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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债券的一级二级市场关系及交易特点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票二级市场的主要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也存在场外交易市场。债券二级市场主要以场外市场为主。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一优点是由限价委托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买进限价委托的价格通常在现有的市场价格之下,而卖出限价委托的价格通常在现有的市场价格之上。

股票及债券的一级二级市场关系及交易特点

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即证券流通市场,是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并为已经发行的证券提供了流通的场所。股票二级市场的主要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也存在场外交易市场。债券二级市场主要以场外市场为主。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存在的前提,没有证券发行,自然谈不上证券的再买卖;二级市场为一级市场提供流动性,从而促进一级市场的发展,否则,新发行的证券就会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推销,从而导致一级市场萎缩以至无法存在。

二级市场可以划分为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也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此外,还有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集中交易已发行证券的场所,它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核心。目前,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普遍设有证券交易所。例如,美国有两家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AMEX),加上7家地区性证券交易所,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1792年5月17日,24名证券交易商聚集在华尔街的一棵梧桐树下,组成了一个临时交易行进行证券交易,并达成了“美国梧桐树”协议,这个临时的证券交易行就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英国有7家证券交易所,其中,最大的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日本有8家证券交易所,其中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量占全国的85%。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和1991年。

1.证券交易所的成员构成

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集中交易的平台,并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监管。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交易,能进入的只是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人和交易商,这些在证券交易所内活动的参与者按其在交易市场上活动的性质可以分为四类。这里主要依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内的参与者进行划分,具体到每个市场是有区别的。

(1)佣金经纪人(Commission Broker)。他们在证券交易所内专门负责接收和执行由本公司从场外营业柜台传来的客户委托。即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充当交易双方的中介,并从中收取佣金。

(2)场内经纪人(Floor Broker)。他们专门负责帮助手中委托过多而忙不过来的佣金经纪人执行委托,并从中获取佣金。

(3)场内交易商(Floor Trader)。他们是在交易所内为自己买卖证券,赚取差价的证券交易商。证券交易商的自营业务客观上起到了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连续性的作用,但其双刃剑的特征也很明显,因为证券交易商资金雄厚,又有信息优势,极易操纵市场,造成股票价格的非正常波动。

(4)特种交易商(Specialist)。根据美国“特种交易商制度”的规定,交易所内每只股票的交易均由一个特种交易商负责,一个特种交易商可以同时负责几只股票的交易,但是,一只股票的交易只能由一个特种交易商负责。他们有两个基本职责:一是保管和执行各经纪人送来的条件委托,并收取佣金。二是随时准备以自己的账户买进或卖出他所负责的一只或数只股票,以维护市场的公正和有序。因此,特种交易商在证券交易所中起到做市商(Market-maker)的作用。这种由“做市商”参与并组织的市场交易制度,称为“做市商制度”。在“做市商制度”下,证券的买卖双方无须等待对方的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便可完成。

2.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机制

一般客户如果有买卖上市证券的需要,首先需在经纪人处开设账户,取得委托买卖证券的资格。当他认为需要以怎样的价格买卖哪种证券时,向经纪人发出指令,经纪人将客户的指令传递给他在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员,交易员则按指令要求进行交易,成交之后,由电脑自动进行证券的交割与过户。交割是指买方付款取货与卖方交货收款的手续。过户手续仅对股票购买人而言。如为记名股票,买方须到发行股票的公司或委托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方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投资者发出的委托指令通常有三种: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和止损委托。

(1)市价委托是委托人(投资者)不规定价格,而是要求经纪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按照市场上的最优价格进行交易。市价委托由于不对价格做任何限制而可以迅速被执行,其目的在于迅速捕捉有利的交易机会。在一般情况下,市价委托在下跌的市场中的作用要比其在上升的市场中的作用更大,因为股票价格下跌的速度要比上升的速度快得多。因此卖出市价委托的数量要大于买进市价委托的数量。

(2)限价委托是指示经纪人在某一特定价位或者在比该价位更有利的价位上买卖证券。比如,委托人可能指示其经纪人,要求他在每股价格达到30元之上时,把手中的股票卖出去;或者指示他在每股价格达到15元之下时买入股票。限价委托的优点是能够按照比现有市价低的价格买进,按照比现有市价高的价格卖出。这一优点是由限价委托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买进限价委托的价格通常在现有的市场价格之下,而卖出限价委托的价格通常在现有的市场价格之上。

(3)止损委托是指示经纪人当价格朝不利的方向波动达到某一临界点时立即买卖证券。例如,委托人可能指示他的经纪人,当价格下降到每股10元时,就把手中的股票卖出去,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或者指示他在每股价格上升至15元时买入,以确保不失去购买机会。

限价委托与止损委托都是条件委托,即只有在股票价格达到一定范围时才会被执行。

交易所内的交易是通过竞价成交的。所谓竞价成交,是指在对同一种证券有不止一个买方和卖方时,买方交易员和卖方交易员分别从当时成交价逐步向上或向下报价;当任一买方交易员与任一卖方交易员的报价相等时,则这笔买卖即拍板成交。

(二)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又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Over-the-counter,OTC),是由自营商通过计算机、电话、电传等通信工具建立起来的买卖证券的无形交易网络。自营商是场外市场活动的中心,自营商持续地报出某种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随时准备以买方或者卖方的身份出现在交易之中。任何愿意接受其报价的投资者都可以直接和他们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经纪商和他们进行联系。所以,与场内交易相比,场外交易在证券品种和交易数额方面具有灵活性。(www.xing528.com)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有以下方面。

(1)无集中交易场所,交易通过信息网络进行。

(2)上市门槛低。无上市标准,任何证券均可交易,且不必公开披露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

(3)证券交易可以通过交易商或经纪人,也可以由客户直接进行。

(4)证券交易一般由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不同于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竞价制度。场外交易市场上证券成交价格的确定采取的是议价制,即成交价格是自营商之间以及自营商与客户之间直接协商的结果。因此,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证券商之间进行证券买卖的成交价格称为批发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差价再卖给客户的价格称为零售价格。一般情况下,交易比较活跃的证券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比较小,而交易不太活跃的证券的差价则比较大。差价的大小,反映了市场对证券流动性溢价的预期。但差价最大不得超过买卖价格的5%。

因此,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相比,上市的条件宽松、准入门槛低、管制也比较松,很多不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公司,都选择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正由于这些特点,传统的场外交易市场中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如信息不完善、组织不严密、价格起伏较大、易产生投机行为等。随着1971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NASDAQ)的推出,场外交易市场由分散报价、分散成交变为统一报价、分散成交,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投机行为的发生。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还形成了两个具有特殊性质的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这两个市场严格地说都是场外市场的一部分。既在正式的证券交易所内上市又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所形成的市场,称为第三市场。第四市场则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避免高额佣金支出,希望避开经纪商而直接进行交易。现代计算机技术减少了投资者寻找交易机会的成本,从而使这一市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从初具规模到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其发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

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库券开始发行。1986年9月26日,上海建立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办理由其代理发行的延中实业和飞乐音响两家股票的代购、代销业务,这是新中国证券正规化交易市场的开端。1990年12月,新中国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沪深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其发展历程。

第二阶段:全国统一监管市场的形成

1992年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证券市场由此开始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199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出台若干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构建了最基本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1993年以后,B股、H股发行出台,债券市场品种呈现多样化,发债规模逐年递增。与此同时,证券中介机构在种类、数量和规模上迅速扩大。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并在全国设立了派出机构,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框架,证券市场由局部地区试点试验转向全国性市场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依法治市和市场结构改革

1999年至2004年是证券市场依法治市和规范发展的过渡阶段。199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1年,证券业协会设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一阶段,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在内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不断改革完善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对外开放。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和规范发展

2004年至2008年是改革深化发展和规范发展阶段,以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股权分置改革为代表事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监管系统内全面部署和启动了综合治理工作,包括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变革。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资本市场定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这是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一大举措。

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后A股进入全流通时代,大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2006年1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同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开始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成立,有力地推进了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完善了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这是对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新举措。

第五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发展

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基本建成。进入2010年,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取得新的突破,2010年3月融资融券、4月股指期货的推出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双向交易机制,这是中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2012年8月、2013年2月转融资、转融券业务陆续推出,有效扩大了融资融券发展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来源。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提出对金融领域的改革,将为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013年12月,新三板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新三板市场正式扩容至全国。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新三板、股指期权等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推进,中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提供投融资服务等功能正日益突出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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