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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益冲突法具体内容设计与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防止利益冲突法中应明确要求在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立行政伦理部门,规定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培训课程的设计、职业伦理培训的评估。一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二是对可能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三是评估证据的权力;四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法

我国利益冲突法具体内容设计与优化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借鉴希腊等发达国家先进的利益冲突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经验,我们初步设计了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法》的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1.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这是《防止利益冲突法》的总纲,对通篇都具有指导作用。包括了防止利益冲突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2.适用范围

明确防止利益冲突法适用的范围,界定公职人员在我国具体包括哪些,如果具体制度中,有除外情形,再在各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增加除外情形。另外可以借鉴《希腊公务员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制度中将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与其有同居关系、利害关系的,纳入适用范围。

3.职业伦理培养制度

(1)规定专门的行政伦理机构。防止利益冲突法中应明确要求在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立行政伦理部门,规定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培训课程的设计、职业伦理培训的评估。

(2)行政伦理培训。借鉴《希腊公务员守则》,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在试用期间都由行政伦理部门安排行政伦理课程培训,并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与公务员的转正、晋升相挂钩。

4.公务员个人记录制度

我国可以借鉴《希腊公务员守则》中对个人记录的规定,以及在对现有财产申报制度修改的基础上,制订新的个人记录规定,个人记录的设立不仅是对公务员基本情况的了解与掌握,方便主管部门与公众监督,更是一份公务员公务状态的评估报告,与公务员的晋升有直接关系。在公务员接受纪律处分调查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1)记录档案的管理机构。借鉴希腊设立专门人员保管受理公务员的个人记录的方式。我国可以在行政检察机关设立单独的受理机构。为防止受理机构对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网开一面”,同级党政“一把手”、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个人记录的收录,国家、军队领导人以及中纪委、国家监察部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特别机构或专门机构负责受理[14]。管理机构负有保管、更新的义务。失职同样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2) 个人记录的内容。希腊个人记录不仅包括了全体公职人员还有其配偶、子女、同居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与其同居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为可能知悉公职人员本人的财产状况,另外他们也都是可以帮助公职人员转移财产的关系人。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将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公职人员以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有可能知悉公职人员本人财产状况并有潜在帮助其转移财产的人。

个人记录所要提交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身份资料、学历资历证书、相关决议文件、公务员公务状态和活动的基本评估报告以及财产状况,财产状况不仅仅是他/她的个人收入,还应该包括他/她的债权债务;其次除了本人的收入、债权债务情况,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可能知悉本人财产状况并有潜在帮助其转移财产的人的收入、债权债务;最后对于大额财产,应附有合理详尽的财产说明。

(3)公务员提交记录的时间。公职人员应当在入职一个月内提交本人个人记录,若一个月后经申报机构要求二十天内仍不主动申报的,则在试用期结束后不予聘任。公职人员转正之后,应在每年的三月、八月及时向管理机构递交需要更新修改的个人记录相关信息。当公职人员离职后,应要求其在离职后二十天内递交个人记录报告,处级以下干部应在三年内每年的固定期限报告,处级(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则应在五年内每年固定期限内报告。(www.xing528.com)

(4)记录的公开。希腊同我国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都有所欠缺,在吸取希腊经验,增加记录公开的相关规定,可规定个人记录管理机构应在个人记录报告形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上传至政府门户网站,并负有实时更新的义务。

5.第二职位和参与商业经营限制制度

(1)第二职位限制。《希腊公务员守则》中明确了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的第二职位,比如议会、律师等。鉴于此我国应当以第二职位是否会影响现公务的公正执行,明确我国公务员不能兼任的第二职位。

(2)商业经营限制。可以学习《希腊公务员守则》中对任职限制采取依申请被允许和完全禁止两种方式,凡是带有营利性质的完全禁止,而非营利、公益活动依法申请则可允许。大致可规定为:(一)所有公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形式企业担任职务,其配偶、子女不得在与其公务相关的企业任职;(二)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子女不得从事与其公务相关的商业活动;(三)若公职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因继承获得企业经营权或者股权,应该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放弃其一;(四)若有特殊情况需在与公务不相关的企业任职或者参与商业活动,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与公益性团体、企业、活动。

(3)离职后限制。具体规定为,首先离职后的公职人员应当签订两年或三年的内情保密协议,不能利用内情信息获取经济利益;其次离职后的公职人员不得利用前职权收受礼品、回扣;最后对于离职后的公职人员其实监管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监管及惩罚措施相配合,相关规定只能是一纸白文,因此应当规定离职后的公职人员一年固定期限要递交财产报告并公布在政府网站,若违反相关规定则会影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

6.出生地、利益冲突障碍制度

应当明确出生地、利益冲突引起的障碍的具体情形。其次还应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前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1)出生地障碍包括:(一)直系三代血缘关系,还应该增加两种亲缘关系,首先姻亲关系,即血亲的配偶,这里的姻亲关系还包括曾经的姻亲关系,就是离异后前存在的姻亲关系。其次,干亲关系,即没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缔结的亲属关系。它不具有法定性质,比如认做的干爹、干妈[15]。(二)同乡、同学关系。

(2)利益冲突障碍包括:(一)朋友关系。(二)与主体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包括金钱、信息交易、收受礼品。(三)与主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四)其他会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形。

7.执行和处罚

(1)明确一个独立的管理部门(纪检部门或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置一个防止利益冲突主管部门)负责防止利益冲突法的实施,并规定其相应的职权。一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二是对可能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三是评估证据的权力;四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法的权力;五是对违法行为处罚的权力。

(2)调查程序。可以借鉴《希腊公务员守则》中初步审查、行政审查、纪律审查的调查程序。由公务员的上级主管先对可能怀疑为违反利益冲突制度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与认定,如初步有理由认定违纪行为成立,则交由执行主管部门再一次进行纪律审查,明确证据的合理性。再做出处罚决定。公务员在二次纪律审查后可提出申诉。

(3)罚则。加大处罚力度,实行纪律处分与扣除工资相结合的处罚措施。公务员在进入纪律审查程序时则应停止一切公职,在停职期间工资为原来一半。具体的处罚措施有:警告、记过且扣除半月工资、记大过扣除一个月工资、降级扣除三个月工资、撤职扣除半年工资、开除。并且纪律处分与刑罚、及民事责任不冲突,如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触犯了其他法律,则还应负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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