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立法发展史,我们发现,各国在立法时都自觉吸纳、适用国际组织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立法经验和内容,并注重以相关的国际法律文献为基准,努力探索和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体系。尽管在形式、内容等方面有差异,但共同点也是明显的。
从形式而言,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宪法中原则性地规定一些内容,如,规定公职人员的职责、任职的要求以及制裁职务犯罪等内容,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如韩国、新加坡、尼日利亚、菲律宾就是如此[2];二是在刑法典中作惩罚性的规定,或设立制裁公职人员违法的专章。如美国、日本、韩国就有这样的规定。三是专门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法。如,加拿大、美国、希腊等。四是在廉政立法或其他立法中规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条款,大部分国家都是这样做的。目前,专门立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呈现出体系化的特点。
从内容来看,各国防止利益冲突立法注重全面、系统、严密和管用:一是注重建立起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规范体系。美国的《基本利益冲突法》、加拿大的《利益冲突章程》、英国的《利益声明》等的立法目的均是如此。二是强调预防。如,美国《道德改革法》和《防止利益冲突法规》,加拿大《利益冲突法》等。三是确立相应的刑法规定,对违反利益冲突法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这也是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的重要特色。如美国的《利益冲突法》、英国《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韩国《腐败公务员处罚强化对策》等。四是设置了利益冲突专员或道德官等制度。如,加拿大专门创建了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配备了利益冲突专员。美国设立政府道德办公室负责指导各行政部门有关利益冲突的政策问题。此外,许多国家还建立了社会广泛参与的防止利益冲突监督体系。五是制订完备的配套实施细则。如在加拿大,与《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相配套的法规就有:《公共服务雇用法规》《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关系条例》《关于泄露内部信息的错误行为处理方法》《关于预防和解决工作场所骚扰行为的政策》以及《加拿大信息法规》《加拿大刑法典》《加拿大财政管理法规》等。[3]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衔接,补充。六是立法技术完备。成功的立法离不开高超的立法技术。好的立法在于用精确、简约的语句、条文来表达完备的法律规范,避免造成立法与执法的混乱;好的立法还要可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美国、加拿大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堪称典范。(www.xing528.com)
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的特点和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反腐败公约》力推各国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反腐败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早先所面临的具有相似性,学习并借鉴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的成果和经验,有助于我国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工作。我们应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必须立基于国情,不能照搬西方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基础、立法技巧、立法经验,只能借鉴其有用的、合理的成分,并从中归纳出基本的原理和方法,服务于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的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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