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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利益冲突制度基本内容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希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分散在《希腊公务员守则》不同章节中,下面我们就分别按公务员廉政道德培训制度、公务员个人记录制度、第二职位和参与商业经营限制制度、出生地、利益冲突障碍制度、带薪休假制度、配套监督机制重点解读相关法条。(二)公务员职业伦理培训制度《希腊公务员守则》第18、19条规定了宣誓仪式的内容及效力。公务员在希腊政府公报委任令发布起一个月内或者按照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就职时间内到岗。

希腊的利益冲突制度基本内容优化

希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分散在《希腊公务员守则》不同章节中,下面我们就分别按公务员廉政道德培训制度、公务员个人记录制度、第二职位和参与商业经营限制制度、出生地、利益冲突障碍制度、带薪休假制度、配套监督机制重点解读相关法条。

(一)调整对象的界定

《希腊公务员守则》总则第二条规定了调整对象。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指在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的任职者,其中在政府各部担任司、局长及部门负责人为高级公务员,还包括科研人员、教师、公安警察等;第二类主要是指在国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法在大部分情形下没有特别声明,调整对象即为总则第一条所包含的全部范围。

但在某些情形下,国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实体或者程序方面会有特殊规定。比如在国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非营利性职务,需要得到企业内最高管理机构的批准。又比如在关于公务员报告财务状况相关规定时,本法在此部分最后一条说明,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受制本守则和特殊规定的公务员,即二类公务员也适用此条规定。

由此可见本法对于第二类公务员有着更多的例外规定,因为国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不同于一般政府中工作的公务员,其职责与政府公务员有很大区别,另外国营企业是希腊经济命脉,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经济决策权,也更接近企业财务,有着比其他公务员更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客观条件。因此本法在某些情形对其有特别规定,一方面是对其职责特殊性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高程度上规避利益冲突的发生。

(二)公务员职业伦理培训制度

《希腊公务员守则》第18、19条规定了宣誓仪式的内容及效力。

1.就职宣誓仪式

(1)宣誓的时间。宣誓仪式在希腊是一项很正式严肃的仪式,它是公务员入职前的必要环节,宣誓仪式应在任命法案颁布或者相关机构通知文件确定之前进行。也就是说宣誓仪式是公务员正式委任前的必要程序。

(2)宣誓的内容。宣誓内容因公务员的国籍信仰而有所不同。

1)信教的本国公民宣誓内容为:“我宣誓效忠我的国家,遵守宪法法律,诚实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

2)外国公民的宣誓内容为:“我宣誓效忠希腊,服从她的宪法和法律,并诚实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

3)没有宗教信仰或宗教不允许宣誓仪式的人须提供代替宣誓的保证,保证内容为:“我宣布,以我的名誉和觉悟,我将忠于希腊,服从她的宪法和法律,诚实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

希腊国教为东正教[4],因此宣誓对于规制公务员行为,培养廉政道德素养有重要的威慑作用。希腊的宣誓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仪式,而是公务员廉政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不仅仅在一个人的思想意识领域产生作用,还被明确写入法律。相比较我国是一个无宗教信仰的国家,宣誓仪式在我国不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但是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同样作为我国历史保留下来的优良传统,应当同希腊宗教文化一样在法律层面得到重视与结合。

(3)宣誓仪式通过协议。

1) 协议的签署。宣誓仪式完成之后,需要与录用公务员的主管机构签署协议,协议需要由录用机构主管和公务员共同签署,双方对认证报告共同承担责任。

2)协议的效力。协议签署的日期作为公务员就职时间的参考时间。未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宣誓仪式的将不能正式任命,将不会在希腊政府公告上发布委任令,录用之前的录用通知并不发生实际效力。

宣誓仪式如果只在意识领域有威慑作用,就失去了写入法律的实际意义。只有一方面在人们意识领域具有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程序规定赋予其法律效力,才能使宣誓仪式具有实际法律意义。希腊公务员的正式委任以在政府公告发布委任令为准,而委任令公布的时间以书面签署协议的时间作为考量,这其实就是将宣誓仪式作为公务员委任的必要程序,此外宣誓协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录用机构主管和本人共同签字就是共同承担责任,没有进行正式宣誓的公务员则不得委任,而录用主管则按照《希腊公务员守则》纪律法部分处置。

2.公务员职业培训

《希腊公务员守则》第40、47条规定了公务员职业培训的时间、课程以及效力等内容。

(1)培训时间。公务员在希腊政府公报委任令发布起一个月内或者按照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就职时间内到岗。每个公务员都有两年的试用期,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学习相关培训课程。

(2)培训内容。培训由希腊内政部下的行政管理学院主持。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认真学习包括《希腊公务员守则》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廉政道德课程等。

(3)培训效力。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务员评议会将决定试用期的公务员的常任资格,公务员在培训课程中的表现以及完成课程后的结业成绩,都将作为委员会评估公务员常任资格的内容之一,未获得常任资格的公务员,在试用期结束后将不再继续留用。公务员对剥夺常任资格有异议的可上诉国务院。

公务员的入职培训是公务员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入门培训是强制性的,不论类别、部门、专业和职级,所有公务员的入职培训都是强制执行的。培训的目的是让公务员熟悉他们的业务、学习如何处理履行职责时遇到的问题、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养,培养公务员的廉政道德意识。如果宣誓仪式是公务员正式委任的必要程序,那么通过入职培训则是公务员从试用到常任的必要程序。

(三)公务员个人记录制度

《希腊公务员守则》第23、27条规定了公务员个人记录相关规定。

1.个人记录的内容

希腊公务员在正式任命后应立即建立个人记录,记录信息主要用来了解、评估其个人、家庭、财务及工作状态。主要包括:

(1)公务员的身份资料,有关公务员本人 ,他/她配偶和子女的详细情况以及与其本人只要是有同居关系人的财务资料。这里的“详细情况”应当理解为与个人的相关身份、工作、出生地、居住地等资料。这里的“同居关系的人”应当理解为只要与公务员本人同住一处住所的人,合租者、一起居住的父母都在此范围内。这里的“财务资料”根据本法第27条应进一步理解为:

1)财务资料提交的对象包括公务员、配偶、子女以及与其本人有同居关系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财务资料的内容。工资、存款、奖金、福利、股票期货以及债务都在申报内容范围内。当公务员以及配偶的有重大资产收入时,还应对此收入说明理由。

3)财务状况的变动。提交对象在任职期间发生任何重要修改,都需要及时提交。这里的变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结婚和调用资金。公务员结婚的应在结婚之日起三个月内说明配偶的财务状况。公务员调用其他金融支持的,必须提交支持来源处的人的财务状况。同本法23条相联系,可以看出希腊的财产申报包括两种形式即初任申报和任职申报。

4)财务资料的保管。财务资料由公务员的上级主管保管,每两年主管须要求公务员对他们的财务状况庄严宣誓。主管应当及时对修改过的财务信息进行处理。

5)财务审查。如果公务员的财务状况与其收入和总体财务状况不符,该公务员的上级主管须对公务员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有严重迹象表明公务员的资金获得构成刑事犯罪或违法行为,则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2)学历证书和其他资质证书。

(3)决议、文件或者其他资料,指的是一般关于公务员公务状态和活动的基本评估报告。

(4)所有其他可作为评估其公务状态的参考资料。

2.个人记录的保管

公务员的上级主管负责保管和更新公务员个人记录,在公务员发生调动时,管理人员须准备一份公务员的个人记录跟随本人调动,移交到新的主管手中。如果保管人员有任何失职行为则将视为玩忽职守给予纪律处分。主管人员还须将个人记录中的必要信息知会公务员理事会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以便于对公务员的公务状态进行修改。

3.个人记录的删除和销毁

公务员个人记录的定期资格评估时间、报告的销毁、公务员提出的信息删除的要求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程序和所需材料都必须听从总统法令和内政部长的建议。由此可以看出,希腊公务员个人记录的重要性,其删除和销毁的实施程序以及过程中所需的材料,都不是一般主管负责人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总统和内政部长的同意。

4.个人记录的效力

公务员的个人记录是影响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信息。公务员晋升为处长或总干事,若公务员的个人记录评估不符标准,则将不予考虑。而在希腊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公务员两次进入晋升名单而没有晋升的,从有关名单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转交公务员理事会进行审查,审查核实,可以解雇公务员或降职一级。而公务员有在公务员理事会进行二审之前申诉的权利。

希腊的个人记录制度并不是一份单纯的财产状况情况调查报告,而是一份公务员个人档案,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了解公务员以及具有同居关系的人的基本情况,并将公务员的公务状态及时更新在记录内,主管部长以此来评判公务员的常任资格、晋升资格。

希腊公务员的个人记录制度规定全面,对于提交主体、提交内容、记录的保管、记录的删除与销毁及效力都有涉及。与其他相类似制度比较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包括的人员全面,除了公务员本人的直系亲属,凡是与其同居的人的个人信息都必须提交;其次,除了个人基本信息,着重对公务员的财务状况做了规定,对于重大财产的来源要附有说明,向其提供资金支持的人的财务状况也须一并提交;再次,有负责记录保管更新的专门人员,也明确了保管人员的保管职责,若保管人员失职则也应获得相应纪律处分;最后,因为希腊公务员的个人记录是其晋升的重要考量内容,因此对于个人记录的管理严格,记录的信息及时更新,其记录的内容会影响公务员试用期的转正以及日后的晋升,个人记录的更新销毁都需要经过总统法令和内政部长的核准。希腊的个人记录制度内容全面,职责明确,有利于制度的具体实施。但是希腊的个人记录实行专人保管,相关人员不能随意查阅,我们认为个人记录中的财产及其他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在政府公告中公开,方便公众查阅监督,也使得希腊的公民举报制度落到实处。

(四)第二职位与参与商业经营限制制度

《希腊公务员守则》第31至35条中对公务员任职期间的第二职位和参与商业经营的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依申请被允许和完全禁止。

1.被允许的行为

(1)被允许的行为内容。希腊关于公务员兼职行为并不是完全禁止的,有部分职务、活动是被允许的。主要是:

1)可以获得非商业性质私营工作的就业许可,但前提是要符合其职位相关的职责,不妨碍其正常履行职责。

2)可以以任何形式参与工会或者社会福利组织。

3)可以参加公司或政府的农业合作项目。

(2)相关程序

以上被允许的兼职行为,并不是应然就可以实施的,而是需要相关人员批准或撤销的。

1)政府、地方公务员的批准由有授予权限的公务员的主管部长批准。主管部长的权限则由公务员理事会同意后授予。

2)在国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则需要得到该企业内最高管理机构的批准,如果企业内缺少这样的机构,则由公司的最高领导批准。撤销程序同上。(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希腊所允许的兼职行为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是非营利性的,公务员个人私营活动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唯一被允许的商业合作项目,也应是与农业相关,其目的也是为了扶持希腊农业的发展;其二是不能妨碍本身公务的履行,与其公务无关的,潜在有影响其职责履行的,即使是非商业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且可允许的兼职行为,也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批准。

2.禁止的行为

本法32条至35条规定了禁止的兼职行为,在调整对象上即包括了公务员也限定了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禁止情形方面,即包括了商业行为也包含了不符合公务员身份的其他非商业职位。

1)不得参与公司经营。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个人商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合资企业,不得在其担任总经理、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服务于任何商业公司。这里的公务员包括了政府、地方的一般公务员,也包括了国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购股票。公务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购公司股票。任何公务员或他们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因继承在其任职期间获得公司股票的,须在一年内提交报告,报告应说明股票已转让或已经将股权转交,或是公务员已申请调动到其他与该公司无利害关系的职位,在调动、重新分配未结束之前,股权效力中断。

3)公务员不得执行与国会议员办公室相抵的工作。

4)除非有特别规定,公务员不得担任律师

5)公务员不得指定的第二职位。公务员不得在公务员队伍、国营企业、当地政府机构(含协会)、公共企业和组织中以各种合同形式担任第二职位,但如果有特别条例规定,允许任命公务员第二职位的,将继续有效。违反上述规定中关于任命公务员第二职位规定的,将视为在法律上自动辞去第一职位。

公务员完全被禁止的兼职行为,可视为两种,其一是明显妨碍其原先公务职责行使的其他工作,比如律师。其二是营利性职务、活动。比如参与企业管理、收购股票等。公务员的兼职行为一定要以不妨碍其原公职为首要原则,与国会议员办公室相抵的工作、律师等都可能存在影响原公职的情形,而营利性职务、活动与公务员服务公众的形象不符,并且在这些营利性职务、活动兼职,无论是公务员本身还是其配偶、子女都较容易出现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在以中等工资、高福利的收入保障下,应当将营利性的职务、活动与公务员直接剥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但是我们不得不指出《希腊公务员守则》中对于公务员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公务员的任职限制没有做出特殊要求,是这一规定的一大法律漏洞

(五)出生地障碍和利益冲突障碍制度

《希腊公务员守则》D章“障碍”中第36、37条主要提出了公务员因自身关系产生的两种障碍——利益冲突障碍和出生地障碍,而关于这两种障碍主要对三种回避情形做出了相关规定:

1.任职障碍。即公务员的配偶以及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不得在同一机构工作。

2.公务障碍。即公务员不得参与制订与本人、配偶或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以及朋友和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行政法令。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理解可以从该行政法令中可以获益或者影响其权益的人。

3.出生地障碍。经内政部长建议颁布总统令后,公共管理和权力下放部部长和其他主管视情况而定,根据有关工会意见,公务员主管不得在自己或配偶的原籍地任职。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希腊首都管理区和萨洛尼卡市及其邻近城市区。

希腊是一个领土面积小,人口较少的国家,因此其公务员回避规定篇幅并不多。《守则》中将这种公职回避规定认定为是一种因出生地或者利益冲突引起的障碍,出生地障碍其实就是指亲缘关系在任职或执行公务时可能引起的有失公允的现象,而这里的“利益冲突障碍”中的“利益冲突”一词与利益冲突制度不同,这里是限制定义,仅指在执行公务时可能会因利益上的瓜葛妨碍公务公正的执行。希腊关于公职人员因障碍而需回避的分类科学严谨,但是任职回避中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配偶以及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不得在同一机构工作,对“同一机构”应做如何理解没有给出合理释意。其规定的公务回避情况也只包括制定行政法令一种情况,规定的情形太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员时应当还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六)带薪假期制度

《希腊公务员守则》第48至53条规定的带薪假期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四种:

1.普通假期。公务员入职一年后即可享受带薪假期,五天工作制的可享有20天带薪假期,六天工作制的可享有24天的带薪假期。假期以受聘后每年一个工作日递增,分别按五天工作制或者六天工作制最多休假25天或30天。而在边境地区的在职公务员其休假天数可增加最多四个工作日。

2.特休。公务员结婚享有5天的带薪假期,在其配偶或者近亲属死亡时享有3天的带薪假期。如果公务员生病需要住院、定期输血或生孩子,可享有长达22天的带薪假期。

3.产假怀孕的公务员享有2个月全薪产假和分娩后3个月的全薪假期。产假须有公务员提交主治医师的证明。当分娩时间晚于预产期时,假期将延长至实际的分娩日期,以免造成产后假期相应减少,当分娩时间早于预产期,产后给予剩余的假期。怀孕期需要特殊治疗的公务员在带薪病假结束后,经公立医院妇产科门诊主治医师开具证明后将给予带薪产假。收养孩子的公务员,如果收养的孩子未到达6岁,收养手续办理结束后将给予3个月的全薪假期。

4.为尽公务员家庭责任的假期。抚养孩子到6岁时无需公务员理事会同意必须给予5个月带薪假期。作为母亲的公务员,在孩子2岁之前每天可减少2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孩子在2岁到4岁之间,每天可减少1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若上述时间无法减少时,作为母亲的公务员抚养孩子有权享有9个月的带薪假期。在分居、离婚、丧偶、或未婚生育的情况下,父母有权享有5个月的带薪假期。

不得不承认公务员拥有高的薪水,就大大降低了其私人权利对官方责任和义务履行的影响。对于利益冲突制度的规定,最主要的是在于预防,将公权力与私权利相剥离。因此高的福利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希腊的薪资采用中等收入与高福利的特点,公务员不参加社会保险,而是从工资中直接进行扣除,每月扣除比例大约为6%—20%,主要是因为享受保险程度或参加工作时间等不一样,所以扣的比例不同。希腊的带薪休假不仅仅考虑到普通假期及产假,这两种假期在一般的国家都已普及,希腊还充分考虑到公务员婚丧嫁娶以及养育孩子休假的需要,其充分体现了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减消了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务与家庭之间精力、物质的矛盾,以此降低利益冲突的发生。

(七)执行和处罚规定

1.执行机构

希腊公务员的管理采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内政部负责除公安、警察以外的招考、录用、并设立行政管理学院。还负责除财务以外对公务员的所有管理与监督,并建立公民举报制。其次内政部下还有公务员理事会、ADEDY(最高法院公务员管理协会)、卫生管理委员会,公务员理事会下分为特别公务员理事会、一审公务员理事会、二审公务员理事会。每个理事会都是一个独立机构,主要在宪法基本原则下制定条例、公务员停职的审查以及听证。公务员若有违纪犯法行为,由国家行政法院审理,该院与全国最高法院平级。行使公务员纪律处分权力的主要有上级纪律机构主管、国有企业理事会、公务员理事会、国务委员会,其中国务委员会主要受理公务员违纪申诉问题。关于公务员的财务管理,根据政府各部无权在银行设立独立账户和一切财务开支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的规定,公务员的财务和财产登记均由财政部负责。

希腊公务员相关机构设置有以下特点:一、各部门有较高的独立性。内政部独立负责公务员的招聘录用,希腊公务员的招聘职位、工资发放时间都是由主管部门部长或者机构主席讨论制定再由政府主管机构核准的。而负责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行政法院与国家最高法院平级。公务员财务支出也统一由财政部独立管理。二、有独立的纪律处分机关。希腊的国务院和公务员理事会都拥有对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权力,公务员理事会还可以对公务员违纪行为进行审判,而公务员不服也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诉。

2.实施程序

《希腊公务员守则》E部分纪律法第126至128条规定了实施程序。

(1)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非正式地收集有关违纪行为的证据,并且依据证据来确定违纪行为。任何公务员的纪律部门上级领导都有权进行初步调查。如果通过调查所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有违纪行为,则调查程序以报告的形式结束。但在此情况下,更高层级纪律部门的领导可以再次启动初步调查程序,如果发现了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证据,公务员则进入认罪程序。

(2)行政审查。如果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则需要进行行政审查。行政审查由公务员的上级领导或由同一部门不低于A 级的常任公务员执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进行的,也可由其他部门不低于A 级的常任公务员在监督下进行。行政审查旨在收集相关负责人和违纪人员的相关证据。行政审查并不对违纪行为提起诉讼。行政审查报告连同所有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公务员所在法律部门的上级领导,报告提交后行政审查结束。如果报告确实证明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则须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3) 纪律调查。在违纪行为进入公务员理事会的诉讼前需要进行纪律调查。纪律调查由等级不低于被检控公务员的公务员理事会成员进行。纪律调查是保密的。

1)不需要调查的行为。

a.证明违纪行为的事实客观属实的。b.当公务员承认其确有违纪行为时。c.公务员违纪时被逮捕的。d.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刑事犯罪进行违纪行为调查或初步调查时。e.当转交文件和异议提交之前,行政审查和其他审查已经开始,由具体的公务员确认违纪的行为。这同样适用于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报告证明有违纪行为的。

2)纪律调查的回避。根据错误报告作出纪律处分的上级主管以及执行行政审查的公务员,在进行纪律调查的时候需要回避。

(4)补救程序。

1)提出异议。被处罚的公务员或者更高层级的法律部门官员,可以在通知之日起或者通知到达有权提起异议的机关起二十日内提交申请。居住在国外的人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2)受处分的公务员可向国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时效同上。申诉提出后,纪律制裁需中止执行。

希腊的违纪行为证据调查需要经过初步调查、行政审查、纪律调查三个步骤,当然若公务员在初步调查阶段认罪或者在行政审查阶段报告已确实证明公务员违纪行为,则可停止调查而直接启动纪律启动程序。希腊的三种审查方式执行机构各不相同,审查的内容循序渐进,初步调查的执行主体广泛旨在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证据的初步搜集,而行政审查不仅仅对是公务员本身还对其相关主管进行调查,在实际情况中,公务员若出现违纪行为其主管一般都负有责任,因此这一调查是十分必要的,而最后交由独立机构公务员理事会进行审查,则更有利于违纪行为客观的认定,公务员也可在审查过程中行使申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程序不可能像刑罚那样缜密,但为了程序公平、客观,又必须尽可能的全面、客观,因此希腊的纪律法部分的设计是科学且全面的。

3.处罚制度

(1)处罚机构。希腊处罚的机构为公务员理事会,由公务员理事会书面签订纪律处分决定。并监督相应的主管部门强制执行。例如由国务院解除劳动合同,罚金则是由财政部强制执行。

(2) 停职。《希腊公务员守则》第一百零二至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停职的要件、后果与时效问题。

1) 停职的要件。公务员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则需要由公务员理事会决定停职:a.公务员一旦因违反纪律并有可能遭到解雇的,而启动纪律处分程序。b.公务员兼职行为,即违反本法31—35条规定。

2)停职的后果。公务员停职期间不能行使任何权利,公务员停职期间只能支付75%工资。当公务员理事会认定有特别合理理由或者最终裁决为轻于解雇的行政处分时支付扣除部分。

3)停职的时效。公务员停职前必须首先进行听证会。公务员最长停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由公务员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停职。

(3)纪律处分。《希腊公务员守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主要有:1)书面谴责;2)三个月工资的罚款;3)剥夺晋升的权利1到5年;4)降级;5)临时解雇3到6个月,没有工资;6)解雇。

希腊的违纪行为处罚规定由独立的公务员理事会决定并监督执行,其处罚形式主要有两种:停职和纪律处分。这两种处罚形式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与公务员的工资相挂钩,单纯的停职或者降级、剥夺晋升的处罚形式,其在处罚力度上明显不足,这样的结果就是还会有公务员为了获得私人利益而铤而走险,只有将处罚制度中增加设计罚金这样的处罚形式,并且罚金的数额应当占有其工资一定比例,才能真正赋予法律以威慑的效果。

(八)配套监督机制

制度的实施当然离不开与其相配套的监督机制,希腊公职人员的配套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及外部监督,希腊设立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体系立体多样,以达到全方位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的目的。

1.政府监督

首先,在内政部下设行政监察总局,监察的对象包括了希腊政府的各个部门,监察的内容包括了腐败行为、滥用公共职权以及其他公务执行管理不善等问题。行政监察总局局长由内政部部长提名,总理任命。行政监察总局的工作人员3年一任期,每年还要评估一次。另外监察总局还在各地区有派驻机构。

其次,设立总监察长。希腊于2002年设立总监察长一职。设立的依据主要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总监察长的职责有:保障公共行政的运作;评价政府的公共服务情况;监督和评估各部门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每年向内阁提交报告。总监察长主要职责是审核各部门监察局的财产申请表,对违规公务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总监察长若怀疑某公职人员,可调查其银行账户,查阅任何文件,享有对其进行调查定性等权力[25]

再次,监察员办公室。在中央和地方各政府部门下设监察员办公室,向所在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同时又向总监察长负责。

最后,监察工作协调理事会。希腊政府为监察机构的高效运转,还设立了监察工作协调理事会,由总监察长任理事会主席,行政监察总局局长任副主席。每月开一次会,协调监察事务的展开。

2.外部监督

希腊政府于2004年设立“申诉专员署”,主要通过说服与调解的方式受理公众投诉,并对涉及事件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改进管理意见或建议。行政监察总局与申诉专员署紧密联系,双方会不定期举行会议沟通信息。另外,希腊政府在全国设立行政信息中心,方便公众能够快速准确获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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