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日益增长的公众担忧
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人们希望每一个公务员都能公平、公正、没有偏见的履行他们的职责。人们越来越希望每一个官员不会因为个人利益和关系而影响决策和管理,在这个要求越来越高的社会,如果政府不注重利益冲突的管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就会降低。
当今世界,无论是在公众还是私有领域,利益冲突都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政府和公共领域,利益冲突一直是制定具体政策的焦点,立法和管理都以维持政府与机关决策的公正无私为目的。私有领域也一直都关注商业公平,特别注重保护大多数股东和公众的利益。最近的几起绯闻使我们更加注重避免利益冲突。在以下情况,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问题,如:政府雇佣商业和非营利性组织,或者会计所为同一个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或者监管机构与被监管的企业联系过于密切等等。
政府与商业以及NGO组织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越来越密切的合作形式,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自我监管人员交换和资助等。政府新的雇佣形式的产生,可能会改变传统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也因此很有可能产生新的利益冲突,包括官员的私人利益和其公共职责的冲突,公众日益增长的担忧迫使政府想办法确保官员决策制定的公正。
尽管利益冲突并不是腐败,但个人利益与官员职责的冲突,如果得不到很好的管理,就会导致腐败。有效利益冲突管理政策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禁止官员私人方面的所有利益,尽管这种方法也是可以预期的,直接的目的应该是政府政策和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承认如果不解决利益冲突,会导致政府的腐败。
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制定或实施相关的政策规定,来推行公正和有效的程序,发现风险,处理紧急利益冲突,推行恰当的内部和外部问责机制;推行管理方法(包括制裁),来确保官员能承担个人责任,遵守这些规定。
传统上,各成员国对于管理利益冲突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反映了他们在历史、法制以及公共服务方面的不同传统,他们普遍采取的方法有:机构管理方法,包括积极的外部审计与核查,或其他内部监督方法,其他有效措施还包括利益的完全或者部分的披露,和(或者)形成公平公正的管理文化。
B.管理利益冲突
在公共领域迅速变化的情况下,利益冲突始终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太过严格地控制私人利益行为,可能会与个人其他权利相冲突,或者造成效率低下,或者这种办法根本行不通,还有可能挫伤人们当公务员的积极性。因此,现代的利益冲突机制必须努力求得各方面的平衡,包括界定政府组织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风险,阻止无法容忍的冲突形式,适当管理冲突,使政府组织和个人意识到这种冲突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界定、揭示、管理利益冲突,推行恰当的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本法目的
本指南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成员国在政府层面,考虑已有的与利益冲突相关的政策法规,将其与政府官员包括公务员,雇佣人员和公职人员。本指南也可以为其他政府分支机关地方级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提供总的指导。
指南尤其反映了一些在OECD成员国被证明了的,有效的政策和法规,其目的是:
帮助政府机构与部门形成一套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法律,加强公众对政府、官员及其决策制定的公正性的信任。
为评估已有的方法提供实际的参考框架,使其向OECD成员国中优秀的管理机制看齐。
推行良好的公共服务理念,正确界定、解决或管理利益冲突,做到适度透明和及时处理,但不能过度干预相关政府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支持政府和商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的合作,同事注意遵守界定各主体公正性职责的规定。
如何界定利益冲突
历史上,界定利益冲突一直都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因为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有作为普通公民的许多法定利益,所以利益冲突不能简单地避免或者禁止,而必须对其定义、界定和管理。本指南采用了简单而又实用的定义方法来帮助有效界定和管理冲突情况,定义如下:
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的公共职责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即政府官员的私人身份所代表的利益可能会对其履行公共职责和责任造成不利的影响。
以这种方式定义的“利益冲突”等同于“实际利益冲突”,因此,利益冲突的情况有可能是现在的,也可以是过去某个时候存在过的。
相比之下,明显的利益冲突在政府官员的私人利益可能会影响其职责履行的情况下存在,然而事实不尽其然。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官员的一些私人利益可能与其将来要履行的职责相冲突。
如果官员的私人利益已经实际上影响了他的职责履行,这种情况一般叫做渎职或者权利滥用,甚至是腐败,而不是称为利益冲突。
再次点一种,私人利益不仅仅是指财务上或者是金钱上的利益,或者那些可以直接给官员带来个人好处的利益。官员的其他合法的个人活动、个人关系与交往和家庭利益,如果有可能影响其职责的履行,也可以称为利益冲突。如:
在这种定义下,利益冲突是本指南的焦点。因为如果这种冲突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解决,就有可能损害一个民主政府的正常运行。具体表现如下:
削弱政府官员在决策中对合法、公正、公平理念的坚持。
影响法治、政策的发展和应用、市场的运作以及公共资源的分配。
C.利益冲突管理的核心原则
为了保持民众对政府机构的信心,本指南认为官员应该在处理利益冲突时,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特别注意遵守以下核心原则。
服务公共利益
官员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及案件实体做出决策和提供建议,而不考虑个人的得失。(即:公正无私)官员在决策,特别是个案的处理时,应该保持公正,不能受个人宗教、职业、政党、种族、家庭或者其他个人的偏好或个人关系的影响。
官员应该抛弃或者限制可能影响其参与的决策制定的个人私利行为。如果这样行不通,那官员就应该回避,以免个人利益或关系影响政府的决策制定。
官员应该避免以个人身份在履行职责中因得到“内部信息”(这种信息并不是普通民众都能得到的)而获得不恰当的个人利益,官员不得滥用职权和政府资源来谋取私人利益。
官员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以期影响其职权的履行或者不履行。
官员不得滥用之前所担任的职位特权,包括在位时所获得的特权信息,尤其是在离任后寻找新的工作时。
保持公开透明
政府官员和政府组织应该接受群众最密切的监督。只有字面上的法律约束,官员的职责很难得到充分的履行,这就需要遵守更为广泛的公务员价值观,如不为私利,没有偏见和公平公正等。
官员的私人利益和关系,如果可能影响到其职责的公正履行,就应该适当公示,以便对其决策过程进行足够的控制和管理。
在解决或管理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政府和官员应确保一致性和适当的公开度。
在管理利益冲突过程中,政府官员和政府组织应该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接受监督。
增进个人责任感,树立个人榜样
官员应该在任何时候都保持正直的品质,为其他官员和同事树立榜样。
官员有责任尽可能的,合理的安排其私人事务,以防止在任职期间和任职后产生任何的利益冲突。
当产生利益冲突时,官员在界定和解决冲突时,应以公共利益为重。
政府和官员应该应用有效利益冲突政策和措施,体现他们对于公平公正和职业操守的承诺。
形成不能容忍利益冲突的组织文化
政府组织应该在工作中规定并且实施适当的管理政策、程序和惯例,促进对于利益冲突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组织惯例应该鼓励官员公开并且讨论利益冲突的情况,并规定合理的措施避免公开的内容被他人利用。
政府组织应创立并且发展一种公开交流和对话的文化,促进公平公正的发展。
政府组织应该提供指导和培训,促进官员对组织已有的规定和惯例的理解,以及他们在工作中的应用,并不断改进这些规定和惯例。
D.形成政策框架
界定处理利益冲突方法的政策是一个国家政府的政治、行政和法律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指南并没有试图涵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每一个情形,而是提供一个与这个迅速变化的社会环境有关的,整体的政策和惯例参考。所提出的措施相互促进,为利益冲突管理提供条理清楚的,前后一致的处理方法。这一方法的主要作用有:
●定义可能引起政府和个人公正的利益冲突情形的总特征。
●界定具体的不能接受的利益冲突情形。
●领导和确保利益冲突法律的实施。
●提高服从意识,预测预防风险。
●适当足量信息公示,有效管理冲突。
●与其他相关利益人合作,包括承包商,客户,赞助人和社区。(www.xing528.com)
●从经验方面评估利益冲突法律。
●根据形势的发展,在有必要时重建和调整相关法律和程序。
界定相关的利益冲突情形
对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和关系进行清晰和真实的描述
a)对于利益冲突情形的描述,必须与以下基本观点保持一致,即认可存在这样的情形: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和关系会,或者有可能会与其职责的正常行使相冲突。这描述应该强调本法的总体目标——提升公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
b)本描述还应该承认,尽管一些冲突的形势是无法避免的,政府仍然有责任界定那些有可能会与他们的角色或者是公共职能不相容的特定情形。因为,如果这些冲突得不到解决,那么公众对于政府的公正度的信任,对于官员个人公正无私的品质的信任,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c)本法律还应该对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私人利益进行举例说明,如:财务与经济方面的利益,债务与资产,与其他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关系,其他个人利益,责任与关系(如与个人职业或身份相关的专业义务,社区义务,民族义务,宗教义务,以及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d)对于最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部门,如公共—私有的衔接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检查部门,政府事物外包等,应该其中举例说明哪些是不能接受的利益冲突。对于那些与公众监督与媒体注意密切相关的部门,更应该特别注意。
确保利益冲突法有相应的组织策略和实践支持,以帮助界定不同的利益冲突情况
a)作为第一手资源的法律和法典,应该说明利益冲突法的必要的定义、原则、和基本要求。
b)此外,指南、培训资料以及咨询建议都应该对于如何解决利益冲突提供具体的建议,尤其是“灰色地带”的迅速变化,如:私人赞助,私有化和解禁项目,NGO 关系,政治活动,政府与私有领域的合作与人员流动。
建立界定、管理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步骤
确保政府官员知道怎样界定和申报利益冲突形势
a)任命或就职初的公示:形成一系列步骤,使公务员在就职时,知道哪些相关的私人利益会与他们的职责相冲突。这种公示一般是正式的(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并且要求定期进行(一般是在就职时,以后定期进行,一般一年一次),而且要是书面的。公示不一定要面对所有公众,在政府组织内部进行的公示和恰当冲突管理足可以达到本法这一过程的目的——树立公众对政府组织和官员的公正性的信任。总的来说,官员的职位越高,公示越要适度,职位越低,公示越要充分。
b)就职期间的公示:在初期公示后,如果情况有变,或者产生了新的冲突,官员应该及时的公布相关情况。就正式规定来说,公示不一定要通过公共渠道,内部的公示已经足够提升公众的信任度。
c)完全的公示:对于冲突利益的详细的完全的公示,有助于形成有足够信息支撑的、恰当的解决办法。官员个人有责任作出足够的公示。
d)有效的公示过程:确保政府的行政过程有助于完全的信息公示,确保所公示的信息得到正确的评估,并且保持更新。提供足够的相关利益冲突的公示是每一个官员的责任。确保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落实到官员个人,并且在雇佣或者任命以及签订合同时,将这一要求和官员反复沟通和强调。
建立明确的规定,告诉官员如何处理利益冲突
a)处理相冲突的个人利益:官员有责任界定他们相关的个人利益。一部组织的法律必须清楚地表明,对于一项私人利益公示本身并不能解决利益冲突,还必须要考虑其他的管理或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
b)解决和管理办法:积极的管理或解决一项持续的、普遍的利益冲突可能包括以下一项或几项策略:
●官员放弃或除去相关利益。
●官员回避受影响的决策过程。
●限制受影响的官员获取相关的信息。
●将官员调至没有冲突的岗位。
●重新安排官员的职责和责任。
●官员辞去与个人身份相冲突的职位:并且/或者
●辞去公职。
c)回避和管制:在利益冲突不会反复发生的情况下,相关的官员可以保留现有的职位但是应当回避有冲突事务的决策制定,如让独立的第三方制定决策,或者不参与决策的投票,或者不参与相关提议和计划的讨论,或者不接收与私人利益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如果利益冲突持续发生,那么回避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就应该重新安排相关官员的职责。必须特别注意,要使每一个官员都清楚采取回避的决策制定过程中,可以使用那些方法来确保公正。
d)辞职:官员如果想保留他们的官职就必须除去相冲突的私人利益,并且这种冲突不能用以上所提到的任何其他方法解决。如果利益冲突不能用其他方式解决,那么官员就应该辞去他们的公职。利益冲突法(和其他相关的雇佣制度和雇佣合同条例)应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相关的程序终止官员的任职。
e)公开透明的决策制定:个人利益的登记和公示,以及解决冲突的方法,都应该以正式的文件记录下来,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展示特定的利益冲突是如何得到恰当的界定和管理的。对于利益冲突的进一步的公示也有助于整个政策的目标,如公示在相关会议中,已公示的利益冲突是如何被记录和考虑的。
E.贯彻政策框架
尽管官员个人有责任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是政府也有责任确保利益冲突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容易产生冲突的部门,应该特别注意,特别是那些更容易产生冲突的部门被证明更能损害组织的廉洁和公众信心的重大冲突。在这过程中,要区别那些过于复杂的,可能影响法律的遵守的规则。
体现领导义务
领导——所有政府官员,特别是高层的官员,应该安排好他们的私人利益,以免影响公众对他们自己以及整个组织的廉洁度的信任,并为他人作出榜样。严格的说,仅仅是遵守字面上的法律,不足以加强公众对于组织的廉洁的信任。
义务——组织有责任通过以下方式有效实施利益冲突法律:
a)处理个别案件——管理者必须在处理利益公开的时候有很好的判断力。他们尤其应该考虑掌握相关事实的人是否会认为组织的廉洁性已经受到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影响。当决定管理冲突的最佳解决办法的时候,管理者应该综合考虑组织利益、公众利益、雇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事实,包括在具体案件中相关官员的级别,职位类型,以及冲突的性质。
b)监管和评估政策的有效性——在处理目前和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冲突时,组织应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相关性,并在必须要时作出改变和修订。
与员工建立合作:自觉、预测和预防。确保利益冲突法的公示和理解
a)公示利益冲突法。在官员初次委任或者接受新的职位或职责时,应该清楚简明的告知其目前的利益冲突法律。
b)定期提醒。定期地提醒官员在变化的形势下的法律实施,特别注意让每一个官员知道他们的职责以及在组织中法律是如何应用的。比如,一个组织的行为准则可以作为对于官员和公众建立和交流利益冲突准则的特别工具。
c)确保规则和程序的有用性。提供与利益冲突有关的组织政策、法律和行政程序的最新信息,与组织相关的具体的额外的要求,应该清楚的指出来。
d)提供指导。给官员提供信息和建议,包括真实的案例和讨论,过去是如何解决利益冲突以及将来应该怎样解决冲突。对于政策的应用要与员工沟通,确保政策的意图能被理解和接受。
e)提供帮助。发现对本法应用存在疑问的官员并给予帮助,并且要公示如何获得这种帮助。使组织的客户和其他人也能得到这种帮助,包括:承包商、代理人、合作方,以帮助股东获取更多的信息。这些建议对于那些觉得组织的利益冲突政策不是完全有效但是又不愿向相关的部门反映的人,尤为有价值。
检查“危险”区域,预防冲突情况
a)身兼多职。界定这种情况,包括官员在保持已有职位的情况下接受外部雇佣应该遵守的法定程序。
b)“内部”信息。对于政府组织独享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以及在执行政府职能时所获取的信息,应该确保其不被滥用或者泄露。
c)合同。应该考虑到与政府组织相关的合同的准备、谈判、管理和实施的过程,有可能因为官员个人的利益冲突而受到影响。
d)礼物和其他形式的好处。目前的法律有没有考虑因为传统的和新形式的送礼而产生利益冲突。
e)家庭和团体的期望。目前的法律是否认识到由于家庭和团体对于官员个人的期望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跨文化的背景下。
f)外派。界定这种情况,包括所需的法定程序,即官员可能接受委派担任例如社会团体、NGO组织、政治或专业团体、其他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商业组织的职务或管理者,这些组织与政府有合同、监管、合作或赞助的关系。
g)离任后的活动。界定这种情况,包括即将离任的官员协商今后的任命或雇佣或其他活动,如果可能引起组织内的利益冲突,就应该规定相关的法律程序。
确定防范措施,处理紧急冲突
a)会议措施。使决策制定的参与者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预见潜在的冲突:如,提前提供会议安排;记录会议中产生的冲突和解决的办法。
b)回避。制定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如,登记相关成员、咨询专家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确保信息公开,决策过程不受影响。
c)筛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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