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时代电信业将实现全业务经营,其市场领域主要涵盖骨干网经营、宽带网络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以及最终用户服务等。一般性准入规制能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但电信行业的规模经济和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完全竞争模式下的一般性准入规制会使得电信网络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平衡。因此,许多国家对电信业的准入采用的是特殊市场准入规制。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特殊市场准入规制一般采取立法特许、专项批准、现有企业拆分重组和颁发许可证形式。
第一,在不引入竞争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准入规制,对电信业采取立法特许和专项批准的方式。现代的市场准入制度虽然也存在立法特许和专项批准的情形,但更多采用颁发许可证形式。如在我国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需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电信业务;计算机互联网业务也需得到信息产业部及相关规制机构的审批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后方能经营;广播电视业务需由广电总局批准取得广播电视经营权。
第二,对现有企业进行拆分、重组,使原来在某行业中只有一个企业经营变成相互独立的几个竞争企业,从而达到竞争的目标。这种情况出现在我国电信业规制改革的初期。一方面,现有企业规模太大,各种业务需要重新组合,而企业经营效率太低,需要重新组织企业结构;另一方面,原有的企业大多是国家所有或有政府背景,这给从政府方面进行企业改革带来了可能性,也可以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即改组企业和引入竞争。(www.xing528.com)
第三,规制机构公开发放经营许可证。这是近年来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规制部门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按市场管理的目标来确定该行业的经营者数量与条件,并将其要求向社会公布。这样,有条件的企业就会按要求进行准备,必要时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竞争优选,从而把最符合条件的企业引入进来,同时也给潜在进入者公平参与的权力。在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在独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只要经营权是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的,也能保证企业在经营中保持一定的竞争机制,因此,其他进入者可以在许可证到期后竞争经营权。
就我国而言,进入许可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设立许可;二是经营许可。前一种通过新设立市场主体,可直接增加市场竞争者数量;后一种通过扩大现有经营者的经营范围,间接增加经营者的数量。当前的客观现实是,我国的规制机构并不区分有无数量限制,反而过度青睐行政审批方式,且准入条件规定并不明确,常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为规制部门设立寻租创造了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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