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仅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而且又是一对矛盾的两极,金融监管刺激金融创新产生,又在不断调整中促使更进一步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矛盾对立,形成了“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动态循环博弈发展过程。
(一)金融管制诱发了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西方发达国家,当时的金融监管体系内容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信贷规模、利率、外汇和市场采取一系列的管制,成为诱发金融创新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所受到的政府制定的金融法规的监管也是最严的。
金融管制为什么能诱发金融创新?因为,管制实际上是对金融企业的一种成本追加,或称隐含的税收,金融监管增加了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成本,限制了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导致这些金融企业“发掘”金融监管的“漏洞”以回避它们。当金融法规的约束大到回避它们便可以增加经营利润时,“发掘漏洞”和金融创新就自然产生了。
虽然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关系来看,二者有着很高的相关程度。金融管制越严格,金融创新越活跃。但是,并不是任何金融管制都能诱发金融创新,金融管制对金融创新产生诱发作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金融管制影响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动,威胁其经营地位和目标。第二,金融管制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创新主体有“空子”可钻,这样创新才有可能。第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生的收益大于其受管制的机会成本,即创新有利可图。只有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创新才会变成现实。
(二)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管制的完善(www.xing528.com)
金融创新使西方各国的原有金融管制失去了效力,并推动了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也增大了金融风险,使金融体系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金融管制,以维持金融秩序的持续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主要加强了以下金融监管内容。
(1)加强资本充足性比率的监管,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的能力。
(2)扩大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和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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