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元银行制
单元银行制指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而不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制度。目前只有美国还部分地存在这种模式。美国曾长时期实行完全的单元银行制度,不许银行跨州经营和分设机构,甚至在州内也不准设分支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与美国的政治制度直接相关。美国实行联邦制,设立银行既可向联邦政府注册,成为国民银行,也可向州政府注册,成为州银行。各州有很大的立法权,为了避免银行跨州经营和分设机构可能导致的资金流失和对本州银行生存形成的竞争压力,各州对跨州经营业务均给予立法禁止和限制。而联邦政府也认为这一举措对避免银行业垄断势力的出现大有好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金融业竞争的加剧,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就逐渐开始放松对银行分设机构的限制,1997年后更是随着《跨州银行法案》的实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已不存在实质性限制。只是由于历史原因,美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仍然有限,银行数目众多仍是美国银行业的一大特点。
(二)总分行制
总分行制又称为分支行制,它是指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并在该市及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分支行的业务和内部事务统一遵照总行的规章和指示办理。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取这种银行组织制度,其中尤以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为典型。比如,英国最大的四家清算银行(巴克莱银行、国民西敏士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合银行)均各拥有3 000家以上分支机构。
一般认为,实行总分行制,有助于银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分散经营,化解银行风险。另外,在总分行制下,银行业务相对集中于为数不多的几家银行,这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传导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银行控股公司制(www.xing528.com)
银行控股公司也有银行持股公司之称(Bank Holding Companies),是指专以控制和收购银行股票为主业的公司。从立法角度看,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控股公司往往是由银行设立并受银行操纵的组织。大银行通过控股公司把许多小银行,甚至一些企业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最流行,并且有着为数众多的、仅控制一家银行股票的控股公司。到1970年,美国1/3的银行都转变成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目前,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经办诸如各种放款、投资、信托、租赁、保险、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可获准在其他行业中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关联的子公司,如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等。现在,几乎所有的大银行都属于银行控股公司。
(四)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是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集团,但又不以股权公司的形式出现的银行制度。连锁银行的成员多是形式上保持独立的小银行,它们围绕在一家主要银行的周围,其中的主要银行为集团确立银行业务模式,并以它为核心,形成集团内部的各种联合。这种银行组织形式主要集中在美国西部。
(五)代理银行制
代理银行制也称往来银行制,指银行相互间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对方银行代办指定业务的制度。被委托的银行为委托银行的代理行,相互间的关系为代理关系。通常,委托代理关系是相互的,双方互为代理行。在国际上,代理关系非常普遍。至于在各国国内,代理制度最发达的是实行单一银行制度的美国。它一方面可以弥补分支机构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优势不同的银行相互代理,还可以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例如,大银行与小银行之间签订代理协议后,大银行可以为小银行办理诸如汇票承兑、同业拆借等小银行不能直接经营或直接办理效果不好的业务活动,并可以为小银行提供诸如业务培训、客户拓展等服务,而小银行则可利用自身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充裕的优势弥补大银行资金的相对不足,也可提供支票付款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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