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则是贯穿整个法律的精髓,防止利益冲突法的立法原则的好坏将决定该法的优劣,由于防止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廉政法律,主体涉及的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具有特殊性,因此在法律的构建中,应当重点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前瞻性原则。防止利益冲突法事关国家的廉政建设,因此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就要求防止利益冲突法具有前瞻性。例如,在适用主体的范围上可以尽量的宽泛,以免漏掉。具体说来,可以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所有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以及公职人员的重要亲属纳入防止利益冲突法约束的范围内。
2.灵活性原则。防止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反腐败的法律,然而,由于当今生活的多元和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公职人员腐败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因此,在紧跟大方向的条件下,适当在具体规定上采用灵活的条件限制以应付与时俱进的新形势。例如,对于限制公职人员购置房产方面,限制的很多准则和规定都直接禁止公职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然而,房子的价格却是由于市场的走向和政策的改变而改变的,假如未来的房价不再是高高在上,普通公民购买自用住房成为一件易事的时候,以上规定就会显得比较陈旧落伍了。(www.xing528.com)
3.协调一致原则。防止利益冲突法的运行和实施,涉及公职人员范围的界定、法律条文术语定义、财产申报程序研究、回避制度创新、法律的执行等方面,这些都关系到许多部门的合作。因此,防止利益冲突法是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合作才能建立起来。因此,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法的过程中,应当建立科学的配套措施和支持手段,使整个法律活跃、协调起来,使法律的实施顺畅、到位。
4.公众参与原则。构建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公众的审视之下。在美国,防止利益冲突相关法律的构建均是在大众和媒体的建议下进行。立法必须广开言路,认真听取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只有落实了公众参与原则,法律的实施才有了公共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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