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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起诉书的语言运用:提升诉书质量的关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规范起诉书的语言运用问题宜从法律规定和专业培训两方面着手。在法律规定方面,宜规定起诉书中不得对被告人的行为或状态使用含有负面含义的词语进行叙述,不得对被告人的身份或背景采用侮辱性的词语进行描述,不得对被告人的行为采用“未审先判”式的、有罪倾向的词语进行评价。同时,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应恪守客观义务,宜多采用中性词和法律用语来叙述,不掺杂脱离实际的或者宣言式的主观价值判断。

规范起诉书的语言运用:提升诉书质量的关键

正如前文所言,起诉书中语言规范的缺失导致各地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标准不一。一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起诉书应该如何叙述案情进行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公诉机关的思维定势,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习惯性地认为应该突出被告人行为的恶性,又总会使用诸如“纠集”“窜至”“伙同”和“得逞”等一类贬义词。这一问题导致起诉书在实质上违背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条款。

笔者认为,规范起诉书的语言运用问题宜从法律规定和专业培训两方面着手。在法律规定方面,宜规定起诉书中不得对被告人的行为或状态使用含有负面含义的词语进行叙述,不得对被告人的身份或背景采用侮辱性的词语进行描述,不得对被告人的行为采用“未审先判”式的、有罪倾向的词语进行评价。同时,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时应恪守客观义务,宜多采用中性词和法律用语来叙述,不掺杂脱离实际的或者宣言式的主观价值判断。在专业培训方面,宜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业务培训中将无罪推定原则和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等法律原理与其法律文书写作培训相结合,不能只注重法律文书写作的格式,更要注重法律文书写作中应遵守的法律原则。在经过长期培训后,可以改变公诉机关的思维定势,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养,使其形成合法合格的语言规范。通过以上两种措施,可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保护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使公诉机关展现出公正的立场。

【注释】

[1]郭航,男,湖北黄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2]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3]陈兰、杜淑芳:《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实证分析》,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

[4]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及建设兵团在该网“法律文书公开”版块中对辖区内部分法律文书进行了公开,公众可以查阅浏览,网址为: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index.html。

[5]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846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524/2/23883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6]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915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524/2/238834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7]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422/2/222077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8]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422/2/18149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9]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669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gj/bj/bjsxcq/zjxflws/,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10]并检公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412/2/21646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11]成检公诉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524/2/220718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12]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422/2/222065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2日。

[13]合检公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330/2/211159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3日。

[14]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406/2/211235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3日。

[15]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223/2/191903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3日。(www.xing528.com)

[16]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60406/2/211235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3日。

[17]株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50821/2/98122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3日。

[18]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1017号起诉书,网址: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51229/2/17337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6月13日。

[19]黄维智:《心证形成过程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63页。

[20]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21]陈卫东、杜磊:《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22]冯承远:《起诉书写作技巧及范例精讲》,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2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页。

[24]宋英辉、孙长永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73页。

[25]马贵翔、胡铭:《处刑命令程序的价值与实现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26]左为民:《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出庭:基于实证研究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27]李学军、刘建华:《预断排除法则若干问题浅析》,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

[28]宋英辉、孙长永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73页。

[29]冯承远:《起诉书写作技巧及范例精讲》,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30]根据莫丹谊教授的观点,英美国家的预断排除法则主要由以下具体内容组成,分别是:公判中心主义,要求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而不能是庭外和庭下;起诉状一本主义,要求审判者在开庭审理之前不得接触任何一方的证据材料,保证审判者以白纸的心态莅临审判;不公正审判之虑可以作为回避的法定理由,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者在开庭审理之前,因为传媒的报道,参与其他审判或者司法程序,形成了对案件的先知,可以以“有不公正审判之虑”为由提出有因回避申请;无因回避的权利,防止当事人明知审判者应当回避(包括先入为主的预断)却无法证明审判者有应当回避的原因而不能实施回避;禁止在辩诉交易中作出的有罪供述作为控方证据的证据规则。如果准许控方使用且首先使用该供述,可能使审判者轻信被告人有罪而忽略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1]冯承远:《起诉书写作技巧及范例精讲》,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32]陈卫东、杜磊:《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立法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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