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防止利益冲突立法的经验和实践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法的内容,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包括防止利益冲突法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指导原则,属于防止利益冲突法的总纲部分,对接下来的篇章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2.定义。防止利益冲突法所涉及的术语的定义,例如,公职人员、公务员、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利益、收入、亲属、礼物、酬金、价值、待客礼节、非独立生活的子女、补偿、回扣等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这些术语的科学定义,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政府道德法》以及《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 中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再根据我国当今国情,广开言路、广泛征求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专业组织、媒体大众等的看法和建议,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术语的科学界定中来,尽量使定义下得科学、精准、明了。
3.适用范围。美国《贪污贿赂和利益冲突法》广泛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的组成人员。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法也应当广泛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包括:我国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4.禁止性条款。美国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主要对公职人员之前受聘导致的利益冲突、上下级职员间收送礼物、职员外部活动等做了禁止性规定。总的来说,就是公职人员不能参与与自己个人利益有关系或有可能发生关系的一些公共事务。因此,对本法所禁止的一些行为或活动定义,可以包括禁止公职人员以公职身份参与在其中享受经济利益的活动、禁止公职人员以公职身份参与对某些人员的经济利益具有直接和可预见的影响的特定事物(例如公职人员向这些人员谋求职位等)等。具体包括回避制度、经商和兼职限制、离职后行为限制等。
5.预防性条款。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本质是预防腐败,因此,预防性条款必不可少。例如财产申报法规、资产处理法规、廉政基金规定等。这些都属于预防性条款的主要内容。另外,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事制度和公务员制度也属于预防性条款的一部分。我们应当在公务员的选拔、干部的提拔和晋升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6.实施和执行。我们建议法律确立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机构。借鉴美国的政府道德署和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经验和成果,设立一个专门的廉政机构负责防止利益冲突相关事宜,履行如下职权:(1)负责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的可行性研究;(2)负责对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和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和行动的调查和研究;(3)负责公职人员的廉洁教育、指导和咨询;(4)负责将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法的个案移交相关部门处理;(5)负责财产申报、回避报告、资产处理等相关资料的管理和公开;(6)负责公职人员离职后行为的审查和管理工作;(7)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www.xing528.com)
7.例外情形。对本法中规定的被禁止行为中的例外情形做出规定,明确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范围、事件性质,以及例外期限等内容。
8.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对行政手段的引导和规范以及对刑事途径的引导和规范。
9.处罚措施。在原有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开除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根据情况灵活加入转换工作岗位、扣薪、停薪、终身禁止晋升、强迫退休等方式;并对财产的处罚加大力度,如部分或全部扣除廉政基金、部分或全部扣除公积金、延迟加薪、减薪等。有关财产的处罚可以和原有的惩罚措施并用。
10.地方政府、协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利益冲突法的制定应当充分体现官民信息对称、公众参与的原则。可以单列一个部分,详尽阐述在实施和完善该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各种协会、民间组织和个人所应当处于的立场,明确公众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众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与合作,尽可能将公众的积极作用发挥出来。
其他还应有法律的适用范围,时效问题,冲突规范以及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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