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创新者也能因此获得市场回报。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在所有国家都是得到支持和鼓励的,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法律保护专利发明和专有技术,这些发明和技术的所有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期限的专属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我们也不得不面临一个严重的事实,那就是对技术创新的鼓励导致了一些人在某些技术上的有期限的垄断地位,如果这些技术是关键性的,那么就可能使得这些人在某一行业都具有绝对垄断地位。例如,以飞利浦为首的4C专利集团(包括飞利浦、索尼、先锋和LG四家跨国公司)和以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六大技术开放式结成的6C联盟,它们联合起来把专利捆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目前我国每生产一台DVD碟机必须向以飞利浦为首的4C集团或6C联盟支付20美元的专利使用费,而自己只能挣1美元,它的标准不用还不行,因为这种标准已经形成了市场垄断。过分强调对专利的保护,可能对配置目标是有害的,且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市场销量的提供。另外,专利制度所建立起来的合法垄断地位,有可能与法律追求的争议原则相悖,如由于跨国公司投资开发的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价格昂贵,许多国家的艾滋病患者无力购买治疗药物,只能等待死亡。[14]曾经有人提出了一种以专利技术的公开补偿机制,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这种机制的实质意义在于,如果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发明者提供保证,那么,发明者就应当公开自己维护的技术秘密[15]

实际上,法律从来不反对因技术创新而获取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如果技术持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对其他市场的障碍时,法律就必须进行干预。例如,微软的Windows技术是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但是微软的IE和Media Player在浏览器和播放器市场上并不具有绝对优势的竞争力,如果微软通过与Windows的强制一体销售,消费者就不得不在选择微软Windows的同时选择IE和Media Player,使得这些市场上的竞争产品如Netscape和Real Player等无法与之有效竞争,法律就必须进行干预。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受《反垄断法》的调整。但是上述规定是含糊的,而且是不充分的,不足以对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进行有效的规制。

事实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但这类行为通过垄断技术,排除或限制竞争,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对社会的危害是极为明显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外,还存在一些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或自然人通过垄断协议的形式来排除、限制竞争和技术的发展,这种行为也必须依法加以规制。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应当指出,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有利于技术进步,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原则。技术的拥有者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从其他渠道吸引先进技术,或者从生产规模、产品价格等方面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要求充分实施专利技术和适用非专利技术。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第2款也要求各成员国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对交易对方有损害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在其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节中进一步详细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制。根据该节第40条规定,由于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防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所以,各成员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www.xing528.com)

应该指出,鼓励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机制的创建最终要依靠法治的支持与保障。这是因为,法律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统治功能外,还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治理功能。在电信技术创新领域,反垄断法的公共治理功能主要表现为,根据技术创新活动的自身规律,创设和维护一种有利于电信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竞争机制,以使电信市场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这同样也是电信反垄断立法所关注的重要价值目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