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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政策与制度现状简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公务员法》等党纪国法来规定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价值体系提供了指导。这也为建立利益冲突的举报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渊源和制度支持。《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利益冲突制度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有一定的联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与利益冲突有关的政府文件有六十多个。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政策与制度现状简析

(一)“利益冲突”概念的提出

我国一贯注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建设,颁布了诸多相关制度,隐含着要防止领导干部出现利益冲突,但没有明确使用“利益冲突”一词。2000年1月3日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首次提出“利益冲突”:“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04年针对国企领导人员提出“防止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目前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公务员法》等党纪国法来规定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二)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和制度现状

1.宪法法律中与利益冲突有关的规定

(1)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价值体系提供了指导。《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也为建立利益冲突的举报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渊源和制度支持。

(2)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以及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做了规定。这些都可以为制定防止利益冲突法律体系提供依据和借鉴。《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利益冲突制度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有一定的联系。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被动的惩罚制度,而财产申报制度是一个积极的预防制度。

(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公务员的兼职行为和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做出了规定。

2.政府文件、党纪文件中与利益冲突有关的规定(www.xing528.com)

政府文件和党纪文件是我国利益冲突政策的主要来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与利益冲突有关的政府文件有六十多个。

(1)关于财产申报和公示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1)。

(2)关于礼品方面的限制与禁止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1993)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收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1988)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

(3)回避性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2006)对党政干部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4)兼职限制与禁止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

(5)关于离职后的行为限制规定。1985年7月9日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通知》,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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