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中的竞争,其激烈程度是逐步发展的。当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竞争已经渗透到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教育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实际上,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规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认为:“自由竞争可以使消耗一定量资源所产生的国民收益达到最大值。”[3]同时,“市场竞争能推动经济效益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竞争的自由和公平”。[4]故市场体制的首要任务在于维持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创设和维护,其实就是在缔造和维护市场体制。
根据规范经济学的观点,“完全竞争是一种具有以下特征的经济模式:每个经济行为人好像在给定的价格条件下行为,即每个人都是价格接受者;产品价格是由市场给定的;所有资源都具有自由流动性,包括出入商务企业;在市场中的每个经济行为人都拥有全面和完善的知识。”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至少应该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竞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向一致、行业相同或近似但利益上有利害关系、相互排斥的经营者;第二,为了争夺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使用众多的竞争手段;第三,竞争不仅是指一种现实的市场状态,也包括前置市场进入者所参与的前置竞争;第四,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也只有体现优胜劣汰,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竞争。[5]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上看,竞争是反垄断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如德国的《卡特尔法》[6]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和发展起来的,虽经过六次修改,但其目标却始终如一,即维护竞争自由。德国的《卡特尔法》主要受新自由主义学派即弗莱堡学派的影响,该学派的核心主张是:保护竞争和反限制竞争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而且可以保障政治自由,而经济效率和政治自由是竞争自由条件下必然的价值结果。受哈佛学派“结构—行为—绩效”理论的影响,美国的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也试图以提高完善市场结构来达到遏制垄断、保护竞争的目的。美国国会于1950年增加了《克莱顿法》第7条,旨在控制经济的集中化。此时的美国反垄断法已经以维护竞争机制作为其核心价值。美国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在“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指出:“《谢尔曼法》基于的前提是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好的经济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资进步。由此所提供的环境将有助于保持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7]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1条、加拿大《竞争法》第1条、联合国《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管理法律范本》第1条等均将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作为反垄断法制度的第一要义。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也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www.xing528.com)
可见,竞争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保护的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反垄断法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的尺度。因此,维系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目标。[8]我国电信业将维护市场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第一,市场竞争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电信业自然垄断属性极容易导致市场的强者恒强的情形,有序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让有限的社会资源在部门间优化调整,发挥资源的最佳状态。第二,竞争机制的维系是市场经济的推动力量,竞争能带来技术进步,竞争能增加市场经营者获取利润的机会。在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电信业只有创新技术,满足消费者偏好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第三,竞争有助于社会效益的提高。竞争能激励企业创造性发展,电信企业通过技术的提高,一方面降低市场价格使消费者获利,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创造竞争利润。反垄断法通过调节竞争程度来恢复市场竞争机制,因此保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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