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了市场竞争活动。从表面看来,这与目前推崇的网络竞争之取向并不相容。实际上,电信业所从事的营业活动仍具有特殊性,并非可完全自由竞争的行业。
第一,自然垄断属性限制了电信业的完全竞争。伯格和奇尔赫特提出的“自然垄断弹性理论”,认为对于自然垄断并非一定要采取规制手段。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可以理解为电信业需要大量的投资才能形成生产能力,并且在位者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固定资本,形成了比较强大的生产经营能力,新进入者的投资风险很大,若获得的利润与投资的风险不能成正比,新的进入者就会自然地被垄断的门槛挡在门外。然而,这种情况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比如,现在经营者的利润率不是很高,对新进入者就不会有太多的吸引力,一旦市场利润足以吸引相当数量的竞争者进入时,对垄断者形成了生存威胁,使其成本与盈亏无法维持平衡时,出于社会资源最优化的目的就需要对新进入的数量进行限制。虽然这难以用具体量化指标衡量,但仍可证明,自然垄断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然而然维持其垄断地位”,在特定情况下尚需特殊准入制度加以规制。同时,电信业自然垄断的特殊性在于网络效应,在竞争条件下充分发挥网络效应,必须保持竞争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若参与竞争的网络数量过多,既会增加企业之间互联互通的成本,也会增加规制机构对互联互通以及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监控成本。
第二,资源的稀缺性限制了电信业自由竞争的可能。电信业属于网络型公用企业,公用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对其他产业发展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关联性,其发展会影响到其他产业的发展。[3]因此电信运营商在我国均为国有企业,其市场准入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准入规制。同时,电信业开展业务通常也依托一定资源。如提供基础电信业务需一定网络自然资源和技术资源,诸如无线电频率、号码、空间、轨道、市内传输资源、用户驻地网资源等,过多的竞争者参与会导致资源供给不足,资源稀缺性决定了须规制电信企业的进入。(www.xing528.com)
第三,完全开放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风险。三网融合的网络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大,固定成本所占比重高,存在巨大的沉淀成本。企业只有通过较长时间的运营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盈利性方能显现。若在位企业能获取较高垄断利润,而政府对市场又缺少有效准入规制,可能会以错误信息引导过多竞争者进入,开展网络建设与运营。在市场需求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企业为补偿巨额沉淀成本,易以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为目的,开展低于成本价的过度竞争,从而导致社会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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