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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共通原则在对立当事人间的适用规则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在证据共通原则下,一旦证据调查开始,就有可能产生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资料,此时证据调查的结果已经对法官的心证产生了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难以消除的,即证据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可能性被现实化,因此除非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提出证据申请的当事人不能撤回申请。可见,证据共通原则将会促使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更为谨慎和小心。

证据共通原则在对立当事人间的适用规则

解决私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基于私权自治之基点,理应以较能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诉讼程序和裁判方法为宜。因此,在辩论主义模式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利己的案件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对此事实就得承担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会提出,而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则会隐瞒甚至毁灭。其结果是使作为当事人双方对抗武器的证据本身不可避免地贴上了诸如“原告的证据”或“被告的证据”这样具有鲜明专属色彩的标签。

当事人提出证据的目的虽然是为了让法官作出于己有利的事实认定,但这毕竟是其一厢情愿,并不能约束法官,法官有权自由进行证据评价。“当事人于诉讼实务上时常就他造所提出之证据,陈述‘有利于自己部分愿予援用’,或仅陈述‘援用该证据’,此项陈述只有促请法院注意依职权判断事实之效力而已,法院不问有无是项陈述,仍应依证据通用之原则,判断事实之真伪。”[10]易言之,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基于证据共通原则,而援引该证据以要求法院作出于己有利的事实认定,但法院将该证据用于于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认定并不以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援用证据调查结果为前提,因为此乃法官职责之范围。(www.xing528.com)

如此一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在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程序以前,当事人可以自由撤回该证据;但在法院的证据调查程序开始之后,当事人则不能自由撤回证据,除非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一旦法院完成了对该证据的调查程序,该调查证据所获的结果,即属于共通的证据,则无论如何均不许撤回。因为在证据共通原则下,一旦证据调查开始,就有可能产生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资料,此时证据调查的结果已经对法官的心证产生了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难以消除的,即证据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可能性被现实化,因此除非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提出证据申请的当事人不能撤回申请。可见,证据共通原则将会促使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更为谨慎和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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