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之所以能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与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全面贯彻执行是分不开的。加拿大《利益冲突法》中的有关法条的规定和加国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措施的执行都是其全面贯彻执行《公约》的体现。
(一)术语定义
在术语定义方面,加拿大《利益冲突法》中对“财产”的定义符合《公约》的规定。《公约》中规定:“财产”指各类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根据加拿大《利益冲突法》的规定:无偿还义务的金钱;服务或财产,或无需付费或低于其商业价值使用的财产都属于“财产”的范围。其中,服务便属于非物质的无形财产。
(二)专门机构设置
在专门机构设置方面,《公约》 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预防腐败。加拿大设立利益冲突专员一职,负责规范和纠正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公开、离职后从业限制等方面的事项。(www.xing528.com)
(三)信息披露与社会参与
在信息披露和社会参与方面,加拿大设立了公开声明制度和公共登记制度。《公约》要求公职人员就可能与其职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任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或者重大利益向有关机关申报。加拿大《利益冲突法》规定:公职人员对其特定资产、负债、债务、外部活动、接受礼物、受邀旅行都要进行公开声明。公职人员原则上任何礼物都不能接受,出于礼貌必须接受的,对于超过200 加元的礼品必须申报公开。公共登记制度要求利益冲突专员保留前项公开声明中涉及的文件,进行登记,以备公众检查。每个公民都可以要求提供他们感兴趣的信息,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信息,公民均可获得。
(四)定罪与执法
在定罪和执法方面,加拿大设立了行政货币惩罚制度。《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拿大《利益冲突法》规定:公职人员机构负责人不得利用其职位影响他人决策,从而谋求更多的个人利益,或为其亲属、朋友谋求不当的个人利益。公职机构负责人不应允许自己在行使官方权力、职责或职能时受到公务以外活动计划或给予的影响。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接收任何礼物、或其他好处,包括可能会影响公职机构负责人行使其官方权力、职责或职能的托管财物。由此可见,只要是有可能使公职人员处于利益冲突之中的事务,公职人员都应该自觉回避。若触犯相关条款,根据《利益冲突法》的规定,公职机构负责人将承担最高500 加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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