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模式(以下简称刑事立法模式)的特点就是在本国的刑事法中规定了利益冲突的犯罪以及刑罚的程序,同时在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又规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当今世界有很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美国是其代表。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在《美国法典》第18 篇第11章“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Chapter 11,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Bribery,Graft,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中规定了利益冲突的犯罪及相应的刑罚。如,国会议员及特定的政府雇员在美国为一方当事人或美国在其中具有直接的实质利益的事务中直接或间接接受或同意接受、索取、要求、诱取、寻求补偿费,作为对自己或他人所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报酬,处以1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又如,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官员和雇员在控告美国政府的诉讼中担任代理人,因在该种控诉中提供了帮助而接受任何赏金、利益或分成;或者在有关规章、决定、合同、民事主张、争论、控告、诉讼、逮捕或者其他与美国利益有关的特定事务处理过程中作为代理人出现于政府部门、机构、法庭、军事法庭、官员、民事、军事委员会面前,处以1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亲自实质参与牵涉某一特定当事人事务的政府官员和雇员,在解雇后与该当事人建立代理关系;已解雇的官员和雇员将自己在位期间负责处理的且事实上悬而未决的事务在2年内告知有关机关;在1年以内前政府官员和雇员为了影响有关机构的各种程序而与有关机关进行接触;处以1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亲自实质参与任何他明知牵涉到自己、自己配偶、合伙人或与自己有关的组织的财务利益的特定事务,处以1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行政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从美国政府以外的其他来源中接受工资,作为对自己在位期间提供政府业务帮助的补偿费,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13]该法不仅适用于政府官员,而且适用于政府官员的配偶、子女和经济合伙人。该法对利益冲突采取“零容忍”,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哪怕1美元的交易都被视为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惩戒。[14]可见,该法实是一部刑事法。
同时,美国还有伦理立法等其他法律规范与刑事立法相配合。在美国历史上,公职人员的诚信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屡屡遭公众诟病的尖锐问题。在民众的推动下,1958年7月,国会制定了《美国政府工作人员伦理准则》。1965年,又制定了《政府官员和雇员伦理行为准则》。1978年,制定了《政府伦理法》,详细规定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如何避免受聘前的利益冲突行为予以明确。1989年《政府伦理法》出台,解决总统任命的官员和其他联邦雇员的利益冲突问题的方法,[15]还增加了对前国会议员和雇员游说国会的限制。[16]1985年的《美国众议院议员和雇员伦理准则》,1987年的《美国国防部人员行为准则》,1990年的《政府官员及其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1992年的《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准则》等,分别是一些适合本部门的具体的伦理规范及其实施办法。通过数十年的努力,美国逐步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伦理法律体系。内容包括财产申报与公示、资产处置、利益回避和行为限制等方面。[17](www.xing528.com)
总之,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建立在“公共雇员不应有任何可能造成利用官职来谋取私利的表现”理念之上,注重事前预防,针对的是潜在的损害。[18]美国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模式是以刑事立法为主导,辅以伦理立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内容还涵盖执行机构,以及工作程序、相关配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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