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证券相关法律政策发布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在2015年之前,这一阶段主要由环保总局颁布系列相关法律政策,政策的实践性不强,其主要意义是为绿色环保证券的发行打下基础,对绿色证券后来的详见表6.10;第二阶段为2015年及之后,这一阶段中国已经有真实意义上的债券,所以政策更加细化,偏向实践,法律政策的颁布部门变为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为绿色证券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意义,详见表6.11。
表6.10 2007—2014年绿色证券相关政策汇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检索时间:2018.6.1].http://www.zhb.gov.cn/gzfw_13107/zcfg/hjjzc/gjfbdjjzcx/lszqzc/.
表6.11 2015年之后绿色证券相关政策汇总
(www.xing528.com)
①中国人民银行.[检索时间:2018.6.1].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131687/index.html.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检索时间:2018.6.1].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601/t20160108_770871.html.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检索时间:2018.6.1].http://www.nafmii.org.cn/ggtz/gg/201703/t20170322_60431.htm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检索时间:2018.6.1].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gzdtgszj/201712/P020171225392695761548.pdf.
续表
在2015年之前,总体的政策成效是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需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
在2015年之后,总体的政策成效为:确定了绿色债券的官方定义;确立了基本的绿色债券发行流程;确立了基本的绿色债券发行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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