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
(一)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要求导致了金融创新
从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功能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可转让支付账户、浮息票据、金融期货、可转让贷款合同及证券化资产等,使金融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大大提高的同时,规避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同时,金融创新为分散和转移风险创造了新的途径。如股票期货指数的产生有利于防范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从金融制度创新的角度看,金融制度的创新不仅有利于转移金融风险,还有利于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减少金融业的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金融创新导致新的金融风险的产生
但是,金融创新在转移与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制造了新的金融风险,表现在以下方面。
几十年以前,银行业被认为是四平八稳的行业,如今,金融创新使得一切情况都改变了。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更加激烈,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为了获得必要的利润,金融机构常常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www.xing528.com)
2.创新增加了表外风险
表外业务是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业务,如前所述,它至少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如承诺、担保、承兑等;另一类是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如买卖金融期货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但是,表外业务具有的“或有负债”性质蕴含着极大风险。因为银行在运用此类支持性信用工具时,并不直接放贷于客户,而是给予客户以其他方式借款的便利,银行从中仅收取手续费收入,这种业务性质使得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会很高,但实际上银行却承担与其收入不相称的信用风险。以票据发行便利(Note Issuance Facilities,NIFs)为例,NIFs的内容是银行支持大公司发行商业票据,当商业票据发行发生困难时,银行包销未出售的票据,实现其支持性的承诺,从中收取手续费,这其中就蕴含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当票据发行者的信用等级下降时,银行将不得不购买不能售出的全部票据,最终结果很可能是银行的损失大大超过其收入补偿。正是基于此认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补充有效银行监管原则时加入了“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这一条款。
3.创新增加了伙伴风险
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业的同质化、自由化、现代化与国际化。一国各种金融机构之间、本国金融机构与外国金融机构之间、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加。这样,金融体系中某个环节的差错就可以波及整个金融体系,而且,金融创新提高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各国证券市场的相继开放、金融创新证券资产的高度流动性为国际游资的来回转移提供了方便,高达万亿以上的国际游资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在一国的金融市场上兴风作浪,造成一国金融市场的急剧动荡,并利用金融创新工具提供的便利条件迅速在国家间转移,从而使金融动荡迅速传及整个国际金融体系,东南亚金融危机就充分显示了国际游资的这种巨大作用。
4.创新增加了投机风险
金融创新为单个投资者提供了转移因价格等市场总变量变动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即所谓的系统性风险的手段,如期货与期权弥补了单纯进行证券组合投资无法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缺陷,使得市场上的所有风险似乎都可避免。但不幸的是,金融创新的这一经济功能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并不存在,金融创新工具在为单个经济主体提供市场风险保护的同时将风险转移到了另一经济主体身上,也就是说,对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风险只发生了转移,并没有被消除,风险仍然存在于经济体中。而当市场主体都想转移同一方向的风险时(如都认为价格下跌,都希望通过金融工具转移这一风险),风险出售者就无法找到风险承担者,金融创新工具提供的保险功能将不复存在,风险在此时会集中暴露,给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造成严重打击,这就是说,金融创新增加了更大的投机风险,这种风险的破坏性更大,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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