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巴黎协定》涉及内容较多,本书在此仅阐述协定中与绿色金融相关的部分。图3.1概况了本段的主要内容,其中图3.1中的上半部分为《巴黎协定》的目标和达成机制,下半部分为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条约和机制。下文将对图3.1中的每部分分别进行解释。
图3.1 《巴黎协定》内容部分框架
(一)长远目标
《巴黎协定》有着比较清晰的长远目标,即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尽量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到2050年后,人为碳排放量降至森林和海洋能够吸收的水平,即净排放为0。相比之前的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目标。
(二)自主贡献(NDC)
为实现其长远目标,《巴黎协定》要求各国提出各自的减排目标,即自主贡献(NDC)。由于协议的初期减排目标,不足以实现长远目标,因此协议要求与各国适时调整自主贡献,逐步增加缔约方的自主贡献,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但截至2018年6月1日,《巴黎协定》对于自主贡献没有具体要求,各个国家提出的自主贡献标准不一,一些国家以某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基年的百分比作为标准,而一些国家则以二氧化碳排放的GDP占比作为标准。
(三)调整机制(www.xing528.com)
协定提出的调整机制要求各国在2020年及之后每五年调整其国家自主贡献,以加强其力度水平。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应记录在秘书处保持的一个公共登记册上。
协定还要求,2023年及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全球会议,做全球盘点,总结全球减排进程和各国自主贡献的力度。
(四)资金机制
《巴黎协定》对资金援助提出了要求。协定在第九条中表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以便继续履行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2]虽然协定在之后的条款中对资金有进一步的阐述,但对于资金的定义描述仍十分模糊,也没有对资金援助做出具体金额规定。
(五)国际转让
此外,协定允许国际转让,使减少碳排放的国际合作成为可能。协定第六条提出:“缔约方认识到,有些缔约方选择自愿合作执行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以能够提高它们减缓和适应行动的力度,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完整。”
(六)交易机制
在交易机制和国际转让机制的基础上,协定提出了一个交易机制,供缔约方自愿使用。机制允许一个国家将自身的具体减排成果计算在其他国家的目标中,奖励和便利国家授权下的公私实体参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机制中的收益用于负担国家行政开支,以及援助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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