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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对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信业的网络外部负效应、收入分配的不公和自然垄断性会导致市场的失灵,在位企业会滥用自己的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损害相关竞争者的利益。这时需要运用竞争法对企业加以规制,提高市场竞争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保证社会生产效率与经济稳定、防止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企业通过制定垄断价格以维护自身分配效率,经济发达国家均对三网融合企业的垄断行为加以规制。

竞争法对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电信业的网络外部负效应、收入分配的不公和自然垄断性会导致市场的失灵,在位企业会滥用自己的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损害相关竞争者的利益。

(一)网络外部性

电信网络存在很强的网络外部性。电信网络的外部性分为直接的网络外部性和间接的网络外部性。电信业的网络外部性是通过用户之间的交互实现。电信用户会随着新用户的加入使得原有网络用户不仅能选择到更多的通信业务,还能因用户的增加带来成本的减少从而以较低的价格享受更多的服务。最为典型的就是电信增值服务,如交友聊天、手机游戏,只有足够的用户加入才能实现交互,得到更多的价值。因此,各运营商采用价格吸引、优惠服务条件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网络中。在扩大用户的同时,企业会考虑竞争效应,如果竞争效应小于盈利,企业则努力实现质优价廉的网络服务,如果竞争效应大于盈利,企业则会拒绝提供网络产品。现实中,主导企业往往通过拒绝或防碍网络间的互联互通来限制自己的竞争对手获取网络外部性带来的收益。这时需要运用竞争法对企业加以规制,提高市场竞争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企业间分配不公平

电信业5G的全面商用,能让电信增值服务市场有更多的竞争,但整个电信业仍然会产生分配的不公平问题。电信业的“横向全网全程”[29]需要一家电信企业与另外电信企业达成互联互通,互联网络越多则规模效应越大。如果由一个企业统一运营网络,那么互联互通的成本就越低,运营商的效率就越高,但这样便造成了电信资源的垄断。我国当前基础网络运营由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家电信运营商获得准入资格,没有获得运营资格的企业只能搭接三大运营商进入市场提供服务,这也是明显自然垄断性的表现。此外,电信业的“纵向技术关联”[30]使得电信运营商经营网络基础设施的同时经营网络运营服务业务。特别是电信业进入5G时代以后,电信业的增值服务跨越了各行各业,协作需求已不仅仅局限在电信业内部,更会拓展到下游企业。比如说,电信骨干运营商为了维持市场地位,对下游企业的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施交叉补贴行为,让接受垄断性业务的消费者承担过高的价格,而在竞争性业务中采取过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排挤竞争对手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又如,电信运营商利用垄断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限制市场竞争,从而获取超额利润的定价。这些都会扭曲社会分配效率,造成企业间分配的不公平。

(三)自然垄断性限制竞争

电信业进入5G时代后,其自然垄断性也不会消失。我国5G运营牌照发放给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市场上有限的竞争者其自然垄断属性不可避免,且电信业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特点,这些特点与垄断密不可分,这在之前已经详细阐述。为保证社会生产效率与经济稳定、防止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企业通过制定垄断价格以维护自身分配效率,经济发达国家均对三网融合企业的垄断行为加以规制。特别是近年来,尽管不同国家选择了不同的方式进行市场和规制制度的改革,但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放弃对三网融合市场的规制,规制政策仍然是各国政府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消除或抑制市场失灵必不可少的手段。实践中,各国规制的范围还在扩大,将电信专门行业规制与反垄断规制协调运用,以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

【注释】

[1]余晖:《谁来管制管制者》,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2]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论转型经济中的政府规制改革》,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页。

[3]刘大洪:《经济法视野中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页。

[4]Kahn A.E.,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New York:Wiley,1970,p.3.转引自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论转型经济中的政府规制改革》,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5][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5页。

[6][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7]郭志斌:《论政府激励性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8]陈富良、万卫红:《企业行为与政府规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9]张红凤:《西方规制经济学的变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10]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11]刘大洪:《经济法视野中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

[12]刘大洪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页。(www.xing528.com)

[13]盛杰民、袁祝杰:《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4]张德霖:《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实践与国外法律规范》,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5]张千帆:《宪法政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16][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17]Russell Hardin,Collective Action,The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Press,1982,pp.17-18.

[18]卫志明:《政府干预的理论与政策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19]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98页。

[20]IP over Everything:IP可以应用到任何网络之上,这个现阶段已经实现,如局域网、宽带网络、3G等,无一例外地都是研究如何更好地支持IP。Everything over IP:任何应用都可以由IP来承载。未来的网络由IP一统天下,即IP为王。未来的通信网络以数据信息业务为中心,普遍使用互联网规约IP,那么网上的信息业务便一律使用IP,也就是Everything over IP。

[21]何霞:《网络时代的电信监管》,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22]刘颖悟:《三网融合与政府规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23]刘颖悟:《三网融合与政府规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24]陶长琪:《基于融合的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与产业成长的协同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25]周振华:《产业融合:经济发展及经济增长的新动力》,载《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4期。

[26]郑明高:《产业融合:产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27]席晓丽:《产业融合视角下的现代农业发展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第28页。

[28]李郁芳:《政府规制失灵的理论分析》,载《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6期。

[29]横向全网全程,是指一个地理区域的运营商传递信息需要其他运营商全程配合,进而形成了电信网和广播网的全程全网特征。

[30]纵向技术关联,是指运营商运营产业从纵向上划分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网络服务运营之间的纵向技术关联度高而形成内部纵向一体化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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