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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框架与实施责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规定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有一级立法、二级立法、行为准则和其他法律和非法律文件。根据OECD的一份关于成员国的利益冲突制度的调查报告,在OECD成员国中,爱尔兰、新西兰、波兰和美国使用以上所有的工具,而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墨西哥等国则主要是在一级立法中作出的规定。在澳大利亚这种分散制的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责分散在各政府机构和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由澳大利亚公共管理委员会负责。

利益冲突制度的法律框架与实施责任

(一)利益冲突法律制度

规定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有一级立法、二级立法、行为准则和其他法律和非法律文件。根据OECD的一份关于成员国的利益冲突制度的调查报告,在OECD成员国中,爱尔兰、新西兰、波兰和美国使用以上所有的工具,而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墨西哥等国则主要是在一级立法中作出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一级立法

一级立法包括制定法、法典等,是预防利益冲突的主要立法形式,有20多个国家在一级立法中对利益冲突作出了规定。一级有多种形式,包括:针对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般性法律,如德国的《联邦公务员法》和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犯罪与刑事诉讼》中有《贪污受贿与利益冲突》这一专门的章节,奥地利在《刑法》和《公务员法》都有利益冲突的规定,土耳其《利益申报反腐败法》(1990)希腊《公务员法》等;还有针对特殊部门官员的法律,如奥地利的《法官法》和法国的《选举法》。

尽管一级立法能够提供严格的标准与制度,比其他的法律工具更为有效,但是这些限制和禁止性的条款很有可能会被视作对个人权利的不恰当的限制,从而打消一些人从政的念头。

2.二级立法

二级立法一般由一级立法授权,为一级立法中的某些条款提供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规章,规定和指令,判决等。一半的OECD国家采取了二级立法,如日本的人事部就《国家公务员法》颁发的《实施条例》,德国《联邦行政预防腐败规章》(1998),美国《政府官员和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99行政令。

3.其他法律文件

其他法律性文件是指在立法无法解决的具体问题上,命令、通告、集体协议和合同等,如:加拿大上议院《议会常规》、瑞典的《公共领域特殊协议》、澳大利亚的公共委员会的《通告》、丹麦议会的《年度报告》等,又如:在就业合同中对离职后的限制作出规定。

4.行为规范(www.xing528.com)

行为规范又称“软法律”,与行为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形式有道德准则和价值与原则等。OECD将行为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概括性的“基于原则”的方法,另一种是具体的“基于规则”的方法。有些国家的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法,既规定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理念(如廉政和公平)作为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础,又规定了处理各种不同利益冲突问题的具体的原则与规定。如:加拿大《利益冲突与离职后就业行为准则》(1998),英国《文职人员管理准则》(1995),美国《行政机构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

5.非法律性文件

比起其他的法律文件,非法律性文件在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上运用的比较少,包括指导原则、准则和建议等,这种非法律文件作为其他法律工具的补充工具,作解释和规定正确行为的作用。正如行为规范一样,它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不能独立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但这些文件对于指导官员正确行为非常有作用。如加拿大《对部长和部长级官员的道德咨询建议》,美国的政府道德署会对行政部门的利益冲突制度的遵守提供建议信和备忘录等。

(二)各种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

OECD建议各国在选择这些法律工具时应根据本国的制度传统和现有的法律、行政和管理框架,与更大范围的廉政制度框架相适应,与其他已有的利益冲突制度相一致。各国各种制度的取舍上,反映了其“基于原则”和“基于规则”的不同方法。

如法国这种传统上通过严格的法律和制裁来建立廉政体制的国家,更注重通过立法而非行为准则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如在《刑法典》中规定“非法获取利益罪”,即指非法利用公职获取不正当利益,即成立此罪。可判处5年监禁和50万法郎的罚款。而英国则主要是通过《文职人员准则》和《文职人员管理准则》作出利益冲突的具体规定,把对这些准则的遵守作为雇佣公务员的条件。德国的制度和英法两国有所区别,传统上,德国主要通过立法来反腐,《德国刑法典》的第331章规定了“接受利益罪”,并对各种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1998年德国又通过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对哪些是不廉洁的行为和应该如何预防作出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

在澳大利亚这种分散制的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责分散在各政府机构和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实施主要是由澳大利亚公共管理委员会负责。在一级立法《公共服务法》(1999)13章中规定了公共服务价值与行为规范,并在二级立法《公共服务委员会规章》规定了公共服务价值的实施细则,同时还有许多作为非法律性文件的官方出版物和政府网站对这些制度如何运用提供建议和指导。

OECD利益冲突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是逐渐将重点转移到运用补充性的法律工具上来,如美国利益冲突管理方法以前主要是采用消极的刑事诉讼的方法,现已转变成采用更为积极的培训、教育和咨询的方法。在一些国家,这种改变除了受到政治社会变化的影响外,还受到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商业领域的影响。例如,使用语言简洁的《行为规范》来建立利益冲突的行为标准就是一个国际流行的做法。在对利益冲突的情形进行了识别后,需要进一步管理和解决这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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