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集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已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巴塞尔协议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了几方面的意见之后,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它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
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这使得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协议Ⅰ》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www.xing528.com)
在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该规定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经过三次征求意见后,2004年6月26日,10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一致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的最终稿,并决定于2006年年底在10国集团开始实施。此后,25个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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