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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贿赂公职人员和证人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八编:罪行和刑事诉讼第一部分:罪行 (§§ 1—2725)第十一章:贿赂、贪污和利益冲突法案·§ 201.Bribery of public officials and witnesses 贿赂公职人员和证人·§ 202.定义·§ 203.在涉及政府的事务中对国会议员、官员及其他人员行贿·§ 204.国会议员在美国联邦申述法院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院中的行为·§ 205.官职员被指控的行为以及其他

美国法典:贿赂公职人员和证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编:罪行和刑事诉讼

第一部分:罪行 (§§ 1—2725)

第十一章:贿赂、贪污和利益冲突法案

·§ 201.Bribery of public officials and witnesses 贿赂公职人员和证人

·§ 202.定义

·§ 203.在涉及政府的事务中对国会议员、官员及其他人员行贿

·§ 204.国会议员在美国联邦申述法院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院中的行为

·§ 205.官职员被指控的行为以及其他影响政府的事宜

·§ 206.免除退休官员民兵服役

·§ 207.限制前政府官员,雇员以及行政立法机构的当选官员

·§ 208.对当事人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 209.只能由美国支付的政府官员及雇员工资

·§ 210.提供获取委派性公职的机会

·§ 211.接受或索取非任命性公职

·§ 212.对金融监察机构提供贷款或赠款

·§ 213.金融监察机构接受贷款或者赠款

·§ 214.提供获取联邦储备银行贷款商业票据折扣的机会

·§ 215.从发放的贷款中接受回扣或馈赠

·§ 216.处罚和禁令

·§ 217.接受对农业负债调整的考虑

·§ 218.违反本章条例而清零的交易,且该资金应由美国政府收回的

·§ 219.为外国委托人充当中介的政府官员和雇员

·§ 220 to 222.220至222 重新编号为215至217

·§ 223.已取消

·§ 224.体育竞赛中的行贿

·§ 225.持续性经济犯罪团伙

·§ 226.影响港口安全的行贿

·§ 227.国会议员行使不正当手段影响私营企业员工雇佣决策

·§ 201.贿赂公职人员和证人

(一)在本节中

(1)“公职人员”指曾经或者现职的国会议员、代表或驻地代表,官员,雇员或者个人代表美国政府或政府部门,机构或政府分支机构(含哥伦比亚特区),在任何职权范围内,受该该部门,机构或分支机构管辖,履行其职责。

(2)“选定公职人员”指任何已被提名或任命为政府官员的个人,或已被正式通知将被提名或任命的个人;且

(3)“公职行为”指任何官员在其职权范围、任职期限或在其公信公众利益范围内,在其依据相关法规对任何问题、事件、行动、案件、过程或争议产生的任何决策或行为。

(二)任何人

(1)直接或间接地以不正当方式向任何公职人员或选定公职人员给予、提供或承诺任何有价物品,或向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选定公职人员提供或承诺给予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任何有价物品,目的在于:

(a)影响任何公职行为;或

(b)影响上述公职人员或选定公职人员实施或帮助实施、合谋或允许任何对美国的不当行为或为实施该等不当行为创造机会;或

(c)引诱公职人员或选定公职人员实施任何有违其职权或不履行其职权的行为;

(2)作为公职人员或选定公职人员,以个人身份或代表其他个人或者团体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索取,要求、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有价物品并回报以:

(a)在任何公职行为上受其影响;

(b)受影响而实施或帮助实施、合谋或允许任何对美国的不当行为或为实施该等行为创造机会;

(c)实施任何有违其职责或不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3)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以不正当的方式给予,赠与,或对任何个人承诺任何有价物品,或向任何个人承诺给予任何第三方个体或团体任何有价物品,并籍此试图影响前者作为证人在任何法庭、由美国两院单独或共同组成的任何委员会、任何经美国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或官员举行的审判、聆讯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的宣誓作证,或试图影响该证人不能作证的行为;

(4)个人或代表他人或团体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不正当地索取,要求,接受,接纳或同意收受任何有价物品,回报以在庭审、聆讯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的宣誓作证受到影响,或回报以缺席作证的行为;

将被科以本章规定的罚款,或不超过有价物品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最高价值者记),或科以不超过十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可剥夺其在美国拥有的任何荣誉或信托地位,或利润

(三)任何人

(1)除非依法适当减除其法定职责:

(a)为了或由于任何公职人员,前公职人员或选定公职人员已实施或将要实施的任何公职行为,而直接或间接给予,提供或承诺该等人员任何有价物品;

(b)作为公职人员,前公职人员或选定公职人员,除非依法有其正当理由减除其法定职责的,为了或由于其已实施或将要实施任何公职行为而直接或者间接索取,要求,接受,接纳或同意接受任何有价物品的;

(2)为了或由于任何人作为证人在任何法庭、由美国两院单独或共同组成的任何委员会、任何经美国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或官员举行的审判、聆讯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宣誓作证,或为了或由于该证人缺席作证,而直接或间接以不正当的方式给予,赠与,或对任何个人承诺任何有价物品;

(3)为了或由于该人作为证人在任何法庭、由美国两院单独或共同组成的任何委员会、任何经美国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或官员举行的审判、聆讯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宣誓作证,或为了或由于该人缺席作证,而直接或间接个人要求、索取、收受、接受、或同意收受或接受任何有价物品;将被科以本章规定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四)第(二)节的第(3)、(4)段,以及第(三)节的第(2)、(3)段不应解释为禁止支付或接受法律规定的证人费用、或一方为其利益传召证人而支付的费用、或证人接受的合理的差旅费和发生的衣食费用以及作证所造成时间损失的价值,或在作为专家证人时,为准备观点、出庭及作证所花的时间而应得的合理费用。

(五)本节中所界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独立于并与1503,1504和1505节中段其他类似界定相共存。

§ 202.定义

(一)本章之203,205,207,208 及209节中,“政府特别雇员”指任何就职于美国政府行政、立法机构的公职人员,任何美国政府下属的独立机构或哥伦比亚特区的独立机构的公职人员;该“政府特别雇员”在365个连续日中被保留,指派,任命或雇用时间不超过130天的岗位,无论是否有额外补偿,作为美国政府长期或间歇雇佣的人员,临时人员,临时大法官或,在不计任命天数的情况下,依据28章40节任命的独立顾问及根据28章第三节594款任命的独立顾问。

尽管下文有所题述,任何担任其国会议员原籍之选区之地区临时代表的个人应划归与政府特别雇员的范畴

独立于1956年八月十日法案之29节(c)和(d)[70A Stat.632;5 U.S.C.30r(c)and(d)],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官员,或美国国民护卫队官员,美国政府雇员除外,在其培训的正式任职期间应划归与特别政府雇员的范畴。凡自愿延长其服役期超过130天的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官员或美国国民护卫队官员应划归与政府特别雇员的范畴,其依据为203,205,及208至218节中有关内容。现时服役于美国武装部队的预备役官员或美国国民护卫队官员应划归与政府特别雇员的范畴。在203,205,207至209,及210节中所指的“官员或雇员”及“政府特别雇员”不包含美国武装部队服役人员。

(二)在本章205及207节中,“公务职责”指在近期或远期范围内,以独立或与他人协助方式或授权下属的方式通过直接行政权力或管理权力对政府行为进行认可或否认的行为。

(三)除非在上述章节有特别指明,本章203,205,207至209及218节中提及的“官员”及“雇员”不应包括美国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及联邦法官。

(四)在204节及207节中的“国会议员”指——“公共职责”。

(1)美国参议院议员

(2)众议院议员之代表或驻地代表

(五)本章中以下名称

(1)“行政机关”包含第五章中所定义的任何行政机构,以及在行政机关中的任何实体或行政单位;

(2)“司法机关”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上述法院,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美国破产法院,任何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设立的法院,包含美国武装部队上诉法院,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及美国税务法院(但不包含美国地域争端法院或美国财产争端法院),联邦司法中心以及任何司法机关下属的机构,办公室或实体。

(3)“立法机关”指——

(a)美国国会;和

(b)美国国会大厦总监理办公室,美国国家植物园,政府问责办公室,美国政府印刷局,国会图书馆,技术评估办公室,国会预算办公室,美国国会警察局以及任何建立在立法机构之下的机构,实体,办公室或委员会。

§ 203.对国会议员,官员以及其他在影响政府行为过程的人员的补偿

(一)除依法行使职权人士之外,以下各类人员,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1)索取,寻求,接受,接纳或同意接受任何以代理服务为代价,充当代理人或代理律师为代价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该种服务为代价而得到补偿的;

(a)在其时该个人为国会议员,国会待就任议员,代表,待就职代表,驻地代表,待就职驻地代表;或

(b)在其时该个人为美国政府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的官员,雇员或联邦法官时,或在美国任何一机构的官员,雇员或联邦法官时;

在有关以下事务中:诉讼,申请,提起裁决,或其他任何涉及美国的事务或涉及美国直接或重要利益的裁决,合同,索赔,争议,指控,控告,逮捕或其他特别事务,且该事务发生在任何部门,机构,法院,军事法庭,官员或任何民事,军事或海事委员会之辖区;

(2)故意给予,承诺或提供对任何已发生或尚未发生的代理性服务给予赔偿,在其时该接受赔偿之个体为现任或曾任国会议员,待任国会议员,代表,待任代表,专员,待任专员,联邦法官,官员或雇员时;应按本章第216节点有关条款进行处罚。(www.xing528.com)

(二)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正常履行职责之外,以下任何人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1)索取,寻求,接受,接纳或同意接受任何以代理服务为代价,充当代理人或代理律师为代价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该种服务为代价而得到补偿的,且在其时该接受赔偿之个体为现哥伦比亚特区的官员或雇员,待任国会议员,代表,待任代表,专员,待任专员,联邦法官,官员或雇员时,在有关以下事务中:诉讼,申请,提起裁决,或其他任何涉及哥伦比亚特区的事务或涉及特区直接或重要利益的裁决,合同,索赔,争议,指控,控告,逮捕或其他特别事务,且该事务发生在任何部门,机构,法院,官员或委员会之辖区;或

(2)故意给予,承诺或提供对任何已发生或尚未发生的代理性服务给予赔偿,在其时该接受赔偿之个体为现任或曾任哥伦比亚特区雇员时应按本章216节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只有在涉及以下内容中的特别情况下,特别政府雇员应按细则a和b进行处理——

(1)该雇员在任何时间曾以政府雇员或政府特别雇员身份亲自参与决策,批准,否决,推荐或调查过程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时;或

(2)该雇员正在其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服务时,除本细则第二段之外,不应按特别政府雇员情况处理;在该情况下,该雇员在其前段服务期限(365个行政工作日)之后尚未服务满60天。

(四)除以下情况之外,本节规定不包含官员或雇员(包括政府特别雇员)为其父母,配偶,子女或任何其为监护人的个人或在其担任主管,监管,信托人或任何受托人的实体以免费或有价赔偿方式充当代理人或律师的行为——

(1)该雇员在任何时间曾以政府雇员或政府特别雇员身份亲自参与决策,批准,否决,推荐或调查过程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时;或

(2)该雇员所处理事务为其公职范畴,且取决于负责其任命的政府官员的批准时。

(五)本节规定不禁止官政府特别雇员为他人在其相关美国政府赠款,或与美国政府所签合同,或为美国政府谋利的事务中充当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权利,前提为相关机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说明该行为为国家利益驱使,并在联邦政府官报中公开说明情况。

(六)本节不禁止个人在伪证处罚条款下提供证词或证明的行为。

§ 204.国会议员在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行为

任何美国国会待就职议员在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行为将依据本章第216节的条例进行处罚。

§ 205.在索赔案中受指控的官员或雇员的行为以及其他影响政府的事务

(一)任何就职于美国政府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就职于美国政府任何代理机构的人士,除其正常行使其职责之外,如果:

(1)其为任何针对美国的索赔案中充当代理诉讼律师,或接受任何馈赠,或在任何索赔案中获取利益分红,或考虑协助该索赔诉讼的;或

(2)在任何涉及美国政府或在任何涉及美国直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务中,在任何部门,机构,法院,军事法院,官员,或民事,军事或海事委员会辖区为他人充当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应依据本章第216节点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二) 任何就职于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官员或雇员,或为美国司法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职员或雇员,除其行使正常职责外,如

(1)其为任何针对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索赔案中充当代理诉讼律师,或接受任何馈赠,或在任何索赔案中获取利益分红,或考虑协助该索赔诉讼的;或

(2)在任何涉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或在任何涉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直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务中,在任何部门,机构,法院,军事法院,官员,或民事,军事或海事委员会辖区为他人充当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应依据本章第216节点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三)A special Government employee shall be subject to subsections(a)and (b)only in relation to a covered matter involving a specific party or parties—只有在涉及以下内容中的特别情况下,特别政府雇员应按细则a和b 进行处理——

(1)该雇员在任何时间曾以政府雇员或政府特别雇员身份亲自参与决策,批准,否决,推荐或调查过程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时;或

(2)该雇员正在其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服务时,除本细则第二段之外,不应按特别政府雇员情况处理;在该情况下,该雇员在其前段服务期限(365个行政工作日)之后尚未服务满60天。

(四)

(1) 除以下情况之外,细则a或者b规定不包含在履行正常职务的前提下,官员或雇员以免费偿方式为以下个人充当代理人或律师的行为:

(a)任何受违纪调查、忠诚性调查的个人,或其他任何与上述调查程序相关联的行政程序;或

(b)除非在第二段有特别说明,任何非营利性质的合作团体,自由团体,专业团体,娱乐团体或其他相似的组织,如果该团里的绝大多数成员是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现任官员或雇员,或其配偶或直系子女。

(2)第一段(b)款不适用于以下所议事项,其中——

(a)该索赔案例归属细则(a)(1)或(b)(1)范畴;

(b)该案例为有该组织参与的司法或行政调查程序;或

(c)该案例涉及到赠款、合同或其他需要划拨联邦政府基金给该组织的协议。

(五)除以下情况之外,本节细则a或b规定不包含官员或雇员(包括政府特别雇员)为其父母,配偶,子女或任何其为监护人的个人或在其担任主管,监管,信托人或任何受托人的实体以免费或有价赔偿方式充当代理人或律师的行为——

(1)该雇员在任何时间曾以政府雇员或政府特别雇员身份亲自参与决策,批准,否决,推荐或调查过程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时;或

(2)该雇员所处理事务为其公职范畴,且取决于负责其任命的政府官员的批准时。

(六)本节规定不禁止官政府特别雇员为他人在其相关美国政府赠款,或与美国政府所签合同,或为美国政府谋利的事务中充当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权利,前提为相关机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说明该行为为国家利益驱使,并在联邦政府官报中公开说明情况。

(七)本节不禁止官员或雇员在伪证处罚条款藐视法庭条款下提供证词或证明的行为。

(八)在本节中,“所议事项”指任何司法或其他程序,申请,裁决请求或其他决议,合同,索赔,争议,调查,指控,控告,逮捕或其他特殊事项。

(九)本节不涵盖雇员按以下规程行事的情况:

(1)第5章71节;

(2)9章帝12节1004部分;

(3)1933年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第三部分(16 U.S.C.831b);

(4)1980年外交法令第I章第10节(22 U.S.C.4104 et seq.);

(5)任何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的相关法律授权在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代表与代表劳工的工会组织共同建立建立的劳工关系管理条例。

§ 206.对退休政府官员免除服役

章203和205节不适用于以下围:美国武装部队退休官员,其时不在服役状态也非美国政府官员和雇员;以及国会法案特别提出免除的任何个人。

§ 207.雇员以及行政立法机构当选官员的限制

(一)对所有官员及行政机关雇员和其他机构人员的限制

(1)对特别事务代表权的长期限制 任何美国政府(含美国政府任一独立机构)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行政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含特别政府雇员),该个体在其与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服务合约终止之后,在有关案例中故意与该部门,机构,法庭,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军事法庭的任何官员雇员联系,并试图通过其出面来影响案件的走向,为第三方(非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充当代理并故意并试图影响该事务进程的人。

(a)在该事务中,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有其直接重大利益的,

(b)该事务中,该个人以其官员或雇员的身份亲自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且

(c)在处理该事务之际涉及了某特定方或某些特定方时,应依据本章之216节有关内容进行处罚

(2)有关涉及公共职责的事件的两年限制期 任何符合第一段所界定的两年限制期之个人,在其终止与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服务合约终止两年之后,在有关案例中故意与该部门,机构,法庭,美国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军事法庭的任何官员雇员联系,并试图通过其出面来影响案件的走向,为第三方(非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充当代理并故意并试图影响该事务进程的人。

(a)在该事务中,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为直接参与方或有其重大利益的

(b)该雇员已经清楚或理应清楚其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服务时,此事务归属为其终止与美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合约之一年的期限内

(c)且在处理该事务之际涉及了某特定方或某些特定方时,应依据本章之216节有关内容进行处罚

(3)限制措施之诠释 第一段及第二段中有关限制内容适用于以下方面:

(a)在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含任何独立机构)之官员或雇员,涉及与美国政府任何部门,机构,法院或军事法院的任何官员进行联系或会晤之际,且该雇员充当第三方代理人(美国政府除外),且涉及美国政府亲自参与或有自身重大利益时,且

(b)在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之官员或雇员,涉及与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任何部门,机构,法院或军事法院的任何官员进行联系或会晤之际,且该雇员充当第三方代理人(哥伦比亚特区政府除外),且涉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亲自参与或有自身重大利益时。

(二)对协助或咨询之一年期限制

(1)总论 任何美国政府行政机构(含任何独立代理机构)的前官员或者前雇员,且其受限制条款(a)(1)的管辖,或任何美国政府立法机构的前官员或前雇员,或前国会议员,且在其与美国政府的服务合约终止前一年时间内该个人代表美国政府亲自参与任何现时进行的贸易谈判,或在其中有重大利益的,且该个人有权接触到根据第五章552节规定的有关该谈判的保密资料,且该保密程度是由相关机构指定的,且该个人已经知道,或本应知道,其保密性质,不得在与美国政府的服务合约期满后一年内,利用上述保密性质的资料就该现时进行的贸易谈判中代表,协助或咨询其他任何个人或方面(美国政府除外)。任何违反这一细则条款的将按本章215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义 在本段中

(a)“贸易谈判”指根据1988年Omnibus 贸易和竞争法案第1102节的规定,美国总统决定达成的贸易协议,且不包含任何在该决议达成之前的行动;且

(b)“条约”指由美国总统签署,并在众议院得到认可的国际性协议。

(三)对某些行政机关和独立机构高阶人士的一年期限制

(1)限制;

(2)限制措施所适用的对象。

(a)第一段应适用于单个个体(不适用于受细则(d)的适用主体)。

(i)任何根据第五章53节第11小节的有关规定的固定工资标准获取报酬的个体;

(ii)任何个体,其工作职位在条款(i)中没有提及,且该个体在此位置上得到的基本报酬相当或者甚至大于《行政人员规划》中人员工资标准第II级的86.5%水平,或,在2004年财政年国防授权法案颁布之日后两年时间内该个人在该法案颁布之日前一天仍受雇于条款(i)所明确的位置,且在该位置其所得基本工资(第五章5304a节或5304节项下任何地方性工资调节除外)在该法案颁布之日前一天大于或等于高级行政服务第五级的标准时;

(iii)按第三章105节(a)(2)(b)规定由总统直接任命的,或按按第三章106节(a)(1)(b)规定由副总统直接任命的;

(iv)雇佣职位为美国武装部队常任委派官员,且其服务等级对应之薪酬等级(在第37章201节有详述)为O-7或更高的;

(v)根据在第5章37节中规定从私营企业委派为代理机构的职位的。

(b)第一段不适用于在其雇用期满前一年内未曾服务满60天的特别政府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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