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与消费者的交互
在绿色化阶段,消费者效用函数中“绿色”行为的占比较低。其原因主要有二:
(1)从主观意愿来看,消费者普遍未形成环保意识,不会直接选择购买自己不熟悉、不信任且可能价格较高的环保产品,抑或是采取可能对生活造成不便的绿色生活方式;
(2)从客观条件来看,由于上游产业信息不透明,国家为绿色产业的分级评分制度不完善,消费者无法区分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因而无法自主选择购买环保产品,抑或是在金融市场上为绿色产业投资。
政府亟需进一步提高广大普通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调整其效用函数从重个人利益向重社会利益与责任倾斜,督促其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采取绿色生活方式、购买环保产品。截至2018年6月1日,政府主要通过强制行政措施对个人的非绿色行为进行惩罚与限制,例如北京市政府采取单双号限行的方式来限制市民的私家车使用,减少空气污染。然而这一类行政手段针对普通消费者的单个行为,过于细节化,维度单一,明显无法满足绿色化阶段对个人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全面形成绿色生活习惯、采取绿色行为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吸取新出现的绿色金融全新技术载体(蚂蚁森林、深圳市绿色出行碳账户)的优秀经验,可以采取泛化的绿色账户方式,让政府为消费者广泛的绿色行为买单。这一“绿色账户”机制具体体现为:将普通消费者生活中的环保行为作为“货币”积累,政府定期依据个人的虚拟绿色货币积累量给予成比例兑换的实际货币补贴。
为了起到引导消费者形成全方位环保习惯的目的,设想中的“绿色账户”应比上述提到的现有技术载体囊括更广泛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几个方面:
(1)绿色出行。包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次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金额、出行次数等;
(2)绿色消费。包括在超市中购买已经认定的绿色、有机食品(土壤无公害)的金额;采取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次数与金额等;
(3)绿色投资。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的绿色基金、债券项目的金额等;
(4)绿色公益。包括向致力于环保的公益机构捐款金额;参加义卖、义务捐献推动旧商品的二次利用等。
上述行为均可以根据权重转换为个人的“绿色货币”计入“绿色账户”中,由政府定期予以结算,以成比例货币补贴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作为对其绿色行为的鼓励。长此以往,消费者逐渐将绿色的生活方式与消费行为内化为其效用函数的组成部分,对此种“绿色补贴”的依赖度逐渐降低,从而使得环保逐步成为其精神追求,社会整体朝着去绿色化阶段转型。
(二)政府与企业的交互
在绿色化阶段,部分企业仍采取传统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方式,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追求商业利益。部分企业的决策者仍对创新企业绿色生产方式抱有顾虑,认为采取减排与其他绿色环保技术将极大地提高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政府对企业层面绿色行为的促进措施主要可划分为“堵”与“疏”两方面。“堵”即利用传统行政手段对污染、高耗能企业进行惩罚,例如罚款、强制责令整改甚至于停工等。“疏”即一方面对创新绿色生产方式,高质量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提供政策优待、扶持与资金补贴,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设计,确定区域内环保目标(污染总量),引导企业自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截至2018年6月1日,我国的市场机制包括设计较完善、覆盖面较广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仍处于萌芽期的水权、排污权交易市场等。在下一步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中国类似的污染治理市场机制需要在横向范围及纵向深度上都有进一步发展。
从横向广度的角度看,在碳排放交易方面,自我国从2013年启动区域碳市场以来,建立的9个区域碳市场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1]空气质量长期最差的河北诸城市,以及同被生态环境部列为空气质量检测重点区域的长三角与珠三角区域参与度较低,[2]而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包括电力这一行业,总体情况仍处在试点地区向全国发展的过渡阶段。
在水权交易方面,2016年中国水权交易所在北京正式开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河南省部分城市代表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全国性水资源要素配置市场的建立。截至2018年6月1日,中国水权交易所官方网站已有41条区域水权/取水权交易记录,[3]然而严重缺水的剩余西北五省中的新疆省、甘肃省、陕西省仍未加入水权交易的市场制度。
在污染权交易方面,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截至2018年6月1日,共有28个省份开始试点,其中11个省份为国家试点,然而这些试点省份普遍存在初始排污权分配和出让定价方法差异大、部分省份交易不活跃、部分企业积极性不足等多个问题。
综上所述,推动区域、流域与全国环境整体协调发展需要扩大此类污染权交易市场的规模,使其不局限在单个省份、地级市乃至区县范围中,而是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建立跨区域的大规模污染权交易市场,以期提升整个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然而,区域统整乃至于全国性的污染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实施在实际中仍困难重重,需要中央政府调整现有管理模式中的问题,各级政府协调、统整区域中的问题。具体将在本章下一节中进行详细阐述。
从纵向深度,也即污染权市场交易机制设计本身来看,截至2018年6月1日,我国各地交易市场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种种问题。在顶层设计方面,碳交易的部分试点省市出现了因政府机制设置不当而造成的配额发放过多,约束过松等问题。对包括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内的众多污染权交易机制而言,首先需要多方参与的科学顶层设计,考虑政府、学界、第三方组织共同参与市场的设计与评估,避免政府“一言堂”,导致市场作用无法发挥;同时通过多方协作,统一标准,制定科学的检测核算系统。地方政府在确定阶段减排目标时需要明确绿色化阶段的目的并非仅为污染控制,而是地方产业结构与企业生产方式向绿色、环保转型。因此在制定配额标准时需考虑到地方产业结构转型带来的影响,不能仅仅根据环保部下达的减排总量决定,而是需要依据成本效益分析,科学确定减排企业,进而基于减排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制定总额削减量,最后采取行业统一的排污值绩效确定每个企业的年度配额标准。[4]
在本阶段采取市场机制减排,推动绿色化发展时,政府仍需要采取一系列与其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起辅助作用,例如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督查,对仍超出排污限额的企业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等,以弥补市场初步建立时出现的问题。
宋国君&赵文娟(2018).美国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RECLAIM计划”的经验及启示.环境保护,5,75-77.
(三)政府与国内外各级机构、组织的交互
国内政府与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形成的正反馈环可以细化为联合国——区域合作组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序列。鉴于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一方面,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同一大洲的不同国家乃至于全球气候环境都具有整体性,各地环境牵一发动全身;另一方面,由于同一区域不同行政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环境保护中应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面对不同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各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侧重点不同,在未来面临的挑战也不尽相同。
结合本书绿色金融国际组织一节内容,接下来本节将自上而下分析在绿色化阶段绿色金融体系中各级政府、国际组织间的交互。
1.联合国等政府间全球性国际合作组织
在本阶段,联合国等政府间全球性国际合作组织仍要从如下两个方面推动全球金融行业全面、平衡的绿色化进程。
其一,维护各国间达成的共同环境保护目标的稳定,为各国政府推动未来绿色金融行业的发展释放全球性的政策信号。联合国等其他政府间全球国际性合作组织应继续为形成国际间环境治理新格局而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深度对话与谈判,以期维护全球性的环境保护目标,引导各成员国制定本国阶段性发展目标,同时进一步深化、明确国际绿色金融行业基准,鼓励推动更多成员国参与,为资金在绿色金融体系内的全球流动提供制度保障,扫除因各国绿色债券、投资等审核标准不同造成的投资障碍。(www.xing528.com)
其二,在实践手段层面,全球性国际合作组织主要应利用其国际融资能力与国际影响力为低收入成员国的环境保护项目提供多渠道资金来源支持,用金融手段引导全球环境治理均衡化发展。措施包括建立基金会,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项目直接提供资金,或利用其国际影响力为欠发达地区的环境保护项目与旨在创新推动本国绿色化进程的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与额外补贴,以刺激私人资本注入。
《京都议定书》过期后,为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共同达到减排目标而设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DM)也随之失效。然而,CDM所倡导的建立全球性的市场机制以促进绿色投资资金从附录一国家(发达国家)向非附录一国家(发展中国家)流动,达成全球减排目标的方法仍值得在绿色化阶段得到进一步深入发展。同时,《巴黎协定》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机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SDM)的设想。作为CDM的后继,SDM计划扩展CDM中的资金流向,使其不局限于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而是从全球视角出发,任何国家均可以通过向他国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获得经核准的减排量。除此之外,在SDM抑或是其他后续机制中,“减排抵消额”应有更宽泛的应用领域。由于《京都议定书》与《巴黎协定》的限制,“减排抵消额”仅限于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在绿色化阶段,核准减排量可以测算任何易测算与监控的全球性污染源。
2.区域性合作组织
区域性合作组织在承接全球性组织制定的纲领性环保减排目标的同时,应基于区域发展特征作出适当调整,促进区域中政府、私营金融部门领导人、学界和社会人士之间的信息流动,扩大能力建设学习网络,引导绿色金融领域国家之间连贯一致、合作统筹的政策实施[5]。区域性的多边开发银行,应继续发挥对区域内营利性金融市场的政策引导作用,在公共资本与私人资本之间搭建桥梁,并推动地区融资金融机制与工具的创新。各多边开发银行之间,特别是绿色金融机制与体系较完善的发达国家银行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多边开发银行之间的深度交流与合作,从地区层面推动全球绿色金融体制框架的建设,促进国际间绿色金融融资标准化,创新金融机制、产品的信息共享。[6]
3.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在中国,中央政府需要履行国际环保承诺。在环保部制定统一减排目标的同时,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不同地方政府的环保意愿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因迫于经济增长抑或是官员考核“唯GDP论”的压力,对部分税收收入高、对地方GDP贡献大的“两高一剩”企业有较高的容忍度。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设置合理的机制来降低政府层面的潜在阻力。
除此之外,我国政府的环境治理体系存在较大问题,鉴于经济发展和政绩的强大影响力,我国环境治理与立法在全局上呈现出“事件-应急”的短平快末端治理范式。中央制定的硬性环境法令、规定与减排目标在地方实际执行时遭到实为篡改的“变通”。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让层层细化下放的环保指标与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时完全取决于市县一级环保部门,这样低层次的环境治理常因为地方政府与企业基于经济利益的合谋而陷入停滞。[7]各地方政府之间区域环境治理目标的差异使其无法对可能达成的协作机制中承担的责任达成共识。信息不对称、信任缺失等地方政府价值理念问题,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引发的资源占有不均问题和现有“各管一段”的区域环境分割管理机制等导致我国跨行政区域间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协作碎片化。在执行时,由于上级政府过于原则性的宏观纲领而导致了实施过程中无法可依,措施五花八门、质量无法保证。[8]以市县级为单位的环境治理体系无法与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协同一致,进而难以用绿色金融手段满足流域、区域环境共同治理的需要。
因此,参考欧盟国家与美国的流域、区域治理经验,在制度设计层面,我国应树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区域共治管理思路:由中央政府主导制度设计,鼓励区域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在充分激发地方绿色发展的内部驱动力的同时,为地方的绿色金融市场机制,特别是污染权排放市场制定一系列可执行的原则,并给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政策实施留有余地。在制度实施层面,应由国家牵头,地方各部委参与设立区域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为区域的污染权交易机制与绿色产业融资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检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扩大现有的总量控制的污染权市场机制的影响范围,鼓励各省在环境治理的各领域积极寻求横向合作,推动区域内整体绿色环保目标的达成。
4.中国对全球绿色金融市场的影响
随着环保意识在全球的兴起,绿色金融的国际市场规模发展迅速,各国金融机构之间为争夺这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截至2018年6月1日,中国金融存在资本市场深度浅、证券化率低、股票市场广度与可得性低于发达国家、金融投资中散户占比过高等问题。[9]若抓紧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机遇,完善资本管制政策,使中国绿色产业分类与绿色债券评级制度与国外接轨,加强核心城市的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敦促培养国内投资者在投资行动上的绿色环保意识,使中国逐步成为区域中乃至于全球性的绿色产业融资中心与绿色债券发行中心,将会极大增强本国的国际贸易实力,扩大税收收入,提升国际影响。
(四)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交互
下面简要细化一下在绿色化阶段,金融机构与企业投融资交互,也即绿色金融的业界参与部分内容。针对中国国情,我们认为对于截至2018年6月1日的较为普遍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应有以下所示的改进与创新措施:
1.商业银行
对于商业银行,政府应在自愿的基础上推动各银行之间建立不仅仅局限于项目融资的其他可持续原则,还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更多绿色贷款,积极采用创新型金融工具克服绿色项目的期限错配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也应进一步探索通过利息补贴、转贷和贷款担保等机制,适当利用公共财政鼓励绿色增长。[10]
2.绿色债券
对于绿色债券,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重点需要建立完善的绿色债券指数和评级机制,降低风险溢价以及认证和信息披露的成本,在向国内投资人宣扬绿色债券优势的同时开放国际市场,鼓励境外资本跨境投资。
在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中国也需做好应对开放带来金融风险的准备。例如开放绿色金融市场可能造成本国资金外逃,加剧汇率不稳定性,影响我国外汇储备乃至经济系统安全。另外,要防范外国资本过度注入导致本国金融活动对外资的过度依赖,进而使我国丧失金融市场的定价权与本国资本在金融市场上的话语权。
3.绿色保险
截至2018年6月1日,我国绿色保险应用范围较窄,主要险种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缺少在发达国家应用较广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绿色建筑保险等其他险种。因此,应进一步扩展绿色保险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和细化绿色保险的分类,对于核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评估机制进行重新设计,确保多方综合参与的综合磋商进程。[11]
另一方面,保险涉及到对环境气候风险的管理。在绿色化阶段,特别在保险行业应使用大数据技术对环境数据进行分析,以加强金融乃至于社会生产的各部门领域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我们认为主要措施是建立一个以行业为主导、以用户为核心、以学界为主体的环境风险评估中心,提供学术界与行业间信息交换的窗口。该中心的作用并不是开展环境气候分析,而是开发工具和指标,将气候和环境数据产出整合到可在主流金融体系内使用的更广泛的风险建模框架中。[12]
4.一些共识——绿色金融评级与度量机制
在绿色化阶段,对中国绿色金融领域的各参与主体,为了进一步识别和评估绿色投资的进程与有效性,为去绿色化阶段全社会企业广泛披露可持续发展数据做准备,亟需由政府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金融评级与度量机制。这一机制包括:
(1)对绿色金融流量与存量的评价指标体系。针对绿色金融领域的各金融产品与市场建立普遍的绿色金融指标,[13]为政府评估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状况,进行政策评估打下基础。
(2)对绿色金融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体系。政府应建立完善对金融机构及资本市场参与者是否在决策中履行可持续原则、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等行为的“绿色绩效”评估机制。
(3)对绿色金融可能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的评估体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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