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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利益冲突专员的职责与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国的这种法律设计,体现了公众参与、监督法律实施的原则,如此系统的设计还体现了其高超的立法技术。可见,加国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公众的参与,让其知情权得到了充分的行使。有些证人因害怕被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或因路途遥远、工作繁忙不能出庭作证,加国赋予专员私下召集证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是,专员不得透露行使该职能时了解到的信息。

解析利益冲突专员的职责与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

(一)利益冲突专员的职能

利益冲突专员是负责《利益冲突法》监督和实施的重要公职人员。本法第39至42条对利益冲突专员的职能进了规定,其职能可分为以下几项:

1.依申请推迟或缩短前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交流禁令和代表禁令的适用期间。利益冲突专员根据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的申请,可以推迟或缩短前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交流禁令和代表禁令的适用期间,但是应考虑公众对批准延期或缩短的兴趣是否超过公众对维持禁令的兴趣。在确定公众兴趣时,还要考虑以下7个因素:(1)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离职时的情况;(2)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前景;(3)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由于其公职占有的信息性质以及对加拿大政府的重要性;(4)公有部门与私有部门之间内部交换的协调;(5)新雇主通过雇佣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可能取得的不公平商业利益的程度;(6)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在职时拥有的权威及影响;(7)其他案件的处理。同时,专员作出的决定还应与申请人[33]进行书面沟通。决定作出后,专员还应在公共登记处发布决议及其理由。

2.确定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遵守义务的情况。在接到第37条规定的报告后,专员应立即确定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是否遵守了本部分规定的义务。若没有遵守,专员可命令现任公职机构负责人不予前任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保持官方关系。所有现任公职机构负责人均应服从专员作出的命令。

第35条中规定前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交流禁令和代表禁令的适用期间均为其在职最后一天至离职之后一年内,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要调整这个固定的期间。因此,本法赋予了利益冲突专员推迟或缩短此期间的权力。但是,不能毫无根据地任意推迟或缩短,必须首先依前报告公职机构负责人的申请,然后考虑公众对批准延期或缩短的兴趣是否超过公众对维持禁令的兴趣。在确定公众兴趣时,还必须考虑到一些具体因素。作出决定以后,专员还要将该决定公之于众。加国的这种法律设计,体现了公众参与、监督法律实施的原则,如此系统的设计还体现了其高超的立法技术。

(二)利益冲突专员的其他权力

本法第4章对利益冲突专员的行政管理、立法与权力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向总理和各公职机构负责人提供保密建议。包括向总理提供保密建议,根据总理的要求说明本法对各公职机构负责人的适用情况;还包括对各公职机构负责人就本法规定的义务提供保密建议。

2.根据议员的请求进行调查。有合理理由相信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公职机构负责人已经违反了本法的上院或下院议员可书面请求专员对此事进行调查。但是,如果专员确定请求并不重要或具有欺诈性,则可以拒绝调查。反之,应调查请求描述的情况,并注意案例的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的过程中,专员可考虑来自公众,由上院或下院议员提交给其的信息,证明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公职机构负责人已经违反本法。提交信息的议员应对其声称的违法进行说明并为所指的违法产生提供合理依据。

3.向议长报告议员遵守保密条款的情况。上院或下院成员获得的证明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公职机构负责人已经违反本法的信息,在考虑是否提交给专员时,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人。若该议员已经将此信息提交给了专员,那么,在专员发表关于此项下信息的报告之前,议员不得泄露此信息。若专员认为上院或下院成员未遵守保密条款,专员可秘密地将此事向议长汇报。(www.xing528.com)

4.向总理提交报告,陈述对前述事件[34]有怀疑的事实,以及专员的分析和请求相关的结论。即使专员认为报告无关紧要或具有欺诈性,也应提交上述报告。并且,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应请求该报告所涉及的公职机构负责人和前任公职机构负责人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对公众公开此报告。但是,专员不得在报告中写明要求其保密的任何信息。

实践中,通常有公职人员以提交报告会泄露其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信息而拒绝提交报告。但是,加国的“保密报告”在设立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并要求专员不得在报告中写明要求其保密的任何信息。而且,该报告的是要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作为一项制度[35],即使专员认为报告无关紧要或具有欺诈性,也应提交上述报告。

5.主动介入和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如果专员有理由相信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公职机构负责人已经违反了本法,他可主动介入案件调查,并向总理提交调查报告,陈述有疑问的事实,以及专员的分析和结论。当他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后,即可停止调查。在他向总理提交报告的同时,应向涉案的公职机构负责人或前任公职机构负责人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向公众公开该报告。在提交报告前,专员应向涉案人员提供陈述其观点的机会。报告作出后,任何人不得对专员陈述的结论进行修改,但该结论并不能决定作为报告结果即将采取的措施。

可见,加国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公众的参与,让其知情权得到了充分的行使。

6.私下召集证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该证人有资格在刑事案件中做出正式声明,以誓言或声明提供口头和书面证据,或制作专员认为有必要的文件及材料,专员即可私下召集证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专员有与民事法院相同的权力要求证人出席并提供证据。但是,专员不得透露行使该职能时了解到的信息。

有些证人因害怕被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或因路途遥远、工作繁忙不能出庭作证,加国赋予专员私下召集证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是,专员不得透露行使该职能时了解到的信息。此举既保护了证人的生命安全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加国高超的立法技术。

7.避免因职务行为获得证据而出庭作证。专员或代表专员或在其领导下的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其行使本法规定的专员权力或履行其职责或职能了解到的问题的证人。

8.职务行为免受刑事、民事追究。不得对专员或代表专员或在其领导下的工作人员就其在行使或传说行使任何权力,履行或传说履行任何本法规定的专员职责或职能时做过报告或诚实讲述的事情提出刑事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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