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制度的建设经验,我们认为,我国急需建立一部独立完整的《防止利益冲突法》。纵然我国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摸索道路上行走了多年,并且有了许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法规,但是我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还是不够完整和充实,一个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来。因此,若要取得防止利益冲突的良好效果,达到反腐败、建立廉洁政府的目的,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起一部单独的、完整的、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并使之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相配套。该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它的规定的标准必须经过公开、透明的商议,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其内容规定做到具备高度可操作性。这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导性。当公职人员或民众面对某一事件时不知道如何操作如何反应的时候,该法律应当为其做出正确的指引和导向,让公众从这部法律中获取实用的信息;第二,惩罚性。如果有公职人员不顾法律的规定而做出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定的行为时,法律必须给予其严厉且恰当的惩罚,只有做到违法必究,该法才能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因此,一部专门的独立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必不可少、亟不可待的。
从完善我国廉政法规体系层面分析。我国的廉政法律法规、廉政政策规章制度很杂乱,大多是零散地出现在党纪文件、行政规章之中。这些规定的对象、原则、范围都参差不齐,难以达到防止利益冲突的理想效果。既然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具有世界举足轻重影响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应当与国际接轨,向发达国家的廉政法律体系看齐。因此,我国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和公职人员特色,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标准、财产申报等方面制定详细的、综合的、有机的法律,以此法律为廉政建设的纲领和标准,整合制度的力量,还可以相应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和执行条例,将我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立起来。(www.xing528.com)
从遵守国际条约规定层面分析。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该公约中,各缔约国被要求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制订措施和建立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就可能与其公职人员的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因此,我国作为诚信的缔约国,应当根据条约的规定做出行动,以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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