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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职人员职业行为规范与腐败预防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9月1日,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具有法规性的《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以指导公务员的职业行为。2006年,在前述立法的基础上,加拿大制定了专门法《利益冲突法》。该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使加拿大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因而,该法在加拿大预防腐败立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加拿大公职人员职业行为规范与腐败预防

20世纪60年代的加拿大,时常出现政府官员不廉洁的丑闻。为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1960年,加拿大制定了《政府官员行为准则》。1964年,加拿大总理皮尔森首创“利益冲突”概念,他在针对自由党的一桩丑闻致函各部部长时说:“部长及其手下人员不能有着一个与其履行公职产生冲突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是很遥远的。”[3]196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从工商界纳新曾引发利益冲突。枢密院在调查后于1973年向议会提出了"议员与利益冲突"的绿皮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利益冲突指导原则》,这被认为是利益冲突立法的雏形。此后,利益冲突问题被加拿大历届政府所重视。[4]1985年,马尔罗尼政府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利益冲突条例》。1994年,加拿大又制定《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2003年9月1日,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具有法规性的《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以指导公务员的职业行为。2006年,在前述立法的基础上,加拿大制定了专门法《利益冲突法》。之后,该法再三被修改,日臻完善。

《利益冲突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避免官员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保证官员廉洁从政。其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包含防止利益冲突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术语、利益冲突规则、对前公职人员适用的规则、资产剥离制度、保密报告制度、公开声明制度、公共登记制度、行政货币惩罚制度等。该法有如下特点:一是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冲突。[5]二是对利益冲突的风险领域作了明确的划定,提醒公职人员避免一切利益冲突。三是科学设计了公职人员需要遵从的关于财产申报、资产处理、离职后行为限制等一系列措施,为公职人员避免利益冲突打造制度屏障。四是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加拿大依法在联邦和省市均创建了各级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等机构,隶属于议会;设计了利益冲突专员制度,由“利益冲突专员”负责利益冲突法的实施,监督公职人员遵守并执行利益冲突法案。[6]五是在条文之后还附有范例。

该法还与《公共服务雇用法规》《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关系条例》《关于泄露内部信息的错误行为的处理方法》《财政管理法规》《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公职机关利益冲突和离职规则》《信息取得法》《信息公开法》《证人保护计划法》《加拿大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案》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套协调,共同形成了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体系。该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使加拿大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因而,该法在加拿大预防腐败立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www.xing528.com)

除联邦之外,一些省的议会和政府也根据本省行政官员道德行为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地方性廉政制度。如,安大略省和纽芬兰省在1973年就同联邦政府一样颁布了政府官员八条行为准则。[7]

加拿大首创的专门立法模式,极大地影响和带动了其他国家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立法,也极大地推进了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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