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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自认的效力及其对法官裁量权的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定权利自认的学说认为,尽管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就诉讼标的承认或放弃,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承认自认的根据,因为诉讼中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关系或法律效果会产生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而作为权利自认之一种情形的先决性法律关系的自认则会限制法官随遇诉讼中法律关系的判断;即使在诉讼中发生权利自认,法院还是必须对争议的请求作出判断,因此承认权利自认可能会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权利自认的效力及其对法官裁量权的影响

对于权利自认的效力,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且观点相当之对立。

否定权利自认的学说认为,尽管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就诉讼标的承认或放弃,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承认自认的根据,因为诉讼中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关系或法律效果会产生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而作为权利自认之一种情形的先决性法律关系的自认则会限制法官随遇诉讼中法律关系的判断;即使在诉讼中发生权利自认,法院还是必须对争议的请求作出判断,因此承认权利自认可能会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6]有学者甚至进一步彻底化,主张在不拘束法院的范围内,权利自认也不拘束当事人,当事人对权利自认可以自由撤回。[17]

与之相反,肯定权利自认的学说则认为,权利自认的对象也是属于作为法律三段论中小前提的事项,因此该自认有与事实自认相同的性质;[18]而且在以辩论主义为基石的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如何乃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而权利自认与事实自认均是排除法院的审判权,本质上并无不同,故只要无害于裁判整体的客观性,承认其也未尝不可;[19]同时,这种先决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中间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中间确认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上普遍确立的一种诉的类型,是指在某请求的诉讼程序中,要求法院对作为该请求前提问题的法律关系之存在与否作出确认判决的申请)。例如,在基于所有权提起的请求交付的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确认所有权的申请,并在中间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进行认诺,故不能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前提之法律关系作出自认;此外,权利自认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www.xing528.com)

从司法实务来看,各国和地区呈现肯定与否定交错的局面,尚无同一之标准。笔者较为赞同肯定说。因为权利自认只有具备较强的约束力才能防止诉讼不公和诉讼迂回,从而确保诉讼的安定性和程序的稳定性。反之,如果不承认权利自认的拘束力,则很难防止对当事人和法院诉讼上的突然袭击。但为维护司法的权威,考虑到对象与一般自认相比的特殊性,权利自认的拘束力应在不明显违反实体法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方能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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