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权利自认性质——意思表示与法律效果

权利自认性质——意思表示与法律效果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权利自认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1.意思表示说意思表示说,亦称为效果意思说。该学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要素,认为权利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因欲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所以才为自认的意思表示。因此,当事人一方作出权利自认的,对方当事人无权强求法院必须作出视该自认的权利关系为真实存在的认定,法院仍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权利自认性质——意思表示与法律效果

对于权利自认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

1.意思表示说

意思表示说,亦称为效果意思说。该学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要素,认为权利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因欲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所以才为自认的意思表示。在辩论主义下,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不必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认定。[13]效果意思说从彻底贯彻辩论原则的立场出发,认为当事人的自认即使与一般都知道的事实不相符合也应该予以承认。

该学说又可分为两种观点,即权利放弃说和确认意思说。[14]前者认为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为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放弃自己的防御;后者则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是向法院表示对方当事人所作的不利于自己的主张为真实,且要求以该主张作为裁判基础的意思表示。

2.观念表示说(www.xing528.com)

观念表示说,又可称为事实报告说。该学说将自认的重点置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关系与自己主张的权利关系一致这一点上,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要素。[15]该种学说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

两种学说的分歧十分明显:一方面,两者的依据不同。意思表示说认为自认所具备的免证效果完全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观念表示说的依据则在于依经验法则,任何理智正常的人都不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除非该权利关系确实存在,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权利关系作出自认乃是其对其真实性的确信。另一方面,两者的效力不同。意思表示说认为只要自认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的,无论其内容如何,当然地产生约束法院的效力;而观念表示说则要排除对非真实的权利关系的自认,如果当事人明知非属真实而仍为自认,则不产生免除对方主张权利的法律效力。

依笔者拙见,观念表示说的合理性较为明显。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乃是其出于利己的权衡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法院以之作为裁判的基础,无疑契合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内在要求。但是,不能排除自认人因对方当事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的恶意误导或欺诈而作出于己不利陈述情形的出现。此时,虽该意思表示存在严重的瑕疵,若肯定其自认的效果显然与诉讼公正的意旨相悖。因此,只有以建立在真实义务基础之上的观念表示说为依据,才能使自认制度真正符合民事诉讼的应有意旨。因此,当事人一方作出权利自认的,对方当事人无权强求法院必须作出视该自认的权利关系为真实存在的认定,法院仍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