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与廉正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
目录
Ⅰ.国际金融机构调查原则与指南
一般原则
定义
权利与义务
程序指南
调查结果
国家主管部门推荐
审查与修订
公布
Ⅱ.制裁
补救措施依据
通知
补救措施
禁止期限
上诉
复职
披露
交叉禁止
Ⅰ.国际金融机构调查原则与指南[1]
以下国际金融机构共同批准的调查一般原则与指南,由各自的调查单位实施。
非洲开发银行集团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集团
美洲开发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
这些原则与指南,旨在与适用于本组织的政策,法规,规章,特权和豁免权一起,共同指导调查的进行。[2]
亚行:这些原则和指南应适用于反腐败与廉正办公室(OAI)及其工作人员,由OAI授权、主席任命或OAI以其他方式执行侦查的任一方人员,所有亚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顾问,承建商或参与亚行相关活动[3]需要遵守反腐败政策[4]的其他第三方。
出于本文件的目的,“机构”一词包括上述机构的隶属机构及相关机构。每个机构的调查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办公室”。
总 则
1.每个组织应当设有一个调查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
亚行:1.A.OAI是对涉及亚行相关活动,或亚行工作人员的廉正侵害行为,进行指控的最初联络点和调查办公室。
1.B.“廉正侵害行为”是指任何违反亚行反腐败政策的行为,包括腐败、欺诈、胁迫、串通行为、滥用、利益干扰、阻碍行为,特此做出界定。
1.C.“亚行相关活动”包括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的活动,或任何严重影响、可能影响亚行或其他与亚行有关的活动。
2.该办公室调查的目的在于,审查并确定指控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对与各机构的资助项目相关的腐败、欺诈行为的指控,以及对部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的指控。
亚行:2.A.亚行可能调查的廉正侵害行为包括:
i.腐败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赠与、接受或者索取任何利益,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指故意或疏忽大意误导,或试图误导,而使一方当事人获得财政或其他好处或逃避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虚假陈述;
ⅲ.胁迫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伤害,或以损害、伤害威胁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从而不正当地影响其行为;
ⅳ.串通行为,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在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5]
v.滥用,指盗窃、浪费或不当使用亚行相关活动的资产,无论出于故意或疏忽大意;
vi.利益干涉,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利益关系,不正当地影响成员方履行职责义务、合同义务、遵守法律制度的任何情况;
vii.阻碍行为,包括在亚行的调查中:(i)故意毁坏,作假,修改或者隐瞒证据材料;(ii)为了实质性妨碍亚行的调查而向调查员提供虚假供词;(ⅲ)威胁,骚扰或恐吓任何一方,以防止其公开有关调查的事项或继续调查,或(ⅳ)重大妨碍亚行审计或获取信息的合同权利。
ⅷ.违反亚行的制裁的行为;
ⅸ.其他违反亚行反腐败政策的行为,包括不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ⅹ.报复举报人或证人,指直接或间接地劝告,威胁或反对举报人、证人,或那些因举报人、证人的举报或配合亚行的调查而对控诉有决定性影响的人,根据行政命令(AO)第2.10条[6],这种不利行为应当被调查。
2.B.调查可能包括廉正侵害的企图。
2.C.对亚行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指控,涉及廉正侵害或报复或举报人证人,将由OAI依据本廉正原则与指南进行调查,附录2为AO第2.04条[7]和第2.10条。
2.D.OAI可以依主席,总干事,预算处,人事处和管理系统署的要求,按照AO第2.04条,对其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
3.调查办公室应在调查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公平,并保证工作称职且高度廉正。具体而言,调查办公室应独立履行其职责,独立于承担责任或参与业务活动的成员,独立于作为被调查对象的工作人员,也应免受不正当的影响和报复恐吓的威胁。
4.调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披露他或她所参与的调查中,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干涉,主管应采取适当行动处理这些干涉行为。
亚行:4.A.利益干涉的情况应当向主管或OAI披露,或他/她发现后,在调查起诉之前立即任命。涉及主管、OAI的利益干涉,应当向主席披露。任何处理利益干涉的行动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处理利益干涉的行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以外的方式,但限制获取的案件记录和信息的途径。
5.对调查办公室中任何工作成员的不当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
亚行:5.A.对OAI管理人员或预算,人事和管理系统署(BPMSD)涉嫌廉正侵害或不当行为的情形,可根据A.O.2.10第4.3条规定向副主席(财务及管理)提出指控。
5.B.对任何副主席涉嫌廉正侵害或不当行为的情形,可根据A.O.2.104.4条向主席提出指控。
5.C.对OAI的其他工作人员,顾问或承包商涉嫌廉正侵害或不当行为的情形,可直接向主管或亚行的董事提出指控。
6.根据调查办公室的信息披露政策,每个机构都应公布授权和/或职权范围,以及一份显示其调查办公室的廉正、反欺诈、反贪污活动的年度报告。
亚行:6.A.OAI及其工作人员,由OAI授权或主席任命执行调查的任一方(任何人),都应当对指控进行评估,并在这些原则与指南的指导下,迅速、认真地展开调查,并向亚行建议解决问题的行政工作。
6.B.根据其职权,OAI的负责人是直接向主席负责的。他或她直接向主席报告,并通过主席,向董事局的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活动及OAI的成果。为履行OAI的职责,OAI的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能充分的,不受限制地(可能会短暂管有或控制)获取有关亚行所有活动、亚行人事及其有形资产的信息和记录。OAI的基本职责包括:
与有关部门/办事处协作,以提高亚行反腐败政策的认识。
与有关部门/办事处协商,提出或审查反腐败政策下的相应程序,以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和项目符合最高的标准以保持廉正,远离腐败。
充当所有对亚行反腐败政策所界定的,任何亚行资助活动中的欺诈、贪污、滥用行为,包括亚行工作人员,进行指控的联络起点,在任何亚行资助的活动,包括其工作人员。
对依据亚行反腐败政策已知的或经OAI认定的欺诈行为、腐败行为、串通行为,强制行为,利益干涉行为,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调查。
与审计办公室(OAG)合作,并作为预防工作的一部分,对亚行资助的采购项目进行相关审查,以协助预防和侦查欺诈,腐败或滥用案件。提供原则与指南中明确要处理的调查结果。
在调查实施过程中,与管理部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OGC),管理系统部门以及其他相应的部门/办公室相协调,采用适当的程序,以确定是否已经发生反腐败政策下的欺诈,贪污或滥用行为;然后就此问题搜集充分的证据;构思程序以跟进查明肇事者,滥用、欺诈、贪污的程度或所使用的手段,以及滥用、欺诈、贪污的原因;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或加强管理力度以减少薄弱环节;设计对存在类似滥用、欺诈、贪污的情形进行披露的机制。
依据廉正原则与指南以及附录2中所载的AO 2.04的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指控展开调查,包括涉嫌违反亚行的反腐败政策(包括欺诈行为,腐败行为或利益干涉)或滥用行为(盗窃,浪费或不当使用亚行的资产,不论故意或过失)。
依据AO 2.04的规定,将对不当行为指控的调查转交人力资源部。准备并向主席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国际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协商合作,以交流思想和实践经验,并了解如何最好地,内外兼顾地解决欺诈,贪污或滥用等问题。
7.调查办公室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保护任何与调查有关的非公共信息,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其提供的证词和证据。信息的保存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机构内部成员方与机构外部成员方的途径,包括提供给国家主管部门,是受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调整的。
亚行:7.A.OAI会将信息和记录保存在适当的物理,电子和程序的控制下。OAI将有关调查信息的流通进行限制,严格限定在那些需要知悉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OAI可能会依据AO 2.10的规定,考虑到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需要,向调查对象[8]披露某些证据。
7.B.只有OAI和主席可以查看OAI的文件和记录。OAI或主席可决定OAI的文件和记录在未经编辑或节选的情况下,是否可根据AO 2.04和2.10,以及信息公开政策和亚行的其他相关规则,被其他缔约方共享。
8.调查结果应当建立在事实和相关分析的基础上,可能包括合理的推论。
9.调查办公室应当向机构的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建议,这些建议应当源于其调查结果。
10.调查办公室进行的所有调查行为,均为行政行为。
11.不当行为,指工作人员的行为未能遵守行为守则,或未达到机构所规定的行为标准。
亚行:11.A.亚行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标准体现在AO 2.02.[9]。亚行规则中对不当行为可见AO 2.04的规定。
12.用于确定投诉是否属实的证明标准,应当出于调查目的来确定,信息在总体上表明哪种情况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亚行:12.A.亚行可以参照这一标准,采纳数量上占优势的证据或足以支持合理信任的证据,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和情况,从而衡量给定的缔约方实施违规行为的可能性。
13.根据该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有资格作为“举报人”的工作人员,不应受到机构的打击报复,本机构会将报复行为作为独立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亚行:13.A.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应遵循AO 2.10的规定。
14.该机构可能要求工作人员报告可疑的欺诈行为,腐败行为和其他形式的不当行为。
亚行:14.A.亚行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举报OAI任何涉嫌廉正侵害行为。根据AO 2.10的规定,鼓励员工向BPMSD报告其他可疑的不当行为。工作人员报告上述事项不需要任何批准或授权。
15.该机构应要求工作人员配合调查,回答问题,并遵守信息要求。
亚行:15.A.亚行工作人员在OAI的要求下,有责任充分配合调查或检查。这种合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作为被采访,如实向所有提问提供全面的回答。
向OAI提供其要求的,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的任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其他实物。
配合OAI要求的任何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笔迹分析、酒精浓度检测、体检分析。
保存与OAI、BPMSD讨论的所有信息,并保密。
15.B.若OAI有要求,成为调查对象的工作人员则必须直接提交他或她的财务信息。经OAI的要求,该人员必须向他或她的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授权,以放弃与披露该信息有关的任何隐私权或保密权。
15.C.在OAI的访谈过程中,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可能要求另一工作人员的陪同,作为长期调查的一部分,这种的要求不得延误或阻碍调查。无论如何,这些陪同的工作人员可能并非来自OAI、OGC、秘书处、OAG、政务处或BPMSD。调查对象和证人均可以就调查事项自费咨询外部的法律顾问,但不得由这些法律顾问陪同进行调查期间的访谈。这种咨询不应延误采访的进行,或有其他职责的陪同工作人员,除非得到OAI的准许。
15.D.如果工作人员不履行任何合作义务,亚行可以由这种拒绝行为得出不利的推论。在这种情况下,OAI可以将此事提交给BPMSD,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不合作表现为不及时答复或不完整回复OAI的询问,不提供OAI要求的文件或其他证据,销毁或隐瞒证据,在调查中歪曲事实或以其他方式阻碍OAI的调查。
16.每个机构都应制定规则,政策和程序,达到法律上和商业上的可行性,包括在与第三方缔约的合同中规定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配合。
17.作为调查程序的一部分,应给予调查对象机会来解释他或她的行为,并以他或她的名义提交资料。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对何时提供这一机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8.调查应当在现有资源的约束下迅速展开。
19.该调查办公室应同时审查使人负罪和脱罪的信息。
20.该调查办公室应保存适量的调查记录和信息并维护其安全。
亚行:20.A.OAI将保存有关亚行工作人员的调查文件,在该人员离开亚行后至少保存5年,考虑到该工作人员的年龄或现状问题,亚行将不再考虑重新雇佣该员工。
其他调查文件自收到指控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审查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自发布后保存5年;
有关审计和调查顾问的合同在合同终止后,至少保存5年;
来往信件,其中包括部门间备忘录以及给管理部们的建议,至少保存5年;
OAI向主席做的年度报告永久保存。
21.该调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调查资料未经授权被披露。
22.该调查办公室应记录其调查结果和结论。
23.根据该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出于调查的目的,调查办公室应当对该组织的相关信息,记录,财产和人事情况享有充分和完全的访问权限。
亚行:23.A.在OAI及其职权范围内适用的AO 1.02[10],规定OAI可以充分地,不受限制地获取亚行所有活动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同时在OAI认为必要时,其有权审查亚行的任何档案,记录,书籍,资料,文件,以及其他与亚行的活动相关的任何材料,并可以临时占有任何材料,或制作副本。
23.B.查阅电子邮件的申请应按照AO 4.05[11]的规定制作。
24.在该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及有关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查办公室应有权查阅,复制相关书籍和记录,包括项目,执行机构,个人,参与或试图参与该机构资助活动的企业,以及任何参与机构资助活动的其他实体的记录。
25.该调查办公室应就如何最好地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咨询并与其他组织,国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各方交换意见和实践经验。
26.该调查办公室应向其他调查办公室提供协助并与其共享信息。
亚行:26.A.根据AO 2.04和2.10,信息公开政策,和亚行其他的有关规则,OAI或主席可决定是否与其他国际组织,亚行成员国家的代表或代理机构,或因合作,协调或其他相关的考虑而有必要知晓这些信息的其他各方,共享其信息。包括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当OAI这样做的时候,将需要信息接受者的保护这些信息的保密性,并只为OAI披露信息的目的来使用这些信息。
26.B.OAI和其他组织,办事处或当事方的合作,以不影响OAI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损害亚行的特权和豁免权的方式进行。
27.调查办公室应当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投诉,包括机密或匿名投诉。
28.调查办公室应尽可能确保收到全部投诉。
29.所有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和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属于该调查办公室的管辖范围或职权范围。
30.投诉一经登记,将由调查办公室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可信性,实质性和可证实性。为此,投诉将被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合法依据保证调查的正当性。
亚行:30.A.OAI依据下列标准对投诉进行评估或“筛选”,以确定它们是否值得进一步调查。投诉应包含的指控或信息包括:
在OAI的授权范围内——OAI授权调查的有关活动;
可信性——违规现象有发生的合理可能性;
可证实性——有切实可行的方法获取充分的证据,来确定指控真实性的概率;
实质性——问题有相当的重要性,足以证明任何调查和补救行动是必要的;
其他相关因素,例如,亚行提供的方法是否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30.B.审查的结论部分,OAI的工作人员应向上级,OAI及他/她的指派者建议结束或深入调查该起投诉。审查结论中结束案件的决定应当用正式的结案报告进行记录,其中应对做出该决定的原因进行阐述。已结束的投诉案件的有关信息将保留在OAI的文件中。深入调查的建议将记录在正式调查计划中,以验证这一指控。
30.C.如果投诉涉及到亚行工作人员,考虑到有关的行政官员不当行为的性质,OAI应当配合BPMSD的调查行动。OAI的应做慎重考虑,并在不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方式下实施配合措施。
31.应当按照组织的规则,政策和程序做出展开调查的决定;具体案件中适用何种调查活动取决于调查办公室。
32.调查的计划和行动,以及为其配给资源,应考虑指控的严重性和可能的结果。
33.调查办公室应尽可能对其掌握的信息寻求佐证。
34.为实现指南的宗旨,调查活动包括收集和分析文献资料,视频,音频,图片,电子信息或其他物证,证人的访谈,调查者意见,以及其他进行调查所必须的调查技巧。
亚行:34.A.OAI可以酌情收集资料,录像,图片,计算机取证,或不经通知获取包括调查对象的录音证据,只要这些活动与亚行的规则相一致。
35.调查活动和重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调查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审查。
36.鉴于该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在调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只要调查办公室认为应当审慎地采取相应的预防或保障信息措施,如临时禁止作为调查对象的工作人员访问其档案,或建议将其他(她)不带薪停职,以及建议在其公务活动中安排其他限制等,调查办公室应将此事报告给组织内的有关当局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37.调查办公室的访谈工作应尽可能地由两个人进行。
38.鉴于调查办公室的决定,访谈应当以被访者的语言进行,并适当使用口译。
39.调查办公室不对证人或调查对象支付信息费将。鉴于该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调查办公室可以承担因证人或信息来源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40.调查办公室可聘请外部人员以协助其调查。
41.如果调查办公室没有在调查期间找到足够的资料支持投诉,其会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结束调查,并酌情通知有关当事人。
亚行:41.A.结束调查须经OAI的负责人和董事双方批复。如果有可能在合理时间内不能得到双方的批复,指定的OAI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授权对决定进行批复,作为OAI负责人和董事的再授权。(www.xing528.com)
42.如果调查办公室找到足够的资料支持投诉,其会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并将根据该机构的规则,政策和程序,把调查结果转呈本机构内的有关当局。
43.如果调查办公室的调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故意虚假投诉,调查局应当酌情转呈本机构内的有关当局。
44.如果调查办公室的调查结果表明,证人或调查对象未遵守调查程序内的某一义务,调查局可将此事转呈本机构内的有关当局。
45.该调查办公室应当考虑将投诉有关的资料转呈有关当局是否合适,并在认为应当转呈时寻求内部必要的执行授权。
46.对指南的任何修订,机构将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47.任何机构均可根据其信息披露政策公布这些原则和指南。
Ⅱ.制 裁
48.任何廉正侵害行为都可能成为亚行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据,包括制裁。这里的侵害行为可能不涉及亚行的有关活动。
49.按照执行禁止决议的多方协议[12],亚行可以交叉禁止已被其他参与机构禁止的某方,[13]同时,其他参与机构也可以交叉禁止已被亚行禁止的某方。OAI有负责通知各参与机构亚行遵循协议所作出的任何禁止决议,和修改决定。
50.亚行可以决定将其他国际金融机构或法律,监管机构所作出的某方未遵守相应道德标准的决议,视为该方未遵守亚行反腐败政策所要求的最高道德标准。该相应道德标准可能由某个已颁布的原则、规则和义务体系,包括一国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根据廉正原则与指南,该方可能会被采取补救措施。
51.在雇用,代理,代表,或以代表人身份实施行为时,不论行为是否已明确授权,一方都应被视为对任何既遂或未遂行为负责,成为另一方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据。
52.亚行将在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的前提下,确保被指控腐败或欺诈一方适用的法律或司法程序正当性,公平性和一致性。亚行程序为行政性质,并非法律或司法性质,也并非准法律或准司法程序。
53.亚行的目的并非通过制裁使企业[14]或个人停业,即使存在这种风险也不妨碍亚行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54.对被调查的亚行工作人员作出通知应遵循AO 2.04的规定。
55.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任何投标人,顾问,承包商,供应商或其他非政府第三方实施了廉正侵害行为,OAI的将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提交该调查结果并建议制裁的方式,同时也给其机会作出回应。联络各方时,OAI将依赖对方向亚行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度。OAI也将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联系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即使经过这些努力仍未与其取得联络,仍不应妨碍亚行对其作出制裁。
56.当向任一企业提交其调查结果时,OAI将通知该企业,亚行可能对该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合作以及有关各方采取补救措施。OAI也将直接向可能被采取补救措施的分支机构或合作的有关各方发出通知,并提交调查结果和制裁意见。
57.各当事方应当有回应任何指控和不利证据的机会。当OAI有正当理由断定揭示某些证据或资料将会危及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举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利益,或者这些证据或资料属于绝密或机密信息时,OAI将会保留这些特殊证据或资料。
58.各当事方在接到调查结果和制裁意见后,应当被给予合理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十(30)个日历日,在此期间提交回应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根据申请和合理的原因,OAI可以给与适当的宽限。
59.该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特殊理由,要求获得向OAI做口头陈述的机会。
60.如果某对方当事人拒绝接收OAI的通知,或者接到通知但未回应,则OAI将会对这一拒绝行为或不作为作出不利的推断,并且将被视为加重处罚情节。
61.OAI将根据接收到的回应重新评估案件,并可能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和/或要求对方提供补充材料。
62.如果调查结果表明,有政府官员从事或参与了廉正侵害行为,OAI会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管理部门。OAI将与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一起,根据亚行的反腐败政策和亚行的其他规则,政策和程序来确定处理方法。
63.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亚行工作人员从事了廉正侵害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OAI会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管理部门。并且如果OAI得出结论认为BPMSD 采取纪律行动应遵循OA 2.04的规定,OAI会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BPMSD。虽然OAI可以在纪律程序中给BPMSD提供建议和支持,但BPMSD独立地对政务纪律程序负责。
64.被OAI发现参与了廉正侵害行为的投标人,顾问,承包商,供应商或其他非政府第三方,对OAI的调查结果或制裁意见提出抗辩,或未给予任何回应的情况下,OAI应当给廉正监督委员会提供一份调查报告,包括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对方的抗辩材料。
65.在当事方对OAI的调查结果和制裁意见作出回应而并非抗辩的情况下,OAI将决定由亚行施加前款所设置的制裁方式。
66.监督委员会由3名正式投票成员,以及多达6名的候补成员组成,这些候补成员可以在正式成员缺席或利益干涉的情况下填补空缺。负责人将由OAI提名,由总统在亚行的高层工作人员中任命,包括一名主席,在一段特定时间[15]内任职。工作人员,包括代表中央执行服务办公室和总务厅的代表,将会被要求为廉正监督委员会提供建议。廉正监督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多数投票通过。OAI的处长将担任廉正监督委员会的秘书处。
67.利益干涉的情形应当经秘书处向廉正监督委员会披露。廉正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或顾问,在他或她有利益牵涉的事件中,应回避参与任何讨论或决定。如果对是否存在利益干涉的有任何争议,应当由廉正监督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做决定。该决定将由秘书处做书面记录。
68.廉正监督委员会应当决定是否有理由为证明某主体违反了亚行的反腐败政策,而对OAI的报告和廉正监督委员会要求或接收的其他资料中,在数量上占优势的证据采取补救措施。廉正监督委员会可能会作出与案件相关的可操作性建议,也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考虑是否根据第10 段的规定,公布被禁止的企业和个人的名单。
69.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可能决定某一方不得参加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的活动:
(a)禁止:禁止表达了某种行政决定,即不与亚行认为未达到最高道德标准的某方发生商业交易。禁止通常不影响既存的合同义务,但廉正监督委员会和OAI可能建议取消既存的合同义务。
禁止,除无限期的禁止以外,将有一个特定的最短期限。制裁期限届满后,并非自动恢复交易资格,但被禁止方可以请求恢复资格,收到请求后,亚行将通过OAI重新评估,根据本下文中有关恢复资格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恢复其资格或延长该期限(例如,如果该方被发现在其制裁期间从事了任何廉正侵害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禁止: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可以决定某方被禁止,同时设定特殊条件,如果对方满足该条件则可以减短禁止期限。条件可包括:(ⅰ)改善廉正和/或企业管理,或执行企业服从项目;(ⅱ)采取措施处罚/终止廉正侵害行为;(ⅲ)通过补救或赔偿,纠正廉正侵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被附解除条件禁止的一方,可以通过证明其服从,来申请恢复资格。OAI的应核实其是否满足条件,并根据其调查结果,决定禁止是否应当被解除。
(c) 附条件不禁止: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可决议,一方采取了特定措施将不被禁止。在此情况下,受制裁方未被禁止,但须在特定期间遵守由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所设定的条件。如果受制裁方未能证明其在既定期间遵守了条件,禁止将自附条件不禁止决定作出时自动生效,生效期限为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公布的最短期限。
70.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决议的亚行将实施的其他制裁方式:
(d) 谴责:即对一方的行为进行谴责,并告知其侵害后果可能导致更大的危害。书面谴责适用于疏忽导致的独立事件,或廉正侵害较小,或一方起次要作用的作用的情况。
(e) 赔偿和/或补救措施:赔偿和其他财政补救措施,可能被适用于一定数量归还给客户国家或项目的情况。该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与其他制裁方式并用。
71.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也可以决定亚行采取其他不同于制裁的补救措施,包括警告信
如一方失误而未构成侵害的(例如,普通疏忽)。
72.谴责,告诫或警告不影响当事方参与ADB资助,管理或支持的活动的资格。
73.如果涉及联合的多方当事人,包括合资企业,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在能够判断责任
方时,将对实施了廉正侵害行为的一方采取制裁措施。
74.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可能决定,向各关联方或企业组成人员(例如所有人,主管,
高级职员或大股东),和/或其他关联方实施制裁,如有必要,即使该关联方并未直接参与侵害行为,也将被制裁。各关联方可能包括存在:
(a)家庭关系;
(b)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严重影响另一方的能力;
(c)共同或关联的所有,管理和控制关系,不必要与特定比例的所有权或利益有关;
(d)协议或依赖关系,如与另一方组成合资企业。
75.在决定对联合的当事方,组成人员,或关联方的制裁方式时,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将考虑的其他因素有:
(a)管理和组织结构;
(b)关联方是否参与或影响了侵害行为,或是这种行为的预期受益人;
(c) 当事方通过关联方逃避制裁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受调查当事方对关联方的影响和当事方能否通过关联方获取利益。
76.在适当的时候,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可能决定不制裁配合OAI调查的当事人(亚行工作人员除外)。
77.对廉正侵害的基本制裁是3年禁止。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处以或长或短的禁止期限。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在决议制裁期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其中包括:
(a)是否给公众安全/福利,项目或有关问题,或亚行的利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危害;
(b)廉正侵害行为的复杂性,例如,计划的程度,技术应用的多样性,隐蔽性级别,所涉人/组织的数量和类型,侵害持续时间,侵害的地理分布;
(c)管理或组织参与的程度或监督水平;
(d)在廉正侵害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的重要性,即是否为主要的,重要的,或次要的;
(e)当事方在察觉OAI的调查后,是否继续或自觉停止其侵害行为;
(f)调查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合作或妨害程度;
(g)当事方是否曾被亚行制裁,或被其他组织和机构制裁或禁止过;
(h)当事方或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其他负责人的背景;
(i)政府官员或亚行工作人员在廉正侵害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作用;
(j)解决问题所采取的任何赔偿措施和手段;
(k)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防止再犯,而实施的内部管理措施的方式、建立或完善;
(l)是否有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或国际组织曾禁止该当事方。
78.认识到所有权,组织结构和/或公司的管理可能在一段时间后会发生变化,亚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企业采取无限期禁止(例如,多次实施廉正侵害行为,给亚行利益造成空前的损害)。由于个人不太可能在性格上有改变,亚行可能对从事了任何廉正侵害行为的个人采取无限期禁止。
79.在决定采取或长或短的禁止期限时,廉正监督委员会和OAI将遵循以下幅度:
(a)首次禁止,包括当事方先前已被给予谴责的情况:
(ⅰ)个人:1年至无限期
(ⅱ)企业:1至7年
(b)第二次禁止:
(ⅰ)个人:无限期
(ⅱ)企业:最长10年
(c)后续禁止:
(ⅰ)个人:无限期
(ⅱ)企业:最长20年
80.OAI的理事将向对方当事人传达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的决定,包括所有补救措施,和与管理和执行部门相关的决定。在廉正监督委员会决议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情况下,OAI将告知有关当事方,根据廉正原则与指南列明的标准其应当享有的申诉权。在OAI无法将廉正监督委员会的决定通知给当事方的情况下,OAI将根据下列程序,在亚行的网站发布该决定。
81.OAI在与有关管理部门/办事处协作时,将确保控制措施加强了补救措施的执行。
82.作为亚行确定的制裁对象的投标人,顾问,承包商,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可以在被制裁决议后的90天内,向制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任何被制裁方,非因自身过失而未能被告知该制裁决议,但之后得知处罚的,可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诉。任何申诉必须采书面形式,并清楚,简要列明要求审查廉正监督委员会的制裁决议的理由,并适当说明OAI未能与其取得联系的原因。
83.不得对作为违反制裁的后果的禁止决议提出申诉,并且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的适当决议应当是终局的。
84.制裁申诉委员会将在以下范围内,考虑申诉中包含的新资料:
(a)在OAI给予的解释期限内,当事方不可能获取或知道该资料,或其不应当知道该资料;以及
(b)这些资料与案件有关,也可能与实施制裁的决定有关。
85.制裁申诉委员会可能会基于申诉,减轻或取消亚行已经实施的制裁。作为一种替代措施,制裁申诉委员会在认为证据应当被重新审查的情况下,可能要求廉正监督委员会重新考虑对案件的处理。
86.制裁申诉委员会由两个或三个副主席组成,这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制裁时间的长度。[16]OAI的主管是该委员会秘书处。任期时间最长的副主席将担任制裁委员会的委员长。OAI的主管可以提名委员会成员,并以顾问身份出席。总法律顾问可以以顾问身份出席。在简易的情况下,OAI的主管可以在无异议的基础上,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案件,此时应由两个副主席组成,除非其中一名要求第三名副主席参与决定。
87.制裁申诉委员会仅在所有成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提交决定。如果该制裁委员会的主席认为委员会无法达成共识,委员长将要求主席参与。主席将有助于解决分歧,使制裁申诉委员会达成一致决定,或者在仍不可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最后决定。
88.制裁申诉委员会对任何申诉,或由廉正监督委员会提交的案件所作出的决定,都应当是具有终局约束力的,不得继续申诉。
89.被禁止的当事方,可以在禁止期限届满时要求恢复资格。OAI会告知当事方,在最短禁止期限届满前约45天,有机会请求回复资格。
90.恢复资格的请求应当:
(a)以书面形式,向OAI的理事提出;
(b)说明制裁的理由;及
(c)提供亚行应考虑让他们的恢复资格的依据。
91.OAI将对恢复资格的请求进行可信度评估,并将审核恢复当事人资格的意义。OAI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
(a)符合第69段(b)项所规定的条件;
(b)已实施的制裁的原因;
(c)赔偿情况;
(d)企业所有权或管理的变化,以及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已经或继续被制裁;
(e)促进商业管理的核查机制;
(f)被禁止方为补救损害,而着手的有效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措施;
(g)被亚行制裁后,任何该方参与廉正侵害行为的其他信息,包括其他组织的制 裁;以及
(h)行政或刑事调查的结果。
92.在调查或审查结束时,OAI应决定是否恢复当事方的资格。如果OAI认定当事方不应被恢复,则OAI将就这一结果,向廉正监督委员会准备一份意见报告。廉正监督委员会将决定恢复其资格或延长最低制裁期限,之后,当事方可以重新申请恢复资格。
93.在亚行基于当事方对其反腐败政策的违反,而对联合的多方当事人,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实施了禁止的情况下,OAI的审查和意见,以及对恢复资格的请求的决定,也可以处理上述当事人恢复资格的问题。
94.OAI将书面传达有关恢复资格的请求的决定,包括任何延长制裁期限,至特定的附加最低期限的决定的理由。如果廉正监督委员会决定将制裁期限延长至特定的附加最低期限,当事方可以根据申诉程序向制裁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95.任何被制裁方,非因自身过失而未能被告知OAI的调查结果和制裁决议,但之后得知处罚的,可在随时请求恢复资格,包括提供任何支持该请求的资料和解释说明,以及未能得到通知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廉正监督委员会应当考虑其恢复资格的请求。此种决定应当是具有终局约束力的,不得继续申诉。
96.OAI可单方面评估恢复某当事方资格的意义,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从亚行宣布的不合格名单中去除。OAI可能这样做以防止司法不公,或防止亚行的名单因过时而失效。
97.根据亚行的信息公开政策,该禁止名单未被公开。不过,这份名单并非机密,OAI将根据需知证明,使亚行的董事局,参与亚行活动的政府机构,其他多边发展机构和双边捐助机构获知该名单,且不限于上述机构。
98.OAI将告知各方,亚行的不合格名单将不会公开他们的名称,但若试图在没有资格的情况下参与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的活动,将导致制裁期的延长,并且名称将被公布在亚行网站上,以及受到其他机构依照执行交叉禁止决议所作出的后续处罚。OAI依照第79条(b)和(c)项公布的被禁止方的名称。申诉期间届满或放弃申诉前不公布。
99.如果通过所有合理的方式与禁止决议的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例如,该方不接受信函,搬迁或无法找到),廉正监督委员会或OAI可以批准发布信息,包括在亚行的网站公布该方名称,并将导致根据执行交叉禁止决议的协定,实施交叉禁止。
100.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严重的廉正侵害行为,廉正监督委员会则可决议公布项制裁,即使其为初犯。
101.根据执行交叉禁止决议的协定,某个参与机构的禁止决议符合以下条件,将被其他参与机构交叉禁止:
(a)该决议完全或部分地基于发现犯有一个或多个可制裁行为而作出的,即在2006年9月17日的防止与打击欺诈腐败统一框架中所规定欺诈,胁迫和串通行为;
(b)决议由制裁机构公布;
(c)基本禁止期限吵过1年;
(d)决议在该协议对制裁机构生效后做出;
(e)该决议是在可制裁行为实施后10年内作出;以及
(f)制裁机构的该项决定并非对某国或其他国际法庭的决议的认可。
102.OAI的理事将通知其他参与机构,亚行根据该协议所作的制裁,以及其所进行的任何修改。通知应包括:(a)被制裁方的名称和联系信息,(b)被发现的可制裁行为;以及(c)制裁条款或任何修改。根据该协议和制裁措施公布程序,该通知应仅限于公布在亚行网站上的制裁信息,并仅据此提交。后续的任何从亚行网站上删除制裁信息的决定,例如最初无法联系上的某当事方后来被找到了,则应在协议范围内删除制裁信息修改,即该制裁的仅存在而未公布。
103.当符合执行交叉禁止决议协定的制裁决定被其他参与机构实施时,OAI的主管和理事将对该制裁清单进行筛选,以确定亚行是否应当交叉禁止。筛选应当考虑亚行的国家合格规则,不包括那些因国家原因不合格的因素,以及交叉禁止是否与亚行的规则或其他机构的考虑相符。交叉禁止的决议一经作出,将被公布在亚行的网站上,并即时生效。任何不对企业或个人实施交叉禁止,使其有资格参加亚行资助的活动的决定,都应当由亚行的主管想主席建议。
104.当对某方的交叉禁止被执行该制裁的参与机构取消时,该交叉禁止应当同样在亚行取消。
【注释】
[1]国际金融机构的原则和准则调查机构通过访问,被纳入为指导第一节这些完整性原则,并具体到段亚行插入。
[2]这些指南在执行调查的组织没有意欲商谈,强加或者暗示任何责任、义务或者权利可控诉在法庭或在行政行动。不应该解释什么都在指南作为影响每个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每它的规则的、政策和做法、亦不特权和免疫被提供对每个组织由国际条约和各自成员的法律。
[3]与ADB相关的活动在段1.C被定义,在下
[4]白板纸的R-89-98,反腐败政策,批准1998年7月2日,作为政策委员会文件澄清R185-04,反腐败:建议澄清和采购指南的有关咨询和变更,批准2004年11月11号,和委员会文件R179-06,反腐败政策:统一做法舞弊和欺诈的定义,批准2006年9月8日。
[5]和勾结的定义腐败,欺诈,胁迫,是统一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通过根据文件R179-06(前在脚注3)。
[6]举报人与证人保护制度。
[7]惩戒措施与程序。
[8]调查中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实施廉正违反行为和/不当行为而被OAI调查的当事方。
[9]人事政策说明、工作人员责任,权利与义务。
[10]见机构公告。
[11]信息和通讯技术原则。
[12]2010年4月9日签署,随时补充。
[13]其他参与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
[14]该处”企业”广义地包括公司,机构,组织,其他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或区别于个体的实体。
[15]任职期限通常为24个月,但是负责人,OAI和/或主席可以制定一个特殊期限。
[16]如果制裁的性质需要3明副主席斟酌,并且秘书处认为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召集到3名副主席一同参加会议,主席将指定一位部门或办事处的主管或主管代理人作为第三名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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