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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的制裁机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亚洲开发银行根据上述各类的主体,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制裁决策方式。当协议参与机构解除对被交叉禁止方的制裁时,亚洲开发银行的交叉禁止应同样被解除。而个人的特征不太可能发生变更,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可一无限期地禁止有任何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的个人。在收到解除申请后,亚洲开发银行将通过OAI重新评估制裁,以决定解除还是延长制裁的期限。

亚洲开发银行的制裁机制优化措施

(一)制裁决策机制

前面已经提到过,可能引起亚洲开发银行调查的行为主体包括亚洲开发银行的所有员工、亚洲开发银行聘用的顾问和承包商,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相关的活动涉及的应当遵循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政策的其他第三方。亚洲开发银行根据上述各类的主体,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制裁决策方式。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公务人员做出或参与了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OAI会将调查结果报告给管理层,并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局一起,根据反腐败政策和其他亚洲开发银行的制度、政策和程序,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亚洲开发银行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或其他行为不当,且OAI认为预算、人事和管理系统局应考虑根据OA 2.04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该办公室将会将其调查结果报告给预算、人事和管理系统局。预算、人事和管理系统局专门负责OA 2.04规定的纪律处分程序,OAI可就处分程序向预算、人事和管理系统局提出建议,最终的处罚方式可能包括调动、降职、停薪、赔偿和/或没收工资、中止和立即解雇等。

如果投标人、顾问、承包商、供应商或其他非政府第三方等人员被发现有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将由OAI决定给予何种制裁;如果他们对调查结果或制裁建议有异议,或对调查结果未作出回应,OAI则应当向廉政监督委员会(Integrity Oversight Committee)[12]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并随附所有相关支持文件,包括相关主体对调查结果的回应,由廉政监督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对优势证据采取补救行动,以证明调查主体违反了亚洲开发银行的反腐败政策。最后,廉政监督委员会按多数票通过原则做出决定。

(二)制裁措施类型

亚洲开发银行制裁措施的类型主要包括禁止特定主体参与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管理或支持的活动、谴责、赔偿和/或补救等。

其中,禁止(Debarment)是最主要的制裁方式,指的是亚洲开发银行取消特定主体的相关资格,使其不能参与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管理或支持的活动。该措施的设定,反映的是亚洲开发银行的一种行政决定,即不与其认为未达到最高道德标准的主体有业务往来。它通常不会影响现有的合同义务,但廉政监督委员会和OAI可建议将其取消。指南中设立了两种类型的禁止措施,即附解除条件的禁止和附条件的不禁止:(www.xing528.com)

附解除条件的禁止(Debarment With Conditional Reinstatement),即廉政监督委员会或OAI对被禁止的主体,设立特定的条件,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禁止期限将会提前届满。这些条件包括以下3个:提高廉洁程度和/或改善公司控制,或实施公司合规计划;处分/开除对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负责的人员;通过补救或赔偿,纠正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导致的损害。被处以附解除条件的禁止的主体,可在证明合规的情形下要求解除,OAI将根对相关条件进行验证,并决定是否解除禁止;附条件的不禁止(Conditional Non-debarment)则指的是,廉政监督委员会或OAI决定,如果被制裁方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廉政监督委员会或OAI提出的条件,则不对其实施禁止;如果被制裁方未能证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满足这些条件,禁止将自动生效。

此外,根据《共同执行禁止决定的协议》(the Agreement for Mutual Enforcement of Debarment Decisions),亚洲开发银行可交叉禁止已被任何其他参与机构[13]禁止的主体,并且其他参与机构可交叉禁止已被亚洲开发银行公开禁止的主体。这是亚洲开发银行认识到统一和相互配合的方式,是成功打击腐败和欺诈的行为与交易的关键点之后,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共同执行的一项严厉的制裁方式,这份协议的内容已经被全部纳入廉政原则与指南的框架之中。

考虑到交叉禁止的严厉性,协议中规定了参与机构相互执行禁止决议的一般原则:做出全部或部分禁止决定的依据,是发现相关主体做出《防止和打击欺诈和腐败的统一框架》[14]中所定义的一项或多项可制裁行为;交叉禁止的执行,仅限于制裁机构对上述行为所作的公开决议;禁止的初始期限超过一年;禁止决定是在相关机构签署协议后作出的;制裁机构的禁止决定是在可制裁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作出的;制裁机构的禁止决定并非根据国家或其他国际论坛的决定而作出。当协议参与机构解除对被交叉禁止方的制裁时,亚洲开发银行的交叉禁止应同样被解除。

(三)制裁期限设置

指南对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设定的基本制裁是为期三年的禁止。同时规定,廉政监督委员会或OAI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禁止期限的长短。其中,参考的因素主要应当包括:行为的危害性,例如违规行为对公共安全/福利、有关项目或事项,或亚洲开发银行利益的实际或潜在危害性;行为的复杂性,例如计划的周详性;参与行为的主导型或次要性;在调查期间配合或阻碍调查的程度等。此外,指南还为廉政监督委员会和OAI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参考标准:

首次禁止,包括被禁止方先前已被谴责的情形,对自然人1年至无限期,对公司[15]1至7年;第二次禁止,对自然人最长至无限期,对公司最长至10年;之后的禁止,对自然人最长至无限期,对公司最长为至20年。

之所以在自然人和公司的制裁期限上设定不同的参考标准,且较对公司的制裁而言,对自然人的制裁力度往往更大,亚洲开发银行考虑的是公司的所有权、组织结构和/或管理层可能在一定时期后发生变更,所以亚洲开发银行仅在特殊情形下无限期地禁止某公司,例如重复发生的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对亚洲开发银行权益产生异常损害。而个人的特征不太可能发生变更,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可一无限期地禁止有任何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的个人。制裁到期后不会自动解除,应当由被禁止方提出解除申请。在收到解除申请后,亚洲开发银行将通过OAI重新评估制裁,以决定解除还是延长制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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