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的出生地、利益冲突障碍其实就是对公务员因业缘、地缘、血缘而在任职或者执行公务中产生的障碍,在我国与之类似的规定其实就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回避规定。
(一)回避情形
希腊有关出生地、利益冲突障碍的规定主要是三种情形:任职障碍、公务障碍、地域障碍。而我国,首先,任职回避主要是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对任职回避进行了规定:“第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开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第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其次,公务回避主要规定在《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情况的,都应该加以回避。最后,地域回避即领导于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12]
由此可见,两国都对地域回避进行了规定,虽然我国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较详细,但是对于公务回避希腊所规定的情形只有制订行政法令一种,相比我国模糊的法律规定其明确性仍值得我们借鉴。(www.xing528.com)
(二)行为后果
这里所指的后果包括行为前的效力和违反处罚措施。国际上对回避的行为前效力一般分为两种:无效与效力待定,《希腊公务员守则》中对公务回避规定的行为前效力为无效。我国的规定则为,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由此可见,两国都认定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纪行为,我国缺少对回避前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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