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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照我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制度,我国电信企业的价格规制存在不少缺陷。我国《价格法》第1条明确规定价格规制的目标是为了价格资源配置的高效、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相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二)价格规制方法简单电信价格以企业上报的实际成本为定价基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调价,缺乏审核成本的具体准则和标准。多头的规制不利于电信的市场价格监管。

我国价格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优化建议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按照《电信条例》规定,我国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模式。因此,电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对照我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制度,我国电信企业的价格规制存在不少缺陷。

(一)价格规制目标不清

就电信企业产品的价格规制而言,有学者认为价格规制应充分反映“促进社会分配效率、刺激企业生产效率和维护企业发展潜力的目标”。[13]也有学者认为,企业产品价格规制的目标应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合理分配;促进企业提供效率;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借鉴上述学者的观点具体分析,价格规制目标应为:一是经济效率。就社会而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就企业而言,则是提供企业生产效率。二是经济公平。就社会而言,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就企业而言,则是维系企业之正常生产经营。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目标得以实现,消费者利益自然得到保证。我国《价格法》第1条明确规定价格规制的目标是为了价格资源配置的高效、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相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这一价格规制的目标,承袭了我国经济立法传统,即对目标之规定千篇一律、简单笼统,难以反映特定法律之深层次意义。针对电信业的价格规制,鉴于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远高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2014年工信部颁布了《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对网络间互联结算费用做了调整,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对中国移动的网间结算费用由0.06元/分钟降至0.04元/分钟。[14]这种价格不对称规制并没有明显改善三大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反而造成对运营商的不当激励。

(二)价格规制方法简单

电信价格以企业上报的实际成本为定价基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调价,缺乏审核成本的具体准则和标准。在此种方法下,由于规制部门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很强,规制机构难以控制价格,对企业的价格规制并不成功。由此,上述价格规制的经济效率、经济公平目标都不易实现,企业的产品价格一直走不出“亏损—涨价—再亏损”的怪圈。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电信定价是以零售资费为基础进行定价,规制机构没有考虑到普遍服务成本和宏观调控等影响因素。并且,我国采用资费定价模式,企业上报的成本中包含有垄断租金,无法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电信市场的价格扭曲。(www.xing528.com)

(三)价格规制主体混乱

我国电信的价格规制机构除了工商管理局还有专门的行业规制机构——工信部、发改委。在证监合一的规制模式下,监管机构不能保证完全的中立,各部门都会从自己的管辖领域去考虑电信业的定价问题。多头的规制不利于电信的市场价格监管。如工商管理局只负责定价,而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市场准入投资和成本监控、质量检测等由专门的行业规制机构负责。因而,在这一体制下价格规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但无法解决,反而被放大,价格规制机构只能以企业上报价格为定价依据。规制机构又不参与到企业的商品、服务以及运营中的各项支出,因此无法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价格构成进行完全审查,且电信业的定价又没有法定标准,使得实际成本与定价偏差较大。

基于上述问题,根据美国、英国等国的经验,考虑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及价格规制方式的特点,应摒弃企业资费定价这一简单的价格规制方法,建立适应我国电信发展的价格规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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