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证明的概念
表见证明是由德国法官通过判例及学者采用解释的方法创设的一种制度,[25]亦称为第一视界证明、盖然性证明或经验证明等,[26]在日本被称为大致的推定,[27]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的事项,从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28]这种显而易见的推定事实以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基础事实的认定过程中直接推定具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易言之,当这种推定成立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证明该推定为错误或存疑的反证,那么推定的事实就此获得确认。可见,表见证明是法院采用类推的方法根据经验法则就某一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情态复制,是一种经验推定。
(二)表见证明的构成要件
从上述表见证明的内涵可以看出,其有两方面的要件构成:
1.高度盖然性(可能性)的经验法则
表见证明适用的首要条件在于存在一定的经验法则,以此为基础,法官可以对待证事实形成完全的内心确信。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对客观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人类对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归纳抽象后获得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经验法则不是具体的事实,但在法官针对个案作出判断时,可以成为三段论推论中的大前提。在这一点上,经验法则具有类似于法规的机能。经验法则作为诉讼证明过程中事实认定之逻辑推理的大前提在实质意义上决定了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进行推理的逻辑结论,并且,经验法则作为证据发挥作用的背景性因素又进一步强化了推理结论的内在说服力,从而使之具有更加合理的可接受性。(www.xing528.com)
然而由于各种经验法则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故并未每个经验法则都可以促成表见证明。可以作为表见证明构成要件的经验法则只能是具有高度盖然性(可能性)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亦被称为定型化的事态经过,是指“无须经过一般生活经验那样详细的解明就可以认定其存在的、并基于其定型化之性质而无须考虑个别事实具体情况的事态发展过程”。[29]这些能够在表见证明中被加以利用的经验法则是由生活经验常识来予以验证的类似过程所决定的,基于类似的生活经历过程具有某种典型意义,故可以被用来对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所涉及的曾经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这样的经验法则也可在确认某人的私人意思决定时存在。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为了以单纯的推测填补举证空白这一目的而使用表见证明。
另外,因为表见证明所涉及的范畴十分繁杂,故试图对表见证明中有关经验法则采用相同的内涵加以概括的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一般来说,表见证明只有在典型事件经过上才予以考虑,也即一方当事人只需依照普遍生活经验(普遍的经验法则)指示特定原因的事实情况。如果法院已确认这样的经验法则并确信存在该事实情况,则特定原因就已经得到证明。因此,即使在德国这种具有浓厚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与表见证明有关的经验法则也是在各种类型的具体案件中由法院加以提炼的。
2.基础事实
在表见证明中,不能忽视的另外一项构成要件乃基础事实。其是指在表见证明中用以推论未知事实的已经得到法律上确认的已知事实。作为表见证明前提的基础事实的认定不能适用表见证明。表见证明是一个推论的过程,如果允许认定基础事实也可适用表见证明,那么无疑形成了层层推论的局面,环节越多,可靠程度自然越低,而表见证明的效力本来就比普通的证明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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