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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预防制度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OECD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我们从利益的申报与公示制度,礼品的限制与申报制度,冲突利益的处理制度和离职后的行为限制方面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虽然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我们不能生搬硬套OECD的某些制度,但是如何避免权利的过度集中一直是国家制度考虑的问题。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惩罚制度,防止回避的规定流于形式。

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预防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已有一些利益冲突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够具体和明确。结合OECD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我们从利益的申报与公示制度,礼品的限制与申报制度,冲突利益的处理制度和离职后的行为限制方面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利益申报与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

根据OECD利益申报制度的范本,我们建议在利益申报与公示制度应对利益申报的主体、内容、受理机构、公示程序和未申报的处理作出规定。

1.申报主体:应包括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及其配偶。

2.申报内容:财产及收入、交易活动情况、获赠及报销情况、赔偿及债务情况,以及工作职位等情况。

3.申报机构:为利益冲突管理部门或者本机构的主管部门。

4.公示程序:财产申报受理机关在收到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30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为了国家利益,受理机关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

5.未申报的后果:对于未申报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或纪律处分,对于瞒报或误报的行为则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二)礼品限制与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针对现有礼品制度收礼界限不明,处理方法单一和惩罚不严等问题,对比OECD《官员礼物通用法》,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扩大礼品的范围。礼品的范围不仅应该包括摆设品、手表、钟表、图书等有很大利益价值的物品,还应包括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

2.明确收礼的界限和应上报的礼物的界限。礼物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可以接受并且不必上报的:官员以私人身份按照社会习俗收到亲戚朋友的礼物不应被禁止,但是应该有一定的价值限制。超过一定的价值应该上报。二类是可以接受但必须上报的:由组织、机构、私人实体送给官员的超过一定限额的单个礼物,或在一定时间内两次以上送礼总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礼物。三是禁止接受的礼物:禁止接受由组织、机构或私人实体赠送的金钱礼物。

3.规范礼物上报与处理程序。礼品的申报制度应规定收到礼品后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该对申报的礼品做好登记,并对礼品的处理作出规定。(www.xing528.com)

(三)冲突利益的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对冲突利益的处理,主要有兼职限制与禁止、回避和利益剥离等制度,OECD相关制度并没有对这些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做法,我们做出如下建议:

1.兼职的限制与禁止。目前我国的兼职限制与禁止主要是针对官员从事经济交易等金钱利益活动,并没有考虑政治活动方面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权利的过于集中是腐败的最大根源。虽然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我们不能生搬硬套OECD的某些制度,但是如何避免权利的过度集中一直是国家制度考虑的问题。最近,各地政法委书记大都不再兼任公安局局长[11]的做法,正体现了我国在防止权利过度集中,避免政治利益冲突的方面所做的努力。

在金钱利益冲突方面,主要是要限制和禁止某些公职以外活动,应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参与利用非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事经济交易活动;不能自办企业,也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等职务;参加有偿演讲、讨论、授课、写作、编辑以及电视或广播节目,必须事先征得利益冲突监督机关的同意。对于无偿的兼职行为,也应该做出适当的规定。公职人员若违反兼职的相关规定,应予以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甚至刑事制裁。

2.回避。首先,各单位人事部门应规范回避的程序,对于回避的情形、期限和处理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回避程序化、法制化。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惩罚制度,防止回避的规定流于形式。

3.利益剥离。即资产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秘密信托(Blind Trust)制度,相关的金融体制也不是很健全,资产处理制度目前还是一片空白。我们应该早日建立秘密信托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金融体制,尽快建立资产处理制度。

(四)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官员离职后的行为规定很少。对于公职人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规范在职官员的行为。规定在职官员不得通过给予将来雇主优惠的待遇来增加自己离职后的就业前景,如果因为寻找新的工作或者已经找到新的工作,给现有工作带来利益冲突,应该及时申报、公示并处理。在职官员在与前官员打交道时,不应给对方优惠待遇,也不应受其影响决策过程。

2.建立离职审计制度。官员在离任之前,都要经过严格的审计,对于在任期间的活动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对离职后的去向进行审核,并予以密切关注。未完成审核之前不能离职或退休。建立离任后的审计追究机制,如果在离任后发现离任前的审计有误,应可随时重新审计,并追究责任。

3.规定合理的“冷却期”。规定官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不得接受相关评估、采购等中介机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聘任,不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利用原有影响力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禁止使用内部信息。“冷却期”的长短,可以根据官员的级别而有所区别,县级以上官员的“冷却期”应该长于基层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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