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钟
1.陈支平:《从易氏家族文书看明代福建的“投献”与族产纠纷》,《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3期。
土地“投献”是明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往学者对于明代“投献”的实际产生、纠纷、诉讼及其结果的具体情景,较少有人论及。本文根据《清溪钟山易氏宗谱》所收录的家族契约文书,对明代福建泉州地区的民间土地“投献”案例及其地域性特征,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这一考察对于深入研究明代土地“投献”问题及其不同表现形式,有一个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
元末至正年间由垛集军户从江西建昌府迁入福建泉州府安溪县钟山的易氏家族,到了民国初年,有丁男一千多名,是当地的一个大家族。其一世祖易凯二先编戍入泉后,二男分迁德化、漳平两地,至正统年间,有长房裔孙易明宁由漳平迁入清溪拓钟山而卜居,传衍三世,均依他人里甲佃耕为业。要到第四世易钟峰兄弟才在当地购买了田地山林,逐渐拥有产业,并且于第五世开始,在官府的黄册户籍中顶买了黄姓家族的一个“班籍”,正式成为安溪县政府属下的编户齐民。
嘉靖年间,易氏家族分别向温氏、李氏、黄氏购买田土、山场、地基,开始置有族产。之后,黄氏后人向易氏家族提出价格找贴,于是双方又签立了“贴契”文书。黄氏族人之所以可以在双方交易完成之后再行索贴,主要原因就在于产山交易尚未进行最后的赋役过户,赋役的交纳权依然保留在黄氏族人的户头上,使黄氏族人对产山拥有一定的权利。正是有了这样的权利,黄氏族人不仅可以向易氏族人索取找贴银两,而且可能由于黄氏族人内部的利益纠纷,又有族人索性把产山的权利“投献”给晋江县城的富宦许氏家族,因而引起易氏家族与许氏家族间的族产纠纷,并上诉到政府衙门,最终虽然易氏家族取得了产山的全部产权,但是也付出了更高的代价,在经济上遭受很大的损失。经过黄姓的这次“投献”折腾后,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易氏家族内部对于族产处置的原来结构,从原来各房均等共有的局面,形成出资分股的新格局,为日后族内异房子孙盗产“投献”埋下了某种根由。
万历末年,易氏族人冒名把族产出售“投献”给郡城富宦,先是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族人易文炳盗献族产给郡城李氏。泰昌元年(1620年)十一月,又有族人易乔俊把部分族产盗献给郡城富宦李氏。天启元年(1621年)二月,易乔俊更是公然冒充阖族各房的名义,把另一部分族产盗献给郡城富宦史府,而其他的少数族人也有效尤者。在这种情况下,易氏家族的主要族长们不得不一方面与受献者提起诉讼,争取赎回原有的族产,另一方面又要处置本族盗献族产的族人。而从易氏家族内部的情况看,盗献族产的族人基本上是家族从富宦许氏那里赎回族产后,根据出资份额重新分配族产占有权中属于出资少、族产占有份额少的弱房,族产的占有权利实际上也反映了族人在处理家族事务中所拥有的权利,族产权利的争夺也是家族权力的争夺。这些族人自从丧失对于族产的权利后,在家族的各种事务中越来越显得弱势,于是他们便把族产偷偷“投献”给郡城的权势家族,试图借用郡城权势家族的力量,为自己的房争取利益。然而经过多次诉讼之后,这些弱房的现状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在这里已经很难再立足下去,他们不得不迁居到邻县的德化一带。
易氏家族内部对于族产的盗献及其纠纷,反映的是家族内部不同房对于家族权利的控制和争夺。虽然迁居德化的弱房后来有些族人又回到安溪县祖家地居住,也被接纳,但是强房与弱房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化解。安溪易氏家族在接纳这些从德化县归宗的族人时订立了新的合约,再次强调他们对于族产的控制权。从合约中可以看到,外迁的族人归宗回迁居住,一是需要向家族交纳盖屋建墓的税银,二是必须承认对家族的产山无份。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弱房的一些子孙不免心中不平,再次萌生争夺族产的想法,因而又出现了两起弱房图谋家族产山的事件,最终同样经过反复上诉才平息因明代族产“投献”所引起的族内纠纷。
通过以上的“投献”纠纷案例分析,可以归纳出两点认识:
(一)通过以上明代福建泉州地区“投献”与族产纠纷资料的分析,大体可以知道由于明代福建地区不存在皇庄、王庄与勋戚田庄,一般的民间土地“投献”,基本上是在平民与士绅之间进行的。士绅接受平民的土地“投献”,固然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经济实力,从中得到贱价、规避赋役等利益。但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说,平民与士绅的身份地位并不存在十分严格的界限,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这种“投献”,投、受双方为了应对官府,企图蒙混取得合法依据,在更多的场合是采取了买卖交易的形式,也许这种买卖交易是以贱价的不等价形式进行的,但它毕竟在形式上是需要签订买卖交易文书的,仍然属于民间经济交易行为。并且当这种交易行为侵犯到第三方利益时,第三方也是可以通过官府诉讼的形式来谋求解决的。
(二)以往对于家族史的研究,往往把家族作为一个个体或整体来进行研究,想当然地认为家族的内部事务是相对和谐一致的,而对于家族内部不同房与房之间的关系较少注意。事实上,在各个家族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家族内部不同房之间的矛盾与协调是始终存在的。在少量的家族内部中,不同房之间的矛盾甚至是比较激烈的。而当有些家族内部强房与弱房产生某种对抗时,对于族产的控制就显得重要。通过明代安溪县易氏家族内部族产纠纷诉讼的案例,可以了解到家族内部的弱房之所以把族产冒充为自家私产“投献”给士绅,实际上反映了弱房对于强房控制家族权力的一种抗争。他们企图借助士绅的力量,削弱强房在家族内部的某些地位。
然而,由于福建的土地“投献”不像北方地区那样有许多土地是“投献”给王府庄田和勋戚庄田的,这样的“投献”是很难通过诉讼过程取回的。福建的土地“投献”是可以通过官府诉讼而进行解决或协调的,而在这种诉讼的解决和协调过程中,经济的手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受献者一方往往在经济有利的情况下,放弃受献的土地。这样,不同房的经济实力就在族产纠纷诉讼之后的族产权力的重新分配上,越发显得重要。经济实力较强的房,在族产权利的重新分配中,占有更多的优势。
2.舒萍:《代际关系的张弛之道——基于福建一个多姓宗族村落田村的考察》,《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华南具有较长的宗族历史,至今仍保留了许多的宗族伦理和活动,有研究认为华南代际关系呈现一种不紧张状态,而以福建一个多姓宗族村落田村的田野研究则显示:虽然亲代对子代仍保留权威,但在日常世俗生活中,子代不断对亲代权威进行挑战,从而形成了代际之间的紧张之态,不过丧葬活动则从象征领域起着缓和这一状态的重要作用。
由于传统文化影响、经济自给能力强和政府政策的推动,南靖县田村的老人在家庭生活中保持着一家的权威,但是另一方面他们的权威受到很多来自子代的挑战,从而使代际关系趋于紧张,这些挑战蕴含于“鸡零狗碎”的世俗生活中,并发展出具有地方文化脉络的代际关系模式。在田村日常生活中,从子代角度来看,其对亲代的挑战可分为三种类型:“隐藏式反抗”、“互惠交换”型和“小事听话,大事自主”型。
总而言之,国家所提倡的敬老标准,不仅代表了官方理想中的代际关系,也是老人们所向往的。政府号召大家对敬老典型的学习从客观上为田村营造了爱老的舆论氛围。田村的老人确实在家庭领域中保留了一定的权威,但是随着家庭的扩大和分裂,子代组成的核心家庭在经济上的独立等原因,年轻一代常会由于一些日常生活中积累的矛盾而采用公开或隐喻的方式去挑战亲代的权威,从而造成与上一代之间的紧张关系。在田村,对徃生老人丧葬仪式的操办是平衡这种差距,在象征领域去实现孝的途径。
在田村人的观念里,一个人有两次生日,一次是出生,另一次便是去世,所以虽然丧葬仪式耗财耗力,但是人人都要做,往生老人的子女是老人丧事的主要承担者。当地的人一般用“大摊”和“小摊”来形容丧事的规模。丧礼大摊不大摊,“做丧”的时候礼数是否周全,都是子女公开表示孝顺与否的有形载体。尽管亲代在世时与子代可能会产生龃龉,关系紧张,但是并不妨碍身后子孙积极操持丧葬仪式。在田村,丧葬活动不仅仅是亲代对子代婚礼的筹办的交换,更重要的是,它根植于当地人对世界的认识,这种世界观使得亲代的葬礼在协调代际之间的紧张关系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林阳华:《宋代福建同安苏氏家族教育与家族文化传统》,《三明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宋代福建同安苏氏家族出现五世十人登科的盛况并非偶然现象,这与苏氏家族非常重视提供良好的科考环境和学习方法的科举教育不可分离。文学和天文历法学作为家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苏氏家族重视培养文学创作能力的文学教育,与对科学的热爱所采取的科技教育关系密切。而安邦匡朝、忠君爱民与父母在世尽职赡养,父母过世则尽丧礼的道德教育,对苏氏家族忠、孝家风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宋代同安苏氏家族文化传统的形成离不开家族教育,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宋代同安苏氏家族能够顺应科举时代发展的要求,形成五世十人登科的家族文化传统,科举教育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同安苏氏家族在宋代所进行的科举教育世代延续,而且颇为严格,同时也善于采用鼓励的方式。宋代同安苏氏家族出现五世十人登科的盛况并非偶然的现象,这与家族长辈含辛茹苦的科举教育显然是不可分离的。如果缺少了提供良好的科考环境和学习方法的科举教育,同安苏氏家族是很难在宋代的科举浪潮中,成为绚丽而耀眼的进士世家,也不可能在仕途中有辉煌的成绩。
宋代同安苏氏家族虽然出现了多位以博学著称者,但是并非每个家族成员都能如此,最能够代表同安苏氏家族家学的,应当属于文学和天文历法学。文学之所以成为宋代同安苏氏家学中的一部分,一方面离不开为了应付科举考试对男性成员所做的文学教育,另一方面也离不开为了写作能力等目的,对女性成员所做的文学教育。如果说,家族文学教育为同安苏氏家族的文学成为家学提供了可能的话,那么作为家族教育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家族科技教育,则为天文历法学成为苏氏家学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如果说,文学是同安苏氏家族人文社科领域的骄傲的话,那么天文历法学则是其自然科学领域的自豪。作为同安苏氏家族家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学和天文历法学兼举的特点是其区别于宋代其他家族的一个体现,而两者的形成与家族文学和科技教育不可分离。
同安苏氏家族自入宋以来至苏颂时历经七世,士大夫以其为名门望族,而构成宋代同安苏氏家族家风的“忠、孝、文、行”四者中,忠孝需要特别重视,它们是宋代同安苏氏家族的典型家风。同安苏氏家族自入宋以来,秉承忠孝家风而在士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4.苏惠苹:《明中叶至清前期闽南海洋环境与家族发展——圭海许氏家族的个案分析》,《安徽史学》2014年第1期。
明中叶以降,海洋环境剧烈变化。本文以圭海许氏家族为例,根据地方志书、族谱和田野调研所得,试图透过一个家族的个案,分析其在明中叶至清前期闽南海洋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应对之策,以及海洋社会中许氏族人的经济活动,进而探讨海洋环境与家族发展之间的关系。明末清初,圭海许氏家族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明代特色。
圭海许氏家族以美江为大宗,下分月港、港滨、文山三支派。自明中叶起,圭海许氏美江、月港、港滨支派均分布在海澄县境内,文山支派生活在漳浦县。从明中叶开始,伴随着海上私人贸易的发展,离港滨不远的月港日益繁荣,逐渐享有“南方小苏杭”的盛誉。然而从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起,长达二三十年的倭乱开始蔓延到月港地方,港滨许氏族人的聚居地也不能幸免。但是随着倭乱的平定,隆庆初年,明朝政府决定在漳州月港实行有限制地开放海禁的政策,允许百姓前往海外进行贸易活动。自此,月港进入了合法贸易的历史时期,福建海洋环境实现了平衡,海洋社会迎来了相对隐定的发展时期。
然而,天启、崇祯年间,在内外交困的情形下,明朝政府对海洋逐渐失控,一时之间,东南洋面上出现了诸如红夷等入侵澎湖的事件,以及李魁奇、刘香、颜思齐、郑芝龙等海寇商人的威胁。尽管明朝政府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捍卫海防,但是大都不见其效。可以说,从明朝末年开始,福建地方海洋社会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处于这一事态中心的海澄更未能置身事外,圭海港滨许氏族人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来自海上的压力威胁着他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政府为了对抗郑氏海上集团,实行迁界政策,海澄港滨许氏族人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为原先可以通过寒窗苦读进而出仕的上升之路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一些港滨许氏族人开始重新思考和定位自己的人生,并且出现大批族人从戎的社会现象》此举让许氏族人在明清鼎革的历史变迁中抢得先机,以港滨支派为代表的圭海许氏家族迅速成长为影响地方海洋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许氏族人的海洋活动并不仅限于为国家的东南海防输送一大批武职将领,族人的日常生计也与海洋发生联系,且对於海外贸易不陌生,尤其是美江、月港支派族人生长于江海之滨,乘风破浪、驰骋异域是他们的生活常态。(www.xing528.com)
明末清初,在海氛煽乱的社会背景下,许氏族人的生存状况面临巨大的挑战,美江大宗祠堂和港滨祖庙都遭受了极大的破坏,以是在复界后,许氏族人-特别是众多武将着手复建祠堂,置创义田等宗族组织相关设施,并且积极投身海澄地方海洋社会的公共事务建设。从圭海许氏家族活动中,可以看到以武将为代表的许氏族人在家族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港滨派许氏族人取得成功之后,在他们积极活动下,原先分散在四个不同地方的许氏族人整合在一起,从这一层面上可以讲,在明清之际的历史变迁中,圭海许氏部分族人通过从戎投身行伍,不仅实现了个人的成功,还为家族的发展蠃得了重要的社会资源。当这部分许氏族人在个人获得发展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家族的建设,而在其家族日益壮大的同时,规范族人日常行为也成为许氏家族不断完善自我的重要内容。如此一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进了圭海许氏家族的发展。
5.叶锦花:《明代多籍宗族的形成与赋役承担——以福建晋江沿海地区为例》,《史学月刊》2014年第11期。
明初以来,福建晋江沿海地区灶户编佥、军户登记及垛集、抽籍等都未设定明确的地理范围,使得当地出现灶户、军户和民户杂居共处,甚至一家多籍的现象。与之相应,当地明代所建宗族普遍拥有灶、军、民等户籍。多籍宗族往往形成多个赋役团体以应对各类赋役,赋役的具体承担方式则与户籍的构成情况相关。一般而言,由独立登记户籍的各支派构建的宗族,赋役归各派独自承担;由同时登记了军、民、灶等户籍的人群构成的宗族,赋役由族人通过多种协议共同应对。户籍若由不属于同一宗族的群体构成,户下多个宗族或势力必须共担赋役。户籍登记与赋役负担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因势豪将赋役摊给弱小群体而改变。
晋江沿海地区海盐生产历史悠久,而洪武年间的编佥军户、垛集、抽籍等大规模的军政活动,使当地出现大量的军籍,其抽籍地域与灶户佥定范围多有重合,加上垛集、抽籍多是垛抽已有户籍人户为军,导致当地军、民、灶等不同户籍人群杂居共处,甚至出现一个家庭或几个家庭合并,同时登记灶、军和民等多个户籍的现象。明代法令禁止民间随意变更户类,故而户类往往具有承袭性,因此有明一代,晋江沿海地区多籍并存的现象一直在延续。
宗族作为在民间兴起的组织,与朝廷在地方推行里甲户籍及相应的里甲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晋江沿海地区明代形成的宗族普遍登记了军、民、灶等多种户籍,可以归纳出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宗族内部不同支派登记为不同的户籍,此类宗族族人基本具有单一户籍身份;二是宗族作为一个单位登记了多个户头,此类宗族族人同时拥有军、民、灶等多重户籍身份;三是宗族与其他势力共享一个或多个户头,即宗族自身并不作为户头的完全占有者。多籍宗族的户籍支配情况,与构成该宗族的各支派在宗族建立之前的户籍登记状况有关,同时也受各支派势力发展的影响。
明中期福建、广东、鄂东地区常形成以宗族为单位的赋役团体,族人共同继承里甲户籍、分摊相关义务,晋江沿海地区亦不乏以宗族为单位的赋役团体。不过,多籍宗族的族人同宗未必同籍,不一定共建赋役团体,即使是族人一同支配多种户籍,宗族内部赋役承担方式也较单一户籍宗族复杂,因为明中后期的灶、军、民户虽然田赋制度及征收体系和方式无别,但户役的征调机构、组织、方式和原则各异。具体而言,民户只需承担府县方面的里甲正役和杂役,而灶户需应对府县、盐场两套机构的差役,军户则承差于府县和卫所。晋江多籍多宗的户役承担办法各异,即有全族人都需要应军、民灶各役的,即使二役由同一群人承担,但宗族内部也需形成不同的规定分别应对,而无法将各役叠加起来一同处理。又有宗族内部各支派拥有不同户籍,各派独立应役,不存在以宗族为单位的赋役团体,也有一个宗族与其他支派共担军役,而势力强大者将灶役摊入军役共同体中的。宗族以哪种方式应役,其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是宗族内部户籍登记情况。宗族的建立虽然可能会调整赋役承担方式,但不同户类的户役难以合并,实际中也不普遍。
6.翟勇:《明清陈埭回族丁氏家族符号演变与文学独异性探析》,《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明清泉州陈埭回族丁氏家族伴随着科场上的频频折桂,家族性质也从重商的乡绅之家渐渐发展成为重文的士绅望族,拥有了具有家族特色的庞大文学梯队。中晚明至清初,自八世丁仪到十三世丁炜、丁火阜兄弟,丁氏家族六代十馀人皆有诗文流传,丁炜、丁火阜兄弟二人更是文名远扬。清代中晚期,丁氏族人丁廷兰组织的具有浓厚文学色彩的社团鹏霄榭为家族文学的延续开启了新的模式。陈埭丁氏家族文学创作不仅绵延二百多年,而且有着自己的独异性,紧随文坛风尚,崇尚冲和平淡、清新自然的诗风,文学体裁多样化,凸形与线形发展轨迹并存。
陈埭丁氏南宋末因战乱由苏州经商于闽泉,卜居晋江文山里,元末时又徙于陈埭,并逐渐成为当地乡绅之家。陈埭丁氏由乡绅之家开始跃升为士绅之族,并为家族播撒下文化基因的首功之臣当属家族第八世丁仪。丁仪虽享寿不永,为官品阶也不算高,但对于一个世代经商为业的家族而言,其意义不可估量,他于学术师事田南山,尽得蔡虚斋《易》学之传。在文学上,为诗本性情而谐音律格调,卓然名家,并与当时著名文人相交。如果说丁仪是陈埭丁氏家族由乡绅之家迈入科宦之家的开启者,丁自申则是引领族人迈向文学家族的奠基人。他对丁氏家族的贡献主要有几点:(一)自己、子日近、孙启浚三世连中进士,使丁氏家族一时海内称奇,成为当地首屈一指的阀阅之家。(二)聚书数万卷,建藏书楼希邺堂。文学创作。丁氏家族十世、十一世在政治仕途上的成功则标志着经过百馀年的时间,丁氏家族已从农耕或商贾为本业的家族,由科举进入士绅望族,而以丁炜、丁火阜兄弟为代表的丁氏十三世则于家族符号上又烙下“文学”二字。至此,陈埭丁氏家族历经二百馀年,完成了家族符号的华丽蜕变:由注重财富积累的回族乡绅之家,到科举蝉联的儒化科宦望族。在此基础上,最终定型于文学家族。
陈埭丁氏家族政治上的顶峰由丁启浚实现,而文学上的辉煌则出现在丁炜、丁火阜兄弟身上。之后,家族内虽仍有人中进士,但所任多为县令、训导、教谕等低级官吏,文学成就更是难续辉煌。然而丁氏族人丁廷兰组织的带有浓厚文学色彩的社团鹏霄榭,却为这一文学家族的延续开启了新的模式。丁廷兰宗族意识浓厚,曾两次参与修葺家族宗祠,而其对家族的贡献不仅于此,尤为重要的是,他作为直接组织者与参与者,创立了带有浓厚文学色彩的社团鹏霄榭。该社团的成立时间当为咸丰元年或稍前,其日常活动时间较为固定,以八月中秋前后择吉举行。如果遇到乡试科岁试,随时酌定,但不超过重九节。鹏霄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诗、文、曲、词的创作为宗旨的文学社团,其主要目的在于祭祀,对象为“大魁夫子”。祭祀“大魁夫子”以保证族人能够在科举考试中过关斩将虽是鹏霄榭成立的初衷,但用来祭祀的物品除实物外,诗文作品不可或缺。另外,清代乾隆中期之后,科举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恰恰是诗文的创作,因此,诗文创作成为鹏霄榭活动的重要主题,而其文学活动主要体现在乩示所作诗、楹联与祭文,不过总体来说,成就不太高。如果说仅就文学创作水平而论,鹏霄榭成员难与家族前代相比。但是如果从参与文学创作的人员数量来看,则远远超过前代。因此,由于鹏霄榭的存在,使家族的文学创作活动由原来的高雅之举变成了族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也正是因为鹏霄榭为科举考试服务的立社宗旨,导致陈埭丁氏文学家族在没有新的文学样式出现在家族成员笔下时,文学家族的符号也终将黯淡。
丁氏家族文学创作的独异性主要体现在几点:(一)与新兴诗风相契合。(二)崇尚冲和平淡、清新自然的诗风,尤重大历、晚唐诗人。(三)文学体裁多样化。(四)凸形与线形并存的发展轨迹。所谓凸形轨迹,指家族文学创作呈现出山峰式的发展轨迹,即中间高、两头低,而且中间只有一个顶点的特点;所谓线形轨迹,指家族文学创作只是在家族多个支派的少数支派中进行共有所成就。
7.潘淑贞:《清代以来闽南宗族与乡村治理变迁——以南安大庭戴氏为例》,《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本文通过南安大庭戴氏宗族组织功能变迁这一个案,来反映闽南宗族与乡村治理的关系:清代前期,闽南地区的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由乡绅为代表的族长或族正行使管理乡村的权限。清末,由于国内环境的变化,尽管还是由族长管理乡村事务,但海外具有经济实力的族人也成为乡村管理的辅助力量。进入民国,经济实力雄厚的海外族人对家乡宗族影响力剧增,有的返乡后则直接进入宗族管理权力中心参与管理乡村事务。改革开放以来,海外族人利用其已取得的经济成就参与乡村基础建设,促成了宗族活动的恢复,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直接参与者。这种宗族参与乡村治理的变迁,反映了国家政权对基层管理能力的变化。
南安戴氏清代以来乡村治理领导人的变化为:
(一)清代:以乡绅为主的族长、族正对乡村的治理。有鉴于乡村聚族而居的现实,政府通过乡绅间接管理乡村,而乡绅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清政府通过选用合适的人选充当“族正”来行使政府授予的权力。因此,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成了本乡大族族长的管理,而政府往往都会颁发族正之类的证书,以明确其管理权限。这种以宗族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当时族长(族正)的权限或职责包括调解村民纷争、维护族产、族益,兴修水利;负责族人的福利,对族中的孤儿寡母、鳏寡孤独者要多加照顾。如果资金充裕,还要开设蒙学等。另外,清末闽南地区出洋已成了潮流,大庭戴氏就有大批族人出洋谋生,并有一部分人在海外经营获得成功,成为乡村建设的辅助力量,并且到民国时期,由于海外族人在经济上的成功赢得了村民们的羡慕和尊重,他们对家乡宗族影响力剧增,有的返乡后则直接进入宗族管理权力中心参与管理乡村事务。
(二)民国时期:侨领直接出面组织并参与乡村治理。民国时期政局动荡,长期以来官府无从委派乡宾、族长,其族内事务,由各房长来主持,但是乡里总有大大小小的事务需要处理,便由乡里老大和地方绅士出面掌管。实际上,民国以前以官绅为尊,故而宗族权一般由退仕的官员任之;到了民国则以实力为基础,海外族人只要有经济实力并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则完全有可能得到族人的认可并委以管理乡村的权限。晚清以来出外谋生的华人华侨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支持国内革命,参与改变国家的命运,辛亥革命的成功就与海外华人的支持密不可分。民国政府成立后,他们的爱国行为也获得了政府的认可,给以一定的官衔。他们也因此成为族里的“贤人”或能人,主动担负起处于政府“真空”的乡村管理。民国时期,闽南匪患严重,许多村庄为了自保成立团练之类的组织,而这些乡团全部费用由当地的华侨捐资。有鉴于他们在民国政府中的社会地位及经济实力,他们出面代表宗族取得治理乡村的自治权,而这一自治权力的强弱则以他们在国内的社会威望及停留乡村时间的长短来论之。
(三)改革开放后:“宗亲会”承担着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改革开放后,宗族活动因海外宗亲会的倡导重新恢复并活跃起来,海外宗亲直接促成了国内宗族的复兴及国内宗亲会成立。从海外回国探亲的宗亲看到祠堂被毁,主动召集海外宗亲会募集资金修缮或重建祠堂。闽南的宗族活动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海外华人回来投资,也承认宗族观念,允许宗族的一些活动。在政府与民间的共同作用下,宗族在闽南社会经济与生活中重新发挥着作用。海外宗亲的寻根问宗活动直接促成了重修族谱、重建宗亲会。新成立后,宗亲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祭祖、维护祖宇、组织佛诞、调解各房派间的矛盾以及对外联谊。除了修建祠堂、重修族谱外,海外宗亲还为家乡基础建设出力,如捐建校舍、丰富乡村文化活动,以及兴修水利、桥梁和道路等。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宗亲会直接主导国内宗族的复兴,促成了国内宗亲会的成立,并利用其大量的资金实力完成了乡村硬件和软件基础建设。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国内族人经济条件得到了改善,国内族人更深度参与宗亲会,参与乡村建设。从经济实力上来看,海外宗亲与国内宗亲存在着经济发展上的时间差,因而这两支力量在国内乡村建设上起着接力棒的作用。当国内经济落后,海外宗亲会则承担着实质性的基础建设功能。随着国内宗亲在实业上的兴起,海外族人逐渐退居二线。至于日常活动,主要还是村委会起主导作用,而宗亲活动更多的体现一种对祖宗的崇拜,起到协调和缓冲作用,在丰富文化生活和增进村民福利等方面发挥重要影响。
晚清以来,闽南宗族中的海外力量逐渐对宗族事务产生重要影响,在宗族中所起的作用是从“次辅”到“主导”再到“主辅”,它的功能与作用直接跟国家政府对乡村的控制程度相关。当国家对乡村管理较严时,宗族就处于辅助作用,而当政府无暇管理乡村,则宗族力量就走上前台,直接参与乡村管理,担负乡村治理的功能。而宗族力量的强弱取决于族人自身力量的发展,这体现了背后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解放前,一般由官绅掌管宗族的主权,改革开放后,则一般由实业界人士掌管宗亲会。因为此时的宗亲是一种民间社团,它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来源,只能靠族人的捐赠来充作活动资金,故而只能由一些有经济实力,又热心宗亲活动的族人来担负主要活动。
8.曾龙生:《清代闽南客家人的风水之争——以平和县九峰曾、杨两族的墓地风水之争为例》,《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清代闽南客家地区九峰的曾杨两族,围绕一处墓地风水展开了多次争夺。这种争夺是风水之争,也是宗族生存空间之争,更是祖先祭祀和宗族建构的仪式空间之争。
九峰镇的曾杨二姓曾因墓地风水之争屡起冲突,终至结为“世仇”,互不通婚。杨氏始祖念三公原籍宁化县石壁村杨家坊,明洪武年间迁徙漳戍府南靖县河头坪,正德十三年(1510年)平和建县前后复移居杨厝坪。念三公生有四子,长子云岳公定居杨厝坪,是为杨厝坪二世祖。杨氏二世祖原葬在杨厝坪杨氏祖祠门口,后于康熙年间改葬曾庆所筑的新城官地。杨厝坪杨氏一支且围绕二世祖坟墓地居住,形成了现今的“新城”聚落。曾庆崛起于明末崇祯年间,顺治五年(1648年)兵败被杀后,其所筑新城官地,连同他的其他产业均被清代地方官府没收,而新城官地的产权也几经转手,最后被转卖给杨姓。自此以后,新城官地成为九峰杨厝坪杨氏的产业。不料,曾氏族人曾世英自台湾回家后,因为不明此事来龙去脉,以不见父亲坟墓为由,把杨氏控告至地方官府,而后因曾世英的亲眷等出来说明原委后,曾世英才“立洗业字”一纸,承认了杨氏宗族对新城官地的所有权。经此一案,杨氏宗族重新确立了其对新城官地的产权,至此,杨曾二氏围绕新城官地的冲突暂告平息。其后,曾氏石门楼房子孙又屡次侵犯杨氏二世祖坟地界,导致乾隆后曾杨冲突再起,甚至发生械斗事件。
从新城墓地之争的整个过程来看,康熙年间的曾杨两姓冲突带有偶然性,仅仅因自台湾回家的曾世英不明事情原委,而至乾隆年间开始,曾杨二姓围绕新城墓地的冲突开始带有某些必然性,并且与曾氏欲图侵占杨氏二世祖坟地基及墓地风水有关。大致而言,祖先墓地及其风水对家族具有三重意义:一则祖先墓地风水的好坏被认为直接关乎整个家族的发展和命运;二则祖先墓地作为家族势力范围的标志性建筑,标示着家族的生存空间;三则祖先墓地作为祖先祭祀的主要仪式空间之一,对宗族建构具有重大意义。相较而言,祖先墓地风水之争是表象,宗族生存空间和宗族建构的仪式空间之争是实质,九峰曾杨二姓围绕新城墓地风水的争夺也不例外。
人口大量的增加导致宗族生存空间的缩小,促使曾氏石门楼房争夺杨氏的新城墓地,虽然表面上是争夺墓地风水,实际上是争夺宗族的生存空间。曾氏石门楼房如此,杨氏也是如此。杨氏为了保住新城墓地,确立对新城墓地及其周边地区的所有权和定居权,合族与曾氏石门楼房相抗。正是在这样一种不断对抗的过程中,杨厝坪杨氏一支逐渐迁居新城,围绕杨氏二世祖坟墓而形成一个新的聚落,缓解了杨厝坪杨氏生存空间的压力。所以新城墓地对于杨厝坪杨氏来说,实是其获取新的生存空间的保障。此外,曾杨两姓对该墓地的争夺,实际上是对祖先祭祀空间的争夺。在曾杨祖坟相邻的情况下,为了争夺更多的祖先祭祀空间,曾氏借修坟的契机,企图侵占杨氏二世祖坟地界,以扩大其祖坟地界,而杨氏为了维护其祖先祭祀空间,不惜与曾氏石门楼房打起了官司。而且相对曾氏来说,曾杨两姓争夺中的新城二世祖坟墓,对杨氏宗族的建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杨氏开始进行宗族建构是藉由改葬或重修二世祖墓开始的,其在清代杨氏进行宗族建构的实践中始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道光年间曾氏石门楼房试图借风水之名对杨氏二世祖坟进行侵犯时,杨氏合族与之械斗,即使付出惨重代价也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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