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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资费规制模式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互通资费即接入费规制是指规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络因互联互通产生的费用和渠道收益的分配方法。接续费占据互联互通接入费的绝大部分,相互之间争议较大,是互联互通资费规制的难点所在,需要规制机构干预。所谓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法,即以提供网络的企业现有的设施条件和业务的预期成本为基础,基于目前的技术条件,估算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而增加的成本。

互联互通资费规制模式的优化方案

网络的互联互通既是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和计算机互联网业展开竞争的基本条件,也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杠杆。通过收取互联互通的资费能够收回互联互通服务的边际成本,同时,还可以利用接入费来控制市场竞争程度。

互联互通资费即接入费规制是指规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络因互联互通产生的费用和渠道收益的分配方法。接入费虽然因互联互通引起,但其测算和确定在技术上更为复杂,很难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互联互通主要涉及技术问题,接入费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利益。若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则可能导致主导企业、实质支配市场的企业和影响市场的企业对弱小企业利润的剥夺,或产生企业之间相互合谋抬高价格的问题。因此,应由规制机构确定接入费用,其意义在于公正性,但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复杂性。如果接入费太高,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准入壁垒,并进一步巩固主导企业、实质支配市场的企业和影响市场的企业的垄断地位,导致无效率的产业融合或资源的浪费;但若接入费用过低,会促使主导企业、实质支配市场企业和影响市场企业阻扰或拒绝竞争者接入网络,并怠于履行维护、更新网络设施职责,新进入者更可能缺乏建设自有网络的积极性。必须设计合理的接入费确定规则,确保企业公平竞争。接入费主要包括物理连接费和接续费,其对应的接入费的规制主要包括物理连接费规制和接续费规制,接入费的规制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为差别原则。

(一)物理连接费规制

物理连接费是指网络在一定接口互连时所需互连设备购置价款、人工费等。通常而言,在竞争性市场上,特别是实力对等的企业间应共同分担物理连接费。但在许多国家,主导企业往往不承担物理连接费用,而由非主要企业全部承担,因二者在网络规模和用户数量上存在巨大差异,非主导企业能从互联中获益更多。根据工信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18条、第19条,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的物理接入费主要采取共同分担办法。从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平均分配和由非主导企业全部承担都不够合理。而根据收益程度按比例承担,可实现实质公平,但却存在测算难度大的问题。基于物理连接费较少,且是一次性费用,即使分配稍有不公,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失。平均分配的办法,操作简便,监控成本低,也确保了相对公平。

(二)接续费规制

接续费是一个网络运营商通过另一个网络运营商的网络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向被使用运营商支付的费用。接续费名义上为费,实际上是在企业之间分配的网际交易收益。接续费占据互联互通接入费的绝大部分,相互之间争议较大,是互联互通资费规制的难点所在,需要规制机构干预。根据欧盟对电信含义的互联互通有关指令,[25]接续费需由以下构成要件组成:接续费基于客观标准,同时应具有透明性和非歧视性。[26]接续费分配的规制方法有以资费为基础的规制和以成本为基础的规制两种方式。(www.xing528.com)

1.以资费为基础的规制

即把使用其网络的另一家企业视为最终消费者,按照消费者的资费标准或由规制机构另行规定类似资费标准收取接续费。日本、芬兰、新西兰等国曾用或正在使用这一方法,其优势在于方法简便易行。但这一规制方法的缺点是与网络运行成本无关,主要取决于主导企业的资费结构和标准,主导企业会以此为手段,形成对非主导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根据原信息产业部《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第3~6条规定,我国对涉及固定电话的接续费实行以法定资费为基础的规制,而对移动电话之间的互联接续费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一规制方法虽然简便,但欠缺科学性

2.以成本为基础的规制

即以互联互通成本作为分配接续费的基础。这一方法比前述方法公平,有利于减少重复建设,提高经济效率,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操作更复杂,需要规制机构直接监控企业的账务、成本。主要有以下方法:(1)完全分摊成本法(full distributed cost rule)。将被企业使用的网络设备的资本投资、维护、管理及营运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单独分摊到每一个消费单位,再设定为应收益的资费。完全分摊成本无法产生有效率的价格与竞争,且分摊复杂,主观随意性大。(2)增量成本法(incremental cost rule)。将企业因网络被其他企业使用所追加的维护、管理及营运成本以单价分摊,再设定为接续费。这一方法能让主导企业产生降低成本的激励,有利于促进竞争减少,形成较低的接续费。但缺点是主导企业可能难以完全收回网络投资成本,因而可能产生阻碍互联互通的动力。(3)有效元素定价法(efficient component pricing rule)。将企业对竞争者开放网络所损失的利润(即机会成本)加入增量成本(因网络被其他企业使用所追加的维护、管理及营运成本)之中,再以单价分摊的方式设定接续费。这一方法对网络被使用方而言较为合理。但若其为主导企业,因其获取高额垄断租金,收益不会受到损害,且新进入者无法对其形成竞争压力,从而导致社会整体无效率。(4)增量成本加成法(incremental cost plus rule)。“即在增量成本(因网络被其他企业使用所追加的维护、管理及营运成本)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加成(mark-up),再以单价分摊方式设定个接续费。这一方法确保企业的网络投入能得到补偿,又可避免过分向其转移收益。目前,这一方法使用最为广泛。”[27] (5)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法(total element long run incremental cost rule)。长期增量成本是指在长期(通常为5~10年)发生特定增量时产生的增量成本。所谓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法,即以提供网络的企业现有的设施条件和业务的预期成本为基础,基于目前的技术条件,估算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互联互通接入费的规制采用此种方法。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法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以未来成本为导向。将每个网络要素细化后,以现代技术水准的角度,计算其合理的成本,排除了沉淀成本。当存在技术革新时,这一方法计算出的接续费低于历史成本。二是以最有效率生产方式所计算出“最小化成本”,将所有生产要素假定为可变的条件下所计算的“长期成本”。三是平均成本,所算得的成本以考虑各种对细分化要素的需求后,所加总计算的“平均成本”。[28]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以当前的技术确定最有效率的成本标准,有利于形成较低接续费,促进竞争。缺点是需要准确的数据信息、人工估算工作较多,因而主观性明显,可能降低主导企业互联互通的积极性,无形之中增加了规制成本。

综上所述,以成本为基础的规制明显优于以资费为基础的规制。但以成本为基础的规制方式较为复杂,不可避免地为规制机构带来执行的难度。如果接入费太高,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准入壁垒,并进一步巩固主导企业、实质支配市场的企业和影响市场的企业的垄断地位,导致无效率的产业融合或资源的浪费;但若接入费用过低,会促使主导企业、实质支配市场企业和影响市场企业阻扰或拒绝竞争者接入网络,并怠于履行维护、更新网络设施职责,新进入者更可能缺乏建设自有网络的积极性。规制机构必须设计合理的接入费确定规则,确保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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